很多人遇到簽約後對方不履行,第一時間會認為是單純的民事糾紛,最多就是請求賠償。但事實上,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有心騙你」,這樣的行為是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的!
根據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465 號刑事判決,法院已明確指出:不是所有契約糾紛都是民事問題,某些「契約不履行」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339 條的詐欺取財罪。
哪些情況會構成詐欺罪?
法院實務上,把這類詐欺分成兩大類型:締約詐欺與履約詐欺。
締約詐欺是什麼?
「締約詐欺」指的是對方在簽約時就有詐騙意圖。例如,在簽約當下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要資訊,導致你誤以為這是值得信任的交易對象,結果簽下對自己非常不利的契約。這樣的行為,如果證據確實,構成詐欺罪的機率非常高。
履約詐欺又是什麼?
「履約詐欺」則是指在簽約後對方才開始施展詐術。這又可以分成兩種狀況:
第一種是「純正的履約詐欺」:對方履約時提供的東西品質明顯不符契約,例如用假貨、次貨、或故意不交付貨物。
第二種是「不純正的履約詐欺」:對方在簽約當下其實就沒打算履約,只是為了拿到你的錢或東西,這種情況雖然看起來像是履約問題,其實早就是「假交易真詐財」。
法院怎麼判斷是不是詐欺?
最高法院的判決強調一個原則:
如果行為人構成「締約詐欺」,那就不需要再去判斷是否有履約詐欺,詐欺罪就已經成立。
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在簽約時就有詐騙意圖,就還要進一步判斷他後來的履約行為有沒有詐術成分,也就是是否構成「履約詐欺」。
換句話說,不能單靠「對方沒履行合約」這個結果,就認定是詐欺。必須回到當初交易的動機與行為是否構成詐術來看。
不是每個違約都是詐欺!
法院也提醒大家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民事交易本身就有風險。只要沒有證據顯示對方有騙你的意圖、或使用詐術,就算對方最後違約,原則上也只是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會構成詐欺罪。
同時,法院也指出:交易的風險評估、對方的信用審核,其實是你自己在交易前就應該考慮的事。如果對方沒有主動說明債務狀況,除非法令或契約明文要求,否則也不能輕率認為就是詐欺。
該用的法條是什麼?
這類案件適用的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簡單來說就是:
如果行為人有意圖非法占有財物,並透過詐術讓對方交出財物,就構成詐欺取財罪,最重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總結重點
- 合約不履行不等於一定是詐欺。
- 如果對方在簽約當下就有騙你的意圖,那叫「締約詐欺」。
- 如果是簽約後才開始用詐術欺騙,那是「履約詐欺」。
- 要成立詐欺罪,必須有「詐術」行為,不能只是單純沒履約。
- 民事契約有風險,請務必在簽約前審慎評估對方條件。
遇到合約糾紛不知道是民事還是刑事?先諮詢律師是關鍵!
若你懷疑對方不只是違約,而是從頭到尾設局詐騙,建議務必委託專業律師協助分析。提早釐清行為性質,有助於爭取你的權益,並避免錯失時效或錯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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