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先調解?還是直接提告?——給家屬與病人的實用行動筆記

醫療過程出差錯,帶來的不只是醫療結果,更是情緒風暴。愤怒與難過都正常,但接下來的每一步,都關係到能不能把事釐清、把權利守住。這份指南,幫你用最務實的方式走完第一哩路。


一句話先講明白:大多數案件「要先調解」

自 2024/1/1 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上路。重點只有兩個:

必經程序:多數醫療爭議,在提民事或刑事之前,都得先走地方衛生局的醫療爭議調解。

時效保護:調解若沒成,在「不成立證明送達後 6 個月內」提刑事告訴,法律會把你的告訴時間回推到你申請調解的那一天(醫預法 §16 Ⅲ)。

意思是:通常不能直接打官司;但別怕調解拖過刑事 6 個月告訴期——法律已設安全網。真正要緊的是把時點算清楚、文件備齊。


黃金 72 小時:先把能留的證據,全留住

01 申請「完整病歷」而不是摘要

《醫療法》§71 規定醫院應提供病歷複本、不得無故拖延。醫囑、護理紀錄、檢查影像、檢驗報告、手術與麻醉紀錄、同意書等,能要就要「全套」。

02 物證別丟

藥袋、點滴袋(可行時)、收據、同意書、沾汙衣物——都可能用來拼出時間線,對照病歷是否一致。

03 對話要能回放

你是當事人之一時的錄音,多半可以作為自保;私密空間的秘密錄音恐涉妨害秘密,盡量選在病房或護理站等半公開場域。先合法,才有用。

04 人證名單趁早列

當時在場的人都可能說出關鍵細節:家屬、護理師、社工、同病房病友與其家屬。把姓名、聯絡方式、能證明的事記下來。

05 找第二意見

讓無關聯的同專科醫師看一次。很多不理想的結果未必是疏失;但若偏離常規,第二意見常會看得出來。


官方管道怎麼走?

1.院內關懷小組

事故後 5 個工作日內啟動,協助溝通與關懷。此階段的「道歉/不利陳述」,非經雙方同意不得作為訴訟證據,目的就是讓溝通能順利。

2.地方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必經)

由醫、法等專家參與,衛生局可調閱病歷。若談成,調解書送法院核定後具強制執行力,等同判決。

3.公所調解

較單純、以金額協商為主的案件可考慮。送法院核定後同樣可強制執行。


專業「輔助工具」

醫事專業諮詢(目前常態費用 NT$6,000):先拿到初步專家意見。

醫療爭議評析(由調解委員職權啟動,免費):提供客觀專業觀點,幫助雙方聚焦爭點。

訴訟現實:三道難關先認清

A. 「醫療過失」門檻高(《醫療法》§82)

要成立責任,得同時說明:

低於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水準(違反必要注意義務),且

超出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不只是做得不好,而是不合理)

這需要把病歷拆到很細,再用專業語言說服法官。

B. 鑑定意見的影響力幾乎決定勝負

法院與檢方多依賴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的鑑定。重點不只是「送去鑑定」,而是送什麼問題去鑑定。

問題問得越專業、越精準,鑑定越有機會直面真正的疏失點。

C. 求償怎麼算

除了醫療費、復健/看護、交通、輔具、薪資損失等「財產損害」,常見還有:

勞動能力減損:需評估比例,再以精算推估至退休年齡。

精神慰撫金:沒有公式,由法官依個案裁量。

證明材料要齊,才能把金額說服到位。


快問快答(FAQ)

Q:可以不調解,直接打民刑事嗎?

A:一般情況不行。醫預法要求先經衛生局調解,未經調解法院或地檢多會先移付調解。

Q:調解拖太久,會不會超過刑事過失傷害的 6 個月告訴期?

A:醫預法設有回溯保護:不成立證明送達後 6 個月內提告,視同你在申請調解那天就已告訴。

Q:鑑定費要誰出?

A:通常由申請方先墊或由法院裁量;最後由敗訴方負擔,勝訴得以請求償還。

Q:若不認同鑑定結果呢?

A:可以具體指出報告缺陷(邏輯矛盾、文獻過時、新證據等)請求再鑑定;是否准許,法院有裁量。

Q:有簽手術同意書就沒責任?

A:不一定。那是風險告知,不是免責。若處置違反醫療常規或出現不該發生的錯誤,仍可能負責。

Q:打官司要多久?

A:醫療案多要鑑定,一次鑑定常 6–12 個月以上;若再鑑定與上訴,2–5 年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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