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離婚不只靠「雙方同意」,當婚姻無法再繼續時,一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合法提出離婚?如果沒有外遇或家暴,是否還有可能訴請成功?
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民法》第1052條第2項關於「重大事由」的規定,並整理法院如何認定婚姻破裂、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以及最新的司法見解,讓您在考慮離婚時,擁有最清楚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是什麼?──婚姻破裂的兜底條款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這是一條概括條款,用來補足條文第1項中未列舉的情況。也就是說,即使不符合外遇、家暴、重婚等十項離婚原因,只要婚姻已經明顯破裂且難以恢復,也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 什麼是「重大事由」?
法院在判斷是否成立「重大事由」時,會以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已經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達到「任何人處於相同狀況下也會選擇離婚」的程度。
🔍 常見被法院認定的重大事由有:
- 夫妻長期分居、互不往來,形同陌路
- 嚴重的個性不合或價值觀衝突,導致長期爭吵、冷暴力
- 一方沉迷賭博、酗酒、藥癮,屢勸不改
- 婆媳問題嚴重影響夫妻關係
- 生活習慣極度不合,難以共處
二、「有責方不能訴離婚」──但書限制:有責主義原則
《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後段設有但書條文: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是所謂的「有責主義」原則,也就是如果婚姻破裂是因為你自己的錯(例如:外遇、暴力、遺棄等),你就不能利用這些錯誤來請求離婚。
這樣的設計,主要是保護無過失的一方,也防止加害人一走了之,逃避婚姻責任。
三、如果雙方都有錯,還能離婚嗎?——最高法院最新判決解答!
✅ 最新判例: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過去法院對於「雙方都有錯」的情況,會進行責任比較,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提起離婚。
但最高法院在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明確指出:
當夫妻雙方都對婚姻破裂有責任時,法院應直接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任何一方都可以訴請離婚,不需要比較誰比較有錯。
🔍 判決邏輯說明:
- 但書僅限於「一方有責」的情況才適用
- 如果雙方都有責,就不應限制任何一方的離婚權
- 法院強調:若要限制,應有法律明文規定,不應由法院任意解釋擴張適用
這樣的見解,也與憲法法庭的觀點一致,保障雙方在婚姻破裂後都有選擇權利。
四、雖然可以離婚,仍可能面臨賠償
需要提醒的是,能不能離婚是一回事,是否需要賠償則是另一回事。
根據《民法》第1056條規定:
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離婚所生的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換句話說,即使雙方最終都能訴請離婚,如果你是錯誤較多的一方,法院仍可能判決你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語:離婚條件不只有外遇,重大事由也能爭取法院判准
若您正處於一段早已無法挽回的婚姻,但又擔心不符合明文規定(如外遇、暴力),那麼您該了解「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這一條法律依據。
只要能證明婚姻客觀上已經破裂,雙方生活難以為繼,即便沒有「劇烈衝突」,也有機會透過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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