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死刑合憲嗎?怎樣情況會被判死刑?憲法法庭「死刑有條件合憲」判決深度解析

前言

台灣司法史上備受矚目的死刑釋憲案,於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由憲法法庭正式宣判(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此案由王信福等 37 名死囚共同聲請,挑戰死刑制度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這場判決不僅牽動著 37 名定讞死囚的命運,更觸及了台灣社會對於正義、人權與法治最敏感的神經。

憲法法庭最終宣判:死刑制度在「部分違憲、部分合憲」的前提下,原則上合憲,但必須受到嚴格的程序限制與範疇限縮。 此一判決確立了台灣並未邁入全面廢死的國度,但也大幅提高了判處死刑的門檻與程序要求。

本文將深入剖析判決主文的七大核心重點,並結合被害者家屬的觀點,探討此判決對台灣刑事司法體系的深遠影響。


一、 判決核心:死刑合憲,但僅限「最嚴重犯罪」

憲法法庭在判決主文第一點中明確指出,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相關規定,將死刑列為法定刑之一,並未違反憲法。

大法官認為,故意殺人罪係侵害他人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在目前憲法架構下,對於此類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案件,處以死刑尚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換言之,死刑作為一種刑罰手段,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依然被保留,並未被宣告違憲。這對於社會大眾普遍反對廢死的民意而言,是一個重要的司法回應。


二、 廢除「唯一死刑」:賦予法官裁量權

雖然死刑制度本身合憲,但憲法法庭宣告「唯一死刑」的規定違憲。

判決主文第二點指出,刑法第 348 條第 1 項(修正前)關於犯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之規定,因不問犯罪情節輕重,一律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違反了憲法罪責原則及比例原則。

這意味著,未來立法機關必須修正相關法律,即使是針對極其嚴重的結合犯(如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法官也必須擁有裁量空間,能夠依據個案情節選擇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不能被法律強制要求「只能判死」。

這體現了司法對於個案正義的細緻追求,避免僵化的法律條文造成過度嚴苛的判決。


三、 程序正義的再升級:判死的三道防線

本次釋憲判決最關鍵的變革,在於對死刑案件設下了極為嚴格的「程序正義」門檻。大法官透過判決主文第三、四、五點,構築了判處死刑的三道防線:

  1. 偵查與審判中的強制辯護(主文第三、四點):

過去刑事訴訟法對於偵查階段或第三審(最高法院)的辯護權保障可能有不足之處。憲法法庭此次明確要求,凡是涉嫌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從偵查階段(檢察官訊問、警方調查)開始,被告就應有辯護人在場;到了第三審法律審,更應有「強制辯護」制度的適用。這確保了被告在面對國家強大的追訴權力時,擁有足夠的法律專業協助,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

  1. 第三審必須進行言詞辯論(主文第五點):

過去最高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常以書面審理為主,未必會開庭。但本次判決規定,第三審法院若要維持或做出死刑判決,必須經過言詞辯論。這讓死刑案件的審理更加公開透明,也讓被告與辯護律師有直接向終審法官陳述意見的機會。

  1. 判處死刑須經「一致決」(主文第六點):

這或許是本次判決中影響最鉅的變革。憲法法庭規定,科處死刑的判決,必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全體同意)。這意味著,只要合議庭中有一位法官反對判處死刑,該名被告就不能被判死。這無疑極大幅度地提高了死刑的判決難度,確保只有在罪證確鑿且所有審判者皆無異議的情況下,國家才能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四、 特殊主體的保障: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

判決主文第七點針對被告的精神狀態做出了規範。若被告在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符合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情形),不得科處死刑。此外,若被告在審判期間或執行期間出現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能力降低,亦不得執行死刑。

這項規定是基於人道主義及對弱勢者的保護,避免對心智狀態不健全者施以極刑,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趨勢。


五、 被害者家屬的沈痛呼籲:正義是否遲到?

在法律論述之外,我們不能忽視死刑議題中另一個重要的面向——被害者家屬的聲音。在釋憲結果出爐的同時,台南殺警案殉職警員凃明誠的二姊,代表受害者家屬發出了撕心裂肺的控訴。

對於被害家屬而言,死刑不僅是法律的制裁,更是對逝去親人的一種交代。影片中,凃二姊提到兇手在法庭上雖表示歉意,但態度卻讓家屬感受到「惡性重大、泯滅人性」,甚至在二審時仍擔憂死刑判決可能被逆轉。

家屬們堅決拒絕兇手的道歉,認為兇手必須付出應有的代價,這才是民主法治社會最大的價值。

家屬的眼淚與憤怒,凸顯了司法在「保障被告人權」與「實現被害正義」之間的艱難拉扯。釋憲判決雖然保留了死刑,但層層加鎖的程序限制,讓家屬擔憂正義的實現將變得更加漫長與困難。

他們質疑,對於那些罪證確鑿、手段殘忍的兇手,過多的程序保障是否變相成為了加害者的保護傘?這是一個法律人與立法者在落實憲法判決時,必須謙卑傾聽並試圖回應的社會痛點。


六、 結論與展望:更嚴謹的法治國度

總結來說,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並未宣告死刑違憲,這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台灣社會高達八成反對廢死的主流民意。然而,透過「限縮適用範圍」與「嚴格化正當法律程序」,台灣的死刑制度實質上已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對於未來的司法實務,本事務所歸納以下幾點觀察:

  1. 死刑案件將大幅減少: 由於「法官一致決」的高門檻,未來法院要做出死刑判決將變得極為困難。
  2. 訴訟程序將更為冗長: 強制辯護、言詞辯論以及對於精神狀態的鑑定要求,將使死刑案件的審理耗時更久。
  3. 37 名死囚的救濟機會: 根據判決意旨,現存的 37 名死囚若其案件程序不符本次釋憲要求(例如未經一致決、未有強制辯護等),將有機會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這可能會引發一波死刑案件的發回更審潮。

這項判決是台灣人權發展的重要一步,標誌著我們對於剝奪生命權的公權力行使,抱持著最戒慎恐懼的態度。

然而,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權的同時,安撫被害者家屬的傷痛,並維持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將是後續修法與司法實務操作上最大的挑戰。

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我們肯定司法對於程序正義的堅持,但也深知每一個法律條文背後,都承載著真實的人生與血淚。

本事務所將持續關注後續相關法律的修正與實務見解的變遷,為當事人提供最專業、最前沿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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