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毒品有什麼刑事責任?毒品條例與藥事法的衝突你知道嗎?

當你被指控「轉讓毒品」時,你以為只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其實不只如此——你還可能同時違反《藥事法》!

在司法實務上,這樣的情況稱為「法條競合」,意思是:一個行為,符合兩部法律的規定,法院該怎麼判?該用哪一條?


一個轉讓行為,兩條法律同時管?

你可能轉讓的是第二級、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而這些毒品也常被歸類為「偽禁藥」。所以檢察官不只會用毒品法起訴你,還可能追加《藥事法》第83條的「轉讓偽禁藥罪」。

這種情況會讓人非常困惑:

到底是毒品罪?還是藥事法?兩條都有可能成立,法院該怎麼辦?


法院怎麼處理這種「雙重規定」?

目前司法實務已趨於穩定:

  • 法院會比哪一條罰得比較重

根據「重法優先」的原則,法院會選擇法定刑比較重的那一條來判。

這表示——

如果你轉讓的毒品數量不大,法院通常會選擇藥事法來處罰,因為它的刑期更重。

你沒聽錯,原本以為會用毒品法來處理,結果反而用《藥事法》處以更高的刑度,這對被告來說絕對是個大衝擊。


有自白、配合辦案,就不能減刑了嗎?

很多當事人都問:「我已經自白,還有機會減刑嗎?」

答案是:有機會!

過去法院認為,如果最後是用藥事法來定罪,就不能再適用毒品條例的減刑條款。但現在最新的見解已經改變:

  • 不論你是被判毒品罪還是藥事法,只要你有自白、供出毒品來源,就有機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申請減刑。

這樣的做法,不僅合乎公平,也更符合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你需要懂這兩套法律的律師,才能把風險降到最低

毒品案件早已不是單純「有沒有持有或轉讓」那麼簡單。當面臨「轉讓毒品罪」時,如果不知道藥事法也可能適用、甚至處罰更重,會讓你錯失最佳辯護時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毒品案件與刑事案件,擅長處理:

  • 法條競合(毒品法 vs 藥事法)適用爭議
  • 毒品轉讓罪減刑策略
  • 第17條自白與供出來源的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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