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檢察署發布一項重磅指引:
如果被告在貪污案中符合「自首」、「繳回全部不法所得」、「供出共犯」這三項條件,檢察官可以依法律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也就是不用被起訴、不用上法院受審。
這項新規定的目的,就是要讓真正願意認錯、配合調查的人,有機會透過法律制度重新開始,同時也讓檢察官的辦案更貼近「法理情」三者平衡。
為什麼最高檢要特別強調這三個條件?
最高檢指出,過去有些貪污案件金額不大、社會危害性也不高,但因為程序僵化,導致被告仍被起訴,甚至留下前科。
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最高檢在2025年9月16日發函全國各地檢署,要求檢察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必須同時考量「法律效果、社會觀感與人性因素」,並依法律給予該免刑者應有的保護。
哪條法律可以這樣做?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犯本條例之罪,於犯罪後自首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免除其刑。」
簡單來說,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就可以「免除其刑」:
1️⃣ 犯罪後主動自首
2️⃣ 自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
3️⃣ 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協助破案
而這樣的情況,檢察官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九款,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延伸法條:什麼情況下會「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明定了十種「不起訴」的情形,包含: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乃論之罪撤回或超過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九款就是這次最高檢引用的依據,也就是「法律應免除其刑者」。符合要件者,不僅不用被起訴,也不會留下刑事前科。
實務上要怎麼做,才可能獲得不起訴?
在真實案件裡,想爭取「免刑」或「不起訴」,要注意三件事:
- 一、要早一點自首。
在偵查機關掌握證據之前主動承認,比被查出來後才坦白效果差很多。
- 二、繳回金額要完整。
不是「部分還一點」,而是要全額繳回,才能被認定真正悔悟。
- 三、協助破案要具體。
所謂「供出共犯」不是隨口帶過,而是能提供具體線索,讓檢方能實際查獲。
律師怎麼幫助被告爭取免刑?
實務上,有經驗的刑事律師會根據案件狀況,協助當事人評估自首時機、規劃返還流程,並確保供述內容在法律上有利。
律師也會代表當事人與檢方溝通,主張符合法定免刑要件,爭取「不起訴處分」,讓案件在偵查階段就能結束,不必進入法院審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觀點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各類刑事案件,包含貪污、收賄、職務侵占與洗錢等罪名。
我們的律師團隊熟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與《貪污治罪條例》的實務運作,已成功協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不起訴或免刑。
若您或家人正面臨貪瀆或職務犯罪調查,建議儘早與專業律師聯繫,讓我們協助您評估是否符合免刑條件,並擬定最有效的自首與繳回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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