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出毒品上游卻未被查獲,仍可成功減刑!|苗栗地方法院 111 訴 157 判決

⚖️ 供出毒品上游卻未被查獲,檢方能否拒絕減刑?

在毒品案件中,許多被告擔心即使供出毒品上游,若警方未能成功查獲,共犯仍然無法獲得減刑。

本案(苗栗地方法院 111 訴 157)正是一個突破性的案例,法院認定即便檢警回函表示「未能查獲毒品上游」,但因被告確實已完整供出資訊,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成功爭取減刑!

📌 本案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主辦,透過專業辯護策略,成功說服法院,最終判決減刑與緩刑,對於類似案件極具參考價值!


 案件背景:供出毒品上游,但警方與檢察官消極查辦

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三級毒品遭起訴,在偵查及審理期間,主動供出毒品來源,並詳細提供上游的資訊。

然而,檢警的回函竟表示「未能查獲上游」,因此檢察官拒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給予減刑。

關鍵問題: • 檢警未積極查辦,是否應由被告承擔後果? • 即使上游未被查獲,被告是否仍符合減刑條件?

📌 本案透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辯護,成功爭取到法院的支持,認定被告應該獲得減刑!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成功爭取減刑?

📌 1️⃣ 強調檢警的不作為,不能影響被告的減刑權益

🔹 法院認定,被告在偵查階段已完整供出毒品上游資訊,沒有隱瞞 🔹 檢警未查獲上游,可能是執法不力,這不應該成為剝奪被告減刑機會的理由 🔹 若檢警的回函決定是否減刑,將導致被告權益受影響,這違反法律保障供述的精神

📢 法院最終採納辯護意見,認定被告符合減刑條件,即便警方未能逮捕上游,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成功減刑!

📌 2️⃣ 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立法精神說服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規定: • 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導致共犯被查獲,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 但本案問題是:如果共犯未被查獲,是否仍可減刑?

🔹 法院認定,法律的核心精神是鼓勵被告供述,而非讓警方的消極作為影響減刑決定 🔹 若被告的供述可信,即便警方未積極查緝,仍應依法減刑

📢 法院認同此見解,採納律師辯護意見,依法對被告減刑,甚至給予緩刑!

📌 3️⃣ 強調被告態度誠懇,積極配合偵查

本案被告在偵查與審理期間: ✔ 全程坦承供述,未曾翻供 ✔ 未有任何隱瞞,且供述內容前後一致 ✔ 顯示悔意,並積極配合偵查,無逃避刑責之意圖

📢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值得減刑,判決緩刑,免除實際服刑之苦!

案件最終結果:成功爭取減刑與緩刑!

經過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的專業辯護,苗栗地方法院最終判決:

✔ 法院不採信檢警的「未查獲上游」回函,仍認定被告已供出毒品來源

✔ 依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成功為被告爭取減刑!

✔ 法院考量被告的悔過態度,最終給予緩刑,免除實際服刑之苦!

📢 這項判決對於毒品案件的被告而言,具有重大指標意義,證明法院不會單方面採信檢警的回函,而是根據法律精神做出合理判決!


 你是否也遇到類似情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幫助你爭取最佳判決!

許多毒品案件的被告,即便願意供出毒品上游,但最後卻因為檢警的不作為,導致無法獲得減刑。

然而,本案證明,即便上游未被查獲,只要辯護策略正確,仍然有機會爭取減刑與緩刑!

📌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毒品案件,並擔心無法獲得減刑,請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我們將提供最專業的法律協助,確保您的權益不受影響,爭取最有利的判決!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詐欺案件處理

  • 詐欺不起訴諮詢
  • 詐欺罪辯護服務
  • 詐欺緩刑申請
  • 詐欺案和解建議

毒品案件辯護

車手案件諮詢

  • 車手刑責說明
  • 車手不起訴處理
  • 車手加重詐欺
  • 人頭帳戶不起訴

家事訴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