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背景
本案當事人遭指控「販賣第二級毒品」,一審法院依據證人指述及通訊監察譯文,認定其販賣行為屬實,重判有期徒刑近 8 年。當事人不服判決,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進行二審上訴。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檢方所提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營利意圖」與「明確交易對價」?若僅是無償提供或代購,是否仍應論以販賣重罪?
罪名的法律定義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客觀上有交付毒品並收取對價之行為。
- 轉讓禁藥/毒品罪: 根據《藥事法》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指無償或無營利意圖地將毒品交付他人。
在毒品案件中,罪名的認定直接決定了刑期的起跳點:
| 罪名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轉讓禁藥/第二級毒品罪 |
|---|---|---|
| 法定刑責 |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藥事法) |
| 核心要件 | 必須證明具有「營利意圖」 | 單純交付,無營利目的 |
| 證據要求 | 具體對價、品項、重量、對話證據 | 交付事實、證人指述 |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謙聖律師團隊接手二審後,重新梳理卷證,提出以下三大攻防重點:
- 拆解證人指述的可信度: 法律上規定購毒者的指證不能作為唯一證據。本所指出證人於偵訊時供述前後矛盾,且與通訊紀錄的時間線對不起來。
- 抨擊通訊譯文的模糊性: 針對檢方主張的監聽內容,律師逐字比對,證明對話中完全未提及「交易金額」、「數量」或「品項」,僅屬語意隱晦的日常聯絡,不足以補強販賣罪。
- 否定「營利意圖」: 當事人交付數量極少(約 1 公克),且證據無法顯示其從中獲取任何差價利潤。依據法條競合原則,應採有利於被告之「轉讓」論處。
判決結果與省思
最終二審法院採納謙聖律師之辯論,撤銷原審 8 年判決,改判「轉讓禁藥」罪,合併執行刑僅 2 年。
這份判決的重大意義在於:法院認同「販賣罪」需有嚴格的補強證據。若律師能精準找出證據鏈的缺口,即便是重罪控訴也有轉機。
律師實務建議
- 罪名認定是勝訴核心: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毒品案件最影響人生的並不是毒品重量,而是最終被法院定為什麼罪名。差一個字,刑期可能就差了 8 年、10 年。
- 切勿在偵訊中隨意認帳: 法律上建議,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對於「是否有收錢」、「是否有獲利」等敏感問題,應由專業律師到場陪同後再行回答,避免被誘導形成販賣罪的自白。
- 掌握二審逆轉機會: 即使一審判決不利,若能在二審重建證據結構、拆解證人證詞,仍有極大機率爭取減刑或改判較輕罪名。
常見問題 FAQ
Q1:被抓到毒品,只要有拿錢給對方就一定是「販賣」嗎?
A1:不一定。若只是幫朋友代購且未從中賺取利潤(無營利意圖),在法律攻防上有機會主張為「轉讓」或「幫助施用」,刑責會大幅減輕。
Q2:如果只有藥方的證詞,沒有搜到交易現金,檢察官能起訴販賣嗎?
A2:實務上檢察官常僅憑證人指述就起訴,但本所案例證明,購毒者證詞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如監聽、通聯、金流)才能定罪。
Q3:為什麼原本告「販賣二級毒品」會變成了「轉讓禁藥」?
A3:因為大麻、安非他命同時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規範。當販賣要件不足,但有交付事實時,律師可爭取改用法定刑較輕的《藥事法》轉讓禁藥罪。
Q4:毒品案件一審判太重,二審改判的機率高嗎?
A4:關鍵在於二審是否能提出「新證據」或「原審證據的邏輯瑕疵」。若能透過律師拆解證人供述的矛盾點,逆轉機率將顯著提升。
Q5:販賣二級毒品罪的最低刑度是多少?
A5:109 年修法後,販賣二級毒品的起刑點是 10 年。除非有自白、供出前手或情堪憫恕等減刑條款,否則刑期極重,必須謹慎應對。
面對高風險的毒品重罪,正確的法律方針能決定您的未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於證據拆解與法理攻防,助您在司法困境中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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