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自白犯罪事實即可減刑,不必自白罪名

⚠️ 本文所介紹的判決 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僅針對最高法院公開判決的法律見解進行解析,並已隱匿當事人姓名,以保障隱私。


詐欺案件簡介

本案被告因涉犯 加重詐欺罪 與 洗錢罪,在第一審被判刑後,僅針對「量刑」部分上訴。二審裁判後,被告仍不服,再度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判決的核心重點在於:

👉 被告的供述是否符合「自白減刑」的要件?

👉 法院是否錯誤理解了自白的範圍?


最高法院見解:自白重點在「事實」,不是「罪名」

最高法院於本案明確指出:

「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則屬法院之職權,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應視其供述是否有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

這段文字代表:

  • 自白減刑的關鍵在於「供述犯罪事實」。
  • 即便被告沒有承認特定「罪名」,只要陳述的內容能重現犯罪行為,就可能構成自白。

本案爭點的具體情況

  • 被告在警詢中承認介紹車手、獲取報酬,這些都是符合加重詐欺取財要件的事實。
  • 雖然一度否認知悉詐欺全貌,但在檢方追問時,他承認「幫助詐欺」。
  • 第一審判決也認定他獲得 3,000 元犯罪所得,並且在審理中繳回。

👉 最高法院認為,這樣的供述是否已經符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的要件,仍有討論必要。原審卻逕自否定減刑,未充分調查,即有理由不足之瑕疵。


法律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條文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進一步強調:

  • 判斷自白的標準在於「是否供述犯罪事實」。
  • 並不要求必須「承認罪名」才算自白。
  • 因此,法院若僅因被告未承認罪名就否定減刑,恐怕違背法律意旨。

洗錢罪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的法律

除了自白爭點外,本案也涉及洗錢防制法的修法適用。最高法院指出:

  • 應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法、最新法,選擇對被告「整體最有利」的規定。
  • 本案因金額未達1億元,依最新法刑度較輕,因此應適用新法。
  • 原審卻適用了舊法,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結論與啟示

最高法院最後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此案的意義在於:

  1. 自白減刑的認定標準
  • 自白減刑並不要求「承認罪名」,只要自白犯罪事實即可。
  • 這對詐欺案件被告極為重要,因為供述方式會影響是否能減刑。
  1. 法律修正的比較原則
  • 刑法上有「從舊從輕」原則。法院應比較不同法律版本,採用最有利於被告的結果。

律師提醒

本案清楚顯示:

  • 初期供述的內容,可能直接決定有無減刑機會。
  • 法律修正的適用,可能影響數年的刑度差異。

因此,若遭遇詐欺或洗錢相關刑事案件,務必及早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詐欺案件處理

毒品案件辯護

車手案件諮詢

家事訴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