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持有與販賣的模糊地帶
在台灣司法實務中,持有第三級毒品 K 他命(愷他命)常被當事人誤以為僅有行政罰鍰。然而,一旦持有的數量、分裝方式或手機對話紀錄被檢警認定具備商業目的,罪名將從單純持有變更為「意圖販賣而持有」。
這類案件的爭議點在於:檢察官如何從客觀物證推論主觀意圖?而當事人又該如何證明毒品僅供自用?
罪名的法律定義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 K 他命(第三級毒品)的規範可分為三種層級:
- 單純持有:僅具備占有毒品的事實,無對外交易之目的。
- 意圖販賣而持有:購入毒品之初並非為了販賣,但持有期間產生販賣意圖;或持有數量龐大、有分裝事實,足以認定準備進入市場。
- 販賣毒品:已有實質的對價交易行為(不論是否完成交付)。
| 行為樣態 | 構成要件 | 法律刑責 | 備註 |
|---|---|---|---|
| 持有(微量) | 純質淨重未滿 5 公克 | 罰鍰 1~5 萬、毒品講習 | 行政罰,無前科 |
| 持有(大量) | 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事責任,有前科 |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具備營利意圖而持有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重罪,不得易科罰金 |
| 販賣毒品 | 完成或準備交易行為 |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極重罪,併科千萬罰金 |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面對「意圖販賣」的指控,辯護重點在於打破檢警的推論鏈結:
- 質疑純質淨重:精確計算 K 他命純度,若純質淨重低於 5 公克,可爭取免除刑責。
- 合理解釋持有量:根據當事人的施用頻率與成癮程度,證明查獲數量在合理自用範圍(如長途差旅、批發採購以節省成本)。
- 中立化分裝工具:說明磅秤、夾鏈袋之用途(如為確保買入時未被減料、保持毒品乾燥防潮)。
- 通訊對話還原:針對疑似交易的暗語,提出上下文證據,證明僅屬朋友間的邀約或非關毒品的金錢往來。
判判結果與省思
「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名門檻極高,起刑點三年起跳,極難爭取易科罰金。若無法提出專業的法律抗辯,法院通常會採信檢警的環境證據(數量、分裝工具、對話紀錄)。
成功辯護的關鍵,往往在於能否在偵查階段就切斷「營利意圖」的關聯,將罪名降級為單純持有,甚至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
律師實務建議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許多當事人在被逮捕初期因恐慌而做出不利陳述,成為日後判刑的重石。
- 法律上建議:遭搜索或逮捕時,應立即行使緘默權,並要求律師到場陪同偵訊。
- 避免非法蒐證:律師可確認檢警是否持有合法搜索票,若程序違法,所查扣之毒品可能不具證據能力。
- 爭取戒癮治療:若屬初犯且僅為單純持有,法律上可積極爭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不僅免於入獄,更能不留案底。
常見問題 FAQ
Q1:K 他命不是三級毒品嗎?被抓到真的會坐牢嗎?
A1:是的。若純質淨重達 5 公克以上,即屬刑事犯罪;若被認定為「意圖販賣」,刑期 3 年起跳,通常必須入監服刑。
Q2:如果我只是幫朋友帶,沒有收錢,也算販賣嗎?
A2:若無營利意圖,可能構成「轉讓」而非「販賣」,雖刑責較輕,但仍屬刑事重罪,需由專業律師協助定性。
Q3:警察沒搜索票可以搜我的車或包包嗎?
A3:原則上不行,除非符合緊急搜索或同意搜索之要件。若遇此狀況,建議立即聯繫律師確保蒐證程序合法性。
Q4:手機對話出現「拿貨」、「幾張」會被當證據嗎?
A4:會。檢察官常將這類術語解讀為交易紀錄。律師需協助當事人針對對話情境提供合理解釋。
Q5:什麼是「純質淨重」?跟總重量有什麼不同?
A5:總重量包含雜質,而純質淨重是毒品本身的實際重量。刑責判斷是以鑑定報告中的「純質淨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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