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本沒賣毒!但為什麼有人隨口一指,我就被起訴了?」
這是我們在新竹地方法院處理的一件真實案例,當事人一開始滿臉無奈與焦慮,但最終靠著我們專業的法律攻防,成功拿下【無罪判決】,也讓他重獲自由人生。
一、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當事人是一名年輕男子,平常透過LINE與朋友聯絡。沒想到某天,他竟收到警局通知,指控他販賣安非他命!
根據檢方的起訴內容,對他提出了兩項指控:
- 在某日免費提供不到1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朋友使用
- 在另一日,以1000元價格賣出約5公克安非他命
檢方的「證據」包括:
- 朋友在警局的筆錄指出他是賣毒者
- LINE對話截圖,內容是「兄弟還可借補一下嗎」、「我匯款好了」
- 匯款畫面顯示有1,000元進帳。
但這些證據看似完整,實際上站不住腳!
二、關鍵反轉:警局的筆錄不能直接拿來定罪!
當事人從頭到尾都否認販賣毒品,只承認曾經受朋友之託「幫忙代購」。那位指控他的人,只是在警局做了筆錄,但從未出庭作證。
⚖️ 我們主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
若證人沒有出庭,筆錄內容就不能直接當作證據使用,除非有「特別可信的情況」,像是死亡、重病或在國外等無法到庭情形。
但這位證人:
- 沒有死亡;
- 沒有失憶或傷病;
- 也沒有被警方錄音錄影證明其說詞真實;
- 法院甚至多次傳喚都不到庭,最後根本抓不到人!
因此,我們成功說服法官排除這份「單方面指控」的筆錄證據!
三、LINE對話與匯款紀錄 ≠ 賣毒證據
檢方還想用LINE對話與匯款紀錄補強指控,但我們逐一反駁:
📌 LINE內容根本沒有提及「毒品」、「數量」或「交易方式」;
📌 匯款紀錄雖有金額,但無從證明款項用途與毒品有關;
📌 對話模糊、日常,無法成立販毒證據!
四、「代購」≠「販賣」,這一點很關鍵!
雖然當事人承認幫朋友聯絡毒品來源,但:
✔ 沒有從中牟利,純粹幫忙;
✔ 沒有自己擁有毒品,也沒掌控貨源;
✔ 沒有主動提議賣毒,只是被請託協助;
我們說明:「販賣毒品罪」需具備「主動販售 + 獲利」等構成要件,本案顯然不成立!
最終結果:無罪!
法院綜合判斷後採信我方主張,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當事人無罪!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有人指控、LINE對話或有匯款紀錄就會被定罪,但實務上:
✅ 筆錄要能「對質」才有證據力;
✅ 對話與金流證據需具備「明確性」;
✅ 自白與實情不符時不能單獨採信!
毒品案件標準高,若遇到模糊證據與誤會指控,第一時間一定要找懂這類案件的律師協助你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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