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聽到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時,會以為繳錢就能解決,不必坐牢。但你知道嗎?能不能繳錢不進去,最終其實是檢察官說了算!
這篇文章整理三大重點,帶你一次了解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與救濟方法。
一、法院准你易科罰金,但檢察官真的可以不准
是的,檢察官確實有權不准你易科罰金。
判決中「得易科罰金」的意思是「可以申請」,但不是「一定准許」。判決只是給予資格,是否准許還要由負責執行的檢察官來決定。
法律上,刑罰的執行由原判決法院所屬的檢察官負責指揮。換句話說,即便法官在判決中開了這扇門,最後能不能走進去,還是要看檢察官點不點頭。
舉例來說,有些詐騙案件中,被告詐了好幾十位被害人,每一件刑度都在六個月以下,法院可能分別判刑並准許易科罰金,總刑度加起來超過兩年。這時候,如果全部用罰金解決,就會變成「花錢消災」,完全失去刑罰的嚇阻效果。因此,檢察官有權判斷個案情節,決定是否讓你真的以罰金取代入監。
二、檢察官不准,怎麼辦?可以救濟嗎?
可以。當你收到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時,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原判決法院聲明異議。
這是一種法律救濟手段,讓你請求法院審查檢察官的決定是否恰當。不過要注意,法院通常會尊重檢察官的裁量權,不會輕易推翻,除非出現以下情況:
- 檢察官程序違法
- 事實認定錯誤
- 裁量明顯過當或無理
換句話說,法院會看的是「檢察官的做法有沒有問題」,而不是重新決定你值不值得易科罰金。
三、繳完易科罰金,還是會有前科嗎?
會的。即使你成功繳清罰金、沒有入監服刑,在法律上仍然算是「執行了自由刑」。
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徒刑易科罰金仍屬於刑罰執行的一種形式,不論你是進去關、繳錢或社會勞動,只要刑罰執行完畢,都會留下前科紀錄,未來再犯也會被視為累犯。
結語:易科罰金不是繳錢就沒事,懂得救濟才是關鍵!
許多人誤以為「法院說可以繳錢」就代表一定能用錢解決刑責,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執行階段才是關鍵,檢察官擁有實質裁量權,若你沒有積極面對,可能就會失去不用入監的機會。
如果你正面臨:
- 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
- 檢察官不准罰金執行
- 想聲請異議但不知怎麼寫
- 不確定自己是否會有前科紀錄
建議儘快與律師聯繫,讓專業團隊協助你分析個案條件、擬定異議理由,並在法律規定時間內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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