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被抓還能減刑嗎?律師帶你看最新實務見解
許多人在販毒案件中被逮捕後,第一時間都會問:「我如果供出上游,可以減刑嗎?」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規定,確實可以因「供出毒品來源」而獲得減刑或免刑,不過這條文有嚴格的適用要件——必須因被告提供的資訊,使警方或檢方據以破獲上游或共犯。
若警方在被告供述之前就已掌握上游或完成破案,即使配合供出,也無法獲得減刑。
不過好消息是:即使供出上游未能成功破案,只要有積極配合偵查、展現悔意,法院仍可以依《刑法》第59條,認定情節可憫而酌量減輕刑度。以下為具體判決解析與法律重點。
一、為什麼「供出上游」不一定能減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明確規定: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因而查獲」——也就是被告的供述必須直接導致破案。
如果警方早就掌握上游並完成查獲,被告的供述就不具實質幫助,無法以此為由減刑。
因此,在實務上,律師通常會建議:
若確實有販賣毒品行為,且希望以供述換取減刑,一定要及早主動提供具體線索,讓警方得以「據以破獲」,才符合減刑條件。
二、供述雖未破案,仍可用《刑法》第59條減刑!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指出,若行為人雖未達成「供出上手而查獲」的效果,但仍在偵查或審理過程中:
- 積極配合檢警調查
- 有助於釐清事實或溯源追查
- 在原審坦承犯行、誠心悔悟
則可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
《刑法》第59條規定如下: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換言之,法院可依具體個案情況,衡量被告行為的惡性程度、是否初犯、販售數量是否輕微、以及是否展現悔意,進行「法重情輕」的裁量減刑。
三、最高法院判決重點解說
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錢(約1.875公克),對價4,500元,並無前科紀錄,也非長期販毒牟利者。
法院認為若直接適用法定最低刑——10年以上徒刑,顯然過重。
被告在審理期間已坦承犯行、主動配合檢警查證毒品來源,雖未因而破獲上游,但確有協助調查與阻斷毒品擴散之助益。
因此,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量處有期徒刑7年。
最高法院肯認原判決做法,並指出此種裁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屬於正當的「從輕處理」。
四、實務啟示:即使供述未破案,也能減刑!
這項判決再次說明:
供述雖未讓警方破獲上游,仍可透過刑法第59條主張減刑。
法院會特別考量以下因素:
- 被告並非主動販毒,屬被動應約行為
- 販賣數量少、金額低、非職業販毒
- 無前科或非累犯
- 犯後誠實供述、悔悟態度良好
- 配合檢警調查,有助追查毒品流向
這些都是律師可在辯護策略中提出的重要減刑依據。
五、謙聖律師團隊的建議
販賣毒品屬於重罪,第二級毒品販賣罪的最低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每一個案件都有不同背景與細節,若能在偵查階段即配合律師策略性供述、強調悔意與協助偵查的具體作為,仍有機會獲得減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各類毒品案件,包括販賣、轉讓、運輸與施用案件,熟悉法官在實務上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的條件與方向。
我們能依案件特性,為當事人設計具體的減刑主張,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六、關鍵法條與判決參考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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