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案件一向是嚴格取締的重點,若車輛被查獲酒後駕駛,往往會面臨吊扣牌照的處分。
那麼,如果 駕駛人和車主並不是同一人,車主卻也要一併承擔吊扣處分,這樣公平嗎?以下分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成功案例,說明法律上如何保障無辜車主的權益。
一、案件經過
委託人公司名下的一輛大貨車,某日由公司僱用的司機駕駛,不幸因酒後駕車遭警方查獲。主管機關裁決,該車牌照將被吊扣 24 個月。
然而,當天駕駛與車主明顯不同:
- 車主:公司
- 駕駛:受僱司機
該司機是在下班後自行飲酒,並非在公司知情或默許的情況下駕駛,公司平時也嚴格要求員工遵守「酒駕零容忍」規範。若因員工的個人行為而導致公司名下車輛長達兩年無法營運,顯然會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害。
公司遂緊急尋求謙聖的法律協助,盼能撤銷處分。
二、解決過程
- 初步諮詢
當事人透過謙聖助理安排,詳細說明案件經過後,立即由王聖傑律師接手面談與評估。
- 法律分析
王律師向當事人說明,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只有在車主「明知駕駛酒後仍放任出車」的情況下,車主才會連帶受罰。
- 本案司機是在下班後自行飲酒,公司並不知情,更無縱容。
- 因此,裁決機關直接吊扣車牌 24 個月,明顯與法不符。
- 判例依據
-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 也指出,第35條第9項的立法目的僅在針對「實際駕駛人」加重處罰,並非要無條件對車主課責。
- 若車主與駕駛不同,且無「明知」與放任,強行適用吊扣,將違反處罰法定原則。
三、官司結果
在謙聖律師團隊提出具體法律主張後,主管機關最終 於訴訟前即撤銷原裁罰。公司名下大貨車因此免於被吊扣牌照,恢復正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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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若車主「明知」駕駛人酒駕仍放任,才會連帶受罰。
- 第9項:僅針對實際駕駛人本人加重處罰,並非針對車主。
-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不能過度擴張解釋,讓車主為他人的酒駕行為受罰,否則違反處罰法定原則。
律師提醒
若車輛因員工或他人酒駕而被吊扣牌照,車主不一定要無條件承擔處分。法律保障的重點在於:
- 車主是否「明知」駕駛人酒駕並放任。
- 裁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與比例原則。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行政訴訟與交通裁罰案件,能協助您在面臨不當處分時,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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