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被指控「轉讓毒品」時,你以為只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其實不只如此——你還可能同時違反《藥事法》!
在司法實務上,這樣的情況稱為「法條競合」,意思是:一個行為,符合兩部法律的規定,法院該怎麼判?該用哪一條?
一個轉讓行為,兩條法律同時管?
你可能轉讓的是第二級、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而這些毒品也常被歸類為「偽禁藥」。所以檢察官不只會用毒品法起訴你,還可能追加《藥事法》第83條的「轉讓偽禁藥罪」。
這種情況會讓人非常困惑:
到底是毒品罪?還是藥事法?兩條都有可能成立,法院該怎麼辦?
法院怎麼處理這種「雙重規定」?
目前司法實務已趨於穩定:
- 法院會比哪一條罰得比較重
根據「重法優先」的原則,法院會選擇法定刑比較重的那一條來判。
這表示——
如果你轉讓的毒品數量不大,法院通常會選擇藥事法來處罰,因為它的刑期更重。
你沒聽錯,原本以為會用毒品法來處理,結果反而用《藥事法》處以更高的刑度,這對被告來說絕對是個大衝擊。
有自白、配合辦案,就不能減刑了嗎?
很多當事人都問:「我已經自白,還有機會減刑嗎?」
答案是:有機會!
過去法院認為,如果最後是用藥事法來定罪,就不能再適用毒品條例的減刑條款。但現在最新的見解已經改變:
- 不論你是被判毒品罪還是藥事法,只要你有自白、供出毒品來源,就有機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申請減刑。
這樣的做法,不僅合乎公平,也更符合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你需要懂這兩套法律的律師,才能把風險降到最低
毒品案件早已不是單純「有沒有持有或轉讓」那麼簡單。當面臨「轉讓毒品罪」時,如果不知道藥事法也可能適用、甚至處罰更重,會讓你錯失最佳辯護時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毒品案件與刑事案件,擅長處理:
- 法條競合(毒品法 vs 藥事法)適用爭議
- 毒品轉讓罪減刑策略
- 第17條自白與供出來源的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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