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癮治療期間再犯怎麼辦?教你爭取「二級毒品刑責」緩起訴,免除勒戒危機!

案件發生背景

當事人因先前施用毒品案件,正處於「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某日搭乘朋友車輛遭遇警察臨檢,警方在車內搜出大麻研磨器具,當事人隨後被帶回採尿。雖然當事人辯稱該器具是預計要埋藏,且最近一次吸食是在泰國旅遊時發生,但驗尿結果仍呈陽性反應。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當事人在戒癮治療期間「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是否會導致先前的緩起訴被撤銷,並面臨觀察、勒戒或更嚴重的二級毒品刑責


罪名的法律定義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大麻、安非他命等)即構成刑事犯罪。針對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法律實務上提供「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機會,旨在以醫療手段取代監禁。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律構成要件與刑責

項目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大麻、安非他命等)
法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
法定刑責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遇方式 觀察、勒戒(入所受檢) 或 戒癮治療(醫院處遇+緩起訴)。
再犯影響 若於緩起訴期間再犯,原則上應撤銷原處分,並改為提起公訴或聲請勒戒。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毒品案件的實務辯護中,若遇到緩起訴期間再犯(俗稱二緩),辯護律師的專業介入至關重要:

  1. 主張低度社會危害性: 強調施用大麻為單純自用行為,無販賣、轉讓或擴散之惡意,對社會治安影響甚微。
  2. 科學數據與時點爭執: 針對尿液反應提出質疑,主張檢驗結果可能為舊有殘留代謝,或是在國外合法地區施用之延續,並非具備新近犯罪之惡意。
  3. 展現高度戒癮誠意: 提供當事人穩定工作證明、家庭支持系統及過往準時報到、配合驗尿的良好紀錄,證明當事人已回歸正軌。
  4. 爭取醫療取代刑罰: 法律上建議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主張繼續維持戒癮治療對當事人更生及公共利益更有助益,而非直接撤銷緩起訴。

判決結果與省思

最終結果:成功爭取再次「緩起訴」處分。

經謙聖律師團隊有效答辯,檢察官認可當事人悔意,准予繼續執行戒癮治療。此案展現了即便在高度風險的「緩起訴期間再犯」情況下,透過精確的法律策略,仍有機會爭取免於入所勒戒。

律師實務建議

  • 掌握黃金辯護期: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毒品案件在採尿後到偵查庭開庭前是策略擬定的關鍵期。若在戒癮治療期間不慎再犯,切勿消極面對。
  • 預防措施: 法律上建議,若有戒癮需求,應配合醫師與觀護人的處遇,並保留所有工作與生活穩定的證明文件。
  • 專業協助: 當面臨可能撤銷緩起訴的危機時,應立即尋求專精毒品案件的律師協助,評估是否符合「二緩」的特殊條件,避免直接進入刑事判決或勒戒程序。

常見問題 FAQ

Q1:吸食大麻會面臨什麼樣的二級毒品刑責

A1:施用第二級毒品(如大麻)依規定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初犯多以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理。

Q2:在戒癮治療期間又被抓到吸毒,一定會被關嗎?

A2:不一定。雖然原則上會撤銷緩起訴並起訴,但若能提出有力證據證明悔意、生活穩定且無擴散毒品行為,仍有機會透過專業律師爭取「第二次緩起訴(戒癮治療)」。

Q3:什麼是「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

A3:觀察勒戒需進入勒戒所失去人身自由(約 1~2 個月);戒癮治療則是定期回醫院門診並配合採尿,能維持正常工作與生活。

Q4:在國外(如泰國、美國部分州)吸大麻,回台灣被驗出陽性有罪嗎?

A4:有罪。台灣刑法對於施用毒品採「屬人原則」,即便在合法地區吸食,回國後尿檢呈陽性仍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辦理。

Q5:毒品案件緩起訴期滿後,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A5:緩起訴期滿且未被撤銷,其效果等同不起訴處分,不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留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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