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呂先生是一位孝子,為方便匯款生活費,將個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母親保管。不料母親在鄉下遺失錢包(內含卡片與密碼條),呂先生因工作繁忙未第一時間掛失。
隨後該帳戶遭詐騙集團盜用,導致 呂 先生被地檢署傳喚,指控涉嫌「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防制法」。在證據看似確鑿(帳戶確實有贓款流向)的情況下,呂 先生面臨刑事判刑與高額民事賠償的雙重危機。
罪名的法律定義
- 幫助詐欺取財罪: 指行為人雖未直接參與詐騙行為,但主觀上知悉或預見其行為可能提供他人犯罪工具,仍提供帳戶供其使用。
- 一般洗錢罪: 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使之去向不明,協助犯罪集團隱匿贓款。
| 罪名 | 構成要件要點 | 常見刑責範圍 |
|---|---|---|
| 幫助詐欺罪 | 具備「幫助故意」,提供工具協助他人實施詐欺。 |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 洗錢防制法 |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使追緝困難。 | 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 無罪/不起訴 | 證明「欠缺犯罪故意」,帳戶係因遺失、遭竊或受騙而流出。 | 無刑事責任,不留案底。 |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面對檢警「有帳戶就有罪」的慣性思維,謙聖律師針對本案擬定四大核心策略:
- 釐清交付對象,確立信賴基礎:
主張交付對象為「具高度信賴關係之直系血親(母親)」,而非對價交易予陌生人,排除「賣簿」惡意。
- 還原遺失過程,建構具信服力的證據鏈:
傳喚母親出庭作證,詳述遺失的時間、地點及後續告知過程,確保說詞與卷宗證據一致,強化「卡片非自願流出」的事實。
- 論證「欠缺犯罪故意」:
強調 呂 先生未掛失僅屬「過失」,而刑法上的幫助犯並不處罰過失行為。透過法律見解切斷被告與詐騙集團間的犯意聯絡。
- 修復損害,爭取處分權衡:
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展現負責任的態度,使檢察官更有空間裁量不起訴處分。
判決結果與省思
最終,檢察官認定 呂 先生係因信任家人而提供帳戶,並非直接交付予詐騙集團,主觀上難認有幫助詐欺之犯意,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正式裁定「不起訴處分」。
此案提醒我們:司法實務中,單純的辯解往往無力,必須透過嚴謹的訴訟策略與證據還原,才能打破「推定有罪」的困局。
律師實務建議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台北地檢署在處理人頭帳戶案件時,極度重視「帳戶流向的合理性」。法律上建議:
- 第一時間掛失與報案: 一旦發現金融卡或身分證遺失,務必立刻致電銀行掛失並前往派出所備案,報案紀錄是未來最重要的保命符。
- 避免在錢包存放密碼: 許多人習慣將密碼寫在紙條放在錢包,這常被檢察官質疑為「刻意交付」。
- 偵查庭初供至關重要: 在被列為被告時,切勿因恐慌而編造謊言。建議在律師陪同下進行偵訊,避免因言詞閃爍或邏輯矛盾被認定具有犯罪意圖。
常見問題 FAQ
Q1:提款卡掉了沒報案,後來變警示帳戶,還能爭取不起訴嗎?
A:可以。雖然沒報案會增加難度,但只要能透過律師提出合理的交付動機(如給家人用)及生活經驗證明非自願流出,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
Q2:如果我已經賠錢給被害人,是不是就等於承認有罪?
A:不是。和解是一種彌補損害的誠意展現。在訴訟策略上,這是有助於檢察官給予不起訴或法官給予緩刑的重要參考,不代表認罪。
Q3:律師陪偵真的有用嗎?
A:非常有用。律師能在兩小時內抵達現場,防止警方引導式訊問,並確保初次筆錄的精確性,這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點。
Q4:為什麼我只是掉了卡片,也會被告「洗錢」?
A:因為目前法律實務上,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常被視為協助隱匿贓款,因此檢方通常會以「詐欺」與「洗錢」兩罪同時起訴。
Q5:不起訴處分之後,我的帳戶可以立刻恢復使用嗎?
A:拿到「不起訴處分書」確定後,需持該處分書與身分證向原通報分局申請解除警示,程序約需 1 至 2 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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