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動輒重刑,許多當事人會問:「我配合警方說出上游了,怎麼還是被重判?」
答案就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但這條文不是你說了就算,關鍵在於警方有沒有「查獲」上游。
【毒品減刑條款怎麼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犯本條例之罪而於偵查或審判中供出毒品來源,使其經查獲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換句話說,不是說出口就有效,必須警方依照你的供述,成功查獲上游或共犯,法官才會考慮給予減刑。
【最高法院怎麼看?】
依照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113年度台上字第3832號與3526號):
- 查獲≠查證:警方查明身分還不夠,必須真的抓到人。
- 供述內容要具體可信:像是講出對方姓名、聯絡方式、取貨地點等明確資訊。
如果只說:「是一個叫阿邦的給我的」,但警察找不到人,或根本沒有展開行動,就不符合減刑要件。
【但也不是沒查到人就絕對不能減刑!】
我們律師團隊曾處理一件毒品販賣案,當事人提供詳細線索,包括毒品來源的手機號碼、交易方式,甚至願意安排警方抓人。
但警方後續未採取任何行動,放任線索流失。
在法庭上,我們主張:
- 被告有誠意,已具體配合調查
- 查不到人是警方怠惰,不該懲罰當事人
- 法官應酌情減刑
最終,法院採信我們的說法,即使沒查獲上游,仍然依情節輕判。
【毒品刑責有多重?千萬別大意】
別以為只是小量交易就沒事。根據現行法規:
- 販賣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海洛因):起跳10年有期徒刑
- 販賣第三級毒品(如K他命):起跳7年有期徒刑
面對高刑度,減刑條款的適用與否,常常成為量刑能否大幅降低的關鍵!
【毒品案件想減刑,靠的不只是誠意】
減刑從來不是講出來就有用,而是:
- 你講的內容夠不夠具體?
- 警方有沒有根據你說的資訊去查?
- 查不到人,是你不配合,還是警方根本不查?
如果這些沒掌握好,就算你真心想配合,也可能被判重刑。
【毒品律師推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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