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告收到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最常見的疑問之一就是:「如果我選擇上訴,會不會反而被判更重?」這種擔憂時常讓當事人錯失上訴時機。
事實上,法律早已設有明確保障,避免被告因行使上訴權而受到更重處罰。
一、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核心保障。其精神在於:
如果是由被告本人上訴,或是上訴的目的在於使被告受益,那麼第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原本的刑度。
這項原則適用於哪些情形?
被告自行提出上訴: 只要被告為爭取更輕刑或無罪結果提出上訴,法院就不能判得比一審更重。
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而上訴: 如果檢察官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過於嚴苛而提出上訴,法院也不得判得更重。
哪些情況不適用?
檢察官也提出上訴時: 當檢察官針對不利於被告的部分提出上訴,則法院在第二審階段可依法作出較重的判決,這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就不再適用。
原審法條適用錯誤: 若一審明顯適用錯誤法條,例如重傷誤判為普通傷害,法院可撤銷原判後重新量刑。
再審、非常上訴也適用這項原則嗎?
適用。例如:
再審: 依《刑事訴訟法》第439條規定,若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法院不能判得比原判更重。
非常上訴: 若非常上訴成立並撤銷原判,原則上不得加重刑度。
二、上訴期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是「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
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時效。一旦錯過,就無法再提起通常上訴程序。因此務必盡早諮詢律師,評估上訴策略。
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
被告或為被告利益上訴時,第二審法院不得判處較重刑度。但若原審適用法條錯誤而遭撤銷,則不受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439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時,不得判處重於原判的刑度。
刑事訴訟法第447條:
撤銷原判決進行再審時,不得加重刑罰。
四、結語
想要提起刑事上訴卻擔心被判更重?只要是你本人提出,或檢察官是為你爭取權益而上訴,法院依法就不能對你判得更重。
但若檢察官也提起上訴,那麼就要特別小心量刑是否可能加重。
在判決送達後的20天內,就是您爭取救濟的關鍵黃金期。千萬不要因為害怕而錯失機會。
如果你仍有疑慮,歡迎聯絡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專辦刑事上訴案件,能為您量身打造最有利的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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