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字案」與「他字案」有什麼不同?「他字案」能否搜索、扣押?

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會依據案件狀態,將案件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這兩者不僅在法律效果上不同,實務操作上也有所差別。以下逐一說明:


一、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差別,以及傳喚方式

  1. 法源依據

依據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點:

  • 一般偵查案件 → 冠以「偵」字。
  • 其他偵查案件 → 冠以「他」字。

此外,臺灣高等檢察署相關注意事項也明定,多達十四種情況可分為「他字案」,例如:

  • 告訴人或告發人是否真實存在尚待查明。
  • 是否涉及特定人犯罪嫌疑尚未明確。
  • 僅有報章雜誌報導,尚需先調查。
  • 搜索後仍不確定是否有人犯罪。
  1. 分案依據
  • 偵字案:當被告身分與涉嫌事實均已具體特定,就會分為偵字案。此類案件最後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
  • 他字案:若被告或犯罪事實尚未明確,就會分為他字案。結案時通常以「簽結」處理,並不具備實質確定力。
  1. 傳喚方式

依 《刑事訴訟法》第71條及第175條,傳喚被告與證人,理論上都必須使用「傳票」。

但在實務上,針對「他字案」,如果被告身分或涉嫌事實尚不清楚,檢察機關往往會避免直接使用載明「被告」字樣的傳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困擾。此時,可以改以「通知」方式要求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此做法也獲得法務部函釋與檢察官座談會意見支持。


二、「他字案」是否可以進行搜索、扣押?

  1. 偵查的啟動

依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因此,即使案件分為「他字案」,仍可能啟動偵查,並不因案號而受限制。

  1. 搜索與扣押的適用

搜索、扣押是刑訴法明文規定的合法偵查手段,目的在於蒐集與保全證據。

換言之,只要檢察官依第228條啟動偵查,即便案件仍屬「他字案」,仍可依法申請搜索票、實施搜索或扣押。透過這些手段,檢察官得以逐步釐清是否有特定被告及具體犯罪事實。


三、結論

  • 「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區分,重點在於 被告與犯罪事實是否特定。
  • 即使是「他字案」,檢察官仍可以依法傳喚(或通知)相關人到案,並可進行搜索、扣押。
  • 他字案並非「輕描淡寫的調查案」,仍屬偵查程序的一部分,只是尚未明確鎖定特定被告。

四、律師提醒

如果您被通知出席「他字案」的偵查,切勿掉以輕心,因為後續仍可能轉為「偵字案」並具體鎖定被告身份。建議在第一時間尋求律師協助,確保程序與權益不受侵害。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刑事辯護經驗,能協助您正確應對傳喚、搜索與偵查程序,全台皆可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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