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提供公務車輛供員工使用時,如果員工酒駕被抓,導致車輛牌照被吊扣,車主(公司)是否要負責?這不僅攸關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更涉及實際法律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中,已明確釐清此類爭議的適用範圍與法律要件,值得企業與一般車主深入了解。
一、案情簡介
某公司配發公務車供員工使用,員工下班後私自駕車外出飲酒,結果途中遭警方攔查並測出酒測值超標。主管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裁定吊扣該車牌照兩年。
該公司不服處分,主張未授權員工酒駕且無「明知」情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最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二、法律條文重點整理
- 第35條第1項:針對酒駕駕駛人之罰則,包括吊銷駕照、罰鍰等。
- 第35條第7項:車主明知駕駛人酒駕卻未禁止,應一併處分並吊扣車牌。
- 第35條第9項:酒駕駕駛人若符合特定條件,處以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若造成人重傷或死亡,更得沒入該車輛。
三、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重點
法院明確指出:
系爭處罰條文(第35條第9項)所規範之處分對象,應僅限於實際駕駛該車輛之「汽機車駕駛人」,而非車輛所有人。
法院並進一步分析立法歷程指出,第9項的立法目的在於處罰「實際違規駕駛人」,達到警惕效果,而非擴張至車主或他人。若要處罰車主,應回到第7項「明知不禁止」的條件,才具備法律依據。
四、實務意涵與法律責任劃分
- 酒駕扣牌的處分對象有限制
根據判決見解,第35條第9項僅適用於實際違規駕駛人,車主若非駕駛本人,即便是車主,也不應適用該條款處分。這對許多企業或個人提供車輛予他人使用時,無疑是一大保障。
- 車主僅在「明知」他人酒駕情況下才負責
若車主明知對方酒駕仍未阻止,則可依第35條第7項處分,吊扣牌照兩年。但如本案所示,車主完全不知情,法院認定行政機關不應任意擴張處罰範圍。
五、結論:企業如何降低酒駕連帶風險?
本案確立了車主的責任界線,避免行政機關擴張適用法律,誤懲無辜。若您是企業經營者、車輛所有人,應建立完善的車輛使用規範,避免發生員工擅自酒駕的情形。
一旦遭遇酒駕扣牌處分,建議您立即諮詢專業律師,確認是否屬於實際駕駛人應負責任,或是否可主張「非明知」以免於不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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