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0條解析|三人以上鬥毆也可能被判刑?帶您了解「妨害秩序罪」重點!

很多人以為「打架」只是單純的傷害問題,但在法律上,若三人以上在公共場合聚集並有暴力或威脅行為,不論是否造成他人受傷,都可能構成《刑法》第150條的妨害秩序罪。

這個罪名常與「傷害罪」並列偵辦,但法律保護的重點其實不同。以下帶您了解最高法院最新見解與律師的實務分析。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50號刑事判決摘錄

「按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罪,倘3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

又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聚眾施強暴脅迫之目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但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仍應構成本罪,予以處罰(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參照)。

因之,為避免單一行為人參與群體暴力威脅行動時,利用群體激憤加乘效果,而擴大侵害範圍至不特定他人,既便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雖僅對於特定人或物為之,如倚恃群體暴力威脅情緒或激情氛圍下,呈現彼此串連的高度失控危險性,並在群體效應放大下,波及蔓延至周邊不特定多數之人或物,因此產生外溢作用,致使公眾或不特定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之感受,即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而行為人所為,在客觀上是否已對公眾或不特定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之感受,事實審法院自應以一般人通常生活經驗為客觀之判斷。」


妨害秩序罪」是什麼?刑法第150條怎麼規定?

依《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

「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只要三人以上在公共或人潮出入的地方聚集,並有打架、推擠、叫囂、毀損、恐嚇等行為,

即使對象只是特定一人,只要現場造成其他人恐懼或秩序混亂,就可能成立「妨害秩序罪」。

這項罪名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社會安寧與公共秩序」,而不是單純的個人身體健康。


妨害秩序罪與傷害罪的差別

「傷害罪」是針對具體的受害人,例如毆打導致他人受傷;但「妨害秩序罪」保護的是社會整體的公共秩序,即使沒有人受傷,只要造成周圍民眾恐慌、混亂或危險感,也可能構成犯罪。

這就是為什麼三人以上鬥毆的案件中,檢方往往同時以「傷害罪」與「妨害秩序罪」起訴,兩罪並行。


實務重點:不是只有「出手打人」才會被判刑

最高法院特別指出,即使行為人只對特定人動手,如果是在「群體暴力氣氛」下行動,使現場氣氛緊張、讓他人感到恐懼,也可能構成「聚眾施暴」。

換句話說,只要身處三人以上的暴力現場,不論是出手、推擠、叫囂、助勢,甚至只是站在旁邊助威,都有可能被認為「參與聚眾施強暴」。

這類案件中,法院會依「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判斷現場是否造成社會不安,而非僅看是否真的有人受傷。


常見案例舉例

例如:

  • 三人以上在夜店外毆打他人,引起圍觀、尖叫、報警,現場秩序混亂。
  • 學生群體衝突中多名學生互相推擠叫囂,讓路人害怕不敢靠近。
  • 在酒吧、街頭等公共場所圍毆他人,雖然僅針對特定對象,但旁觀者感受到恐懼。

這些情況下,檢警與法院都可能認定構成妨害秩序罪。


⚠️ 律師提醒:參與鬥毆或助勢都可能觸法

許多人誤以為「我只是幫朋友」、「我沒出手」就沒事。

但在群體鬥毆中,法院會看整體行為是否造成社會恐慌或混亂,而非只看誰先動手。

只要檢方認為你在現場「助勢」或「威脅力存在」,都可能被列為共同被告。

因此,若您或朋友曾參與或誤入這類衝突,務必在第一時間尋求律師協助,於警詢或偵查階段就釐清責任,避免被誤判成聚眾暴力份子。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業觀點

我們在處理妨害秩序罪與聚眾鬥毆案件中,常見當事人只是被誤認參與或現場勸架,卻因現場錄影或群體氣氛而遭檢方誤列共犯。

律師在這類案件中的重點辯護方向包括:

  • 行為人是否真的具「施強暴脅迫」的意圖
  • 是否僅在現場觀望或勸阻
  • 是否被誤認身分或行為誇大解讀
  • 是否缺乏共同犯罪意思或實際行動

透過精準的法律分析與證據還原,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刑判決,避免留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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