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查到毒品可以扣押嗎?沒有搜索票也能成立證據?何謂「一目瞭然法則」

近年來新聞中常見警方在交通稽查或臨檢時,突然發現民眾持有毒品,接著立即逮捕並移送偵辦。

不少人因此產生疑問:「警察沒有搜索票,怎麼能直接扣押毒品?」「這樣取得的證據真的有效嗎?」

本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辯護團隊,帶您了解法院如何認定「臨檢下查獲毒品」的合法性與證據效力。


一、臨檢與搜索的法律差別

在法律上,「臨檢」與「搜索」屬於完全不同的性質。

  • 臨檢(行政檢查):目的在維護公共秩序、交通安全或防止危險發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
  • 搜索(刑事偵查行為):為偵查特定犯罪而進行的強制行為,必須依法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

但實務上,臨檢過程有時會意外發現犯罪事證,例如駕駛座上有毒品或槍枝,這時警方若立即扣押,是否構成「違法搜索」?就是司法實務爭論的重點。


二、最高法院見解:符合「一目瞭然法則」即屬合法扣押

最高法院的見解相當明確:

若警方在合法執行職務的行政檢查過程中,一目了然發現犯罪物,則可以依法扣押,這種情況不屬違法取證,所取得的毒品仍具有證據能力。

法院稱這項原則為「一目瞭然法則(Plain View Doctrine)」,並歸納出三項成立要件:

1️⃣ 警察必須合法執行職務

例如例行性的交通稽查、酒測臨檢、夜間治安巡查等。若警方本身攔查行為即不合法,後續扣押當然無效。

2️⃣ 犯罪證據必須明顯可見

例如警方在駕駛座旁看到透明袋內明顯疑似毒品的物質,屬於「可為證據之物顯然出現」。

3️⃣ 警察必須合法接近該物

也就是警方必須站在合法的位置觀察到證物,不能以開後車廂、翻包等方式主動搜查。

只要同時具備以上三項條件,警方即使未持搜索票,也能立即扣押毒品,並合法作為刑事證據。


三、臨檢不得濫用!警察職權行使仍有界線

最高法院也特別提醒,行政臨檢不得成為「變相搜索」。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僅能在以下情況進行臨檢:

  • 已發生危害(例如車禍現場、打架鬥毆)
  • 或經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如車輛蛇行、駕駛疑似酒駕)

因此,若警方僅基於「直覺懷疑」或「個人經驗」便強行打開後車廂、翻查包包,這類行為已超越行政目的、實質成為刑事搜索,即屬違法。

在此情況下,若查獲毒品,該證據將被法院排除,不具有證據能力。


四、合法與違法的界線:案例舉例說明

✅ 合法扣押範例:

警方夜間臨檢時,合法攔查一輛汽車,於駕駛座門邊看見透明袋裝疑似毒品,立即扣押送驗。

此為行政檢查中一目了然的情況,依判例屬合法取證。

❌ 違法取證範例:

警方未見明顯犯罪跡象,即要求駕駛打開後車廂、搜查背包或衣袋。

此舉已超越臨檢範圍,若查獲毒品,屬違法搜索,證據不得採用。


五、律師建議:臨檢遭查毒品應立即尋求專業辯護

在實務上,毒品案件常因「證據是否合法取得」而決定結果。

若警方扣押程序違法,律師可主張排除證據法則,爭取不起訴或無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

若您或親友在臨檢中遭查獲毒品,不應驚慌或立即供稱所有,而應先保持沉默並聯繫律師。

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能協助檢視扣押過程是否合法、是否具一目瞭然條件,並針對案件策略爭取減刑、緩起訴或無罪判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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