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背景
這是發生在高雄的毒品案件,本案當事人遭友人指控涉嫌販賣毒品,隨即遭到警方介入調查並搜索住處。警方在現場僅查獲不到 1 公克的殘留毒品及少量施用器具,且車內並無任何毒品或交易紀錄(如帳冊、分裝袋、磅秤等)。
儘管缺乏販賣證據,警方在訊問過程中仍以引導、套話的方式試圖加重其罪責。當事人因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除了擔心被收押,更害怕被送往勒戒所執行長期的「觀察勒戒」。
在極度焦慮下,當事人找上專精毒品案件的謙聖律師團隊,尋求透過毒品案律師的專業介入,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機會。
罪名的法律定義
根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如安非他命、大麻等),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初犯或 3 年後再犯者,法律提供「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緩起訴)」兩種處遇方式。
在處理施用案件時,律師的首要目標是協助當事人爭取「戒癮治療」,其與「觀察勒戒」的差異如下:
| 項目 | 觀察勒戒 | 戒癮治療(緩起訴) |
|---|---|---|
| 執行方式 | 進入勒戒所限制人身自由 | 定期至醫院門診及觀護人室報到採尿 |
| 期間 | 通常為30至60天 | 緩起訴期間(約1至2年) |
| 對生活的影響 | 需向公司/學校請長假,生活中斷 | 可維持正常工作與生活,保有人身自由 |
| 法律效果 | 執行完畢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 期滿未撤銷,等同不起訴,不留前科紀錄 |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為了確保當事人能獲得最有利的裁定,毒品案律師擬定了以下辯護方針:
- 排除販賣嫌疑: 針對友人不實指控與警方引導式訊問進行反駁,強調搜索結果僅有微量殘留,完全符合「單純施用」而非「販賣目的」。
- 展現高度悔悟: 協助當事人向檢察官坦承錯誤,並說明施用動機是受人際壓力影響,且事後已深切反省。
- 積極醫療對接: 安排當事人前往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取得「適合接受戒癮治療」的專業意見。
- 引用公共利益論述: 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的立法目的,主張以醫療手段取代刑罰更符合社會教育與防制犯罪之長期利益。
判決結果與省思
最終結果:成功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經由謙聖律師有效答辯,檢察官採納律師主張,認為當事人確有自新意願且符合醫療評估標準。這不僅讓當事人免於入所勒戒的恐懼,也讓他能在不中斷工作的情況下,透過醫療體系真正脫離毒品控制。
律師實務建議
- 掌握偵查黃金期: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一旦尿液檢驗呈現陽性,檢察官會面臨「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的抉擇。若能第一時間委任專業律師提交書狀,獲准戒癮治療的機率將大幅提升。
- 拒絕誘導訊問: 當警方試圖以「承認販賣就讓你交保」等話術套話時,法律上建議應保持沈默並立即聯絡律師。
- 主動聲請戒癮治療: 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4 條,當事人有權聲請緩起訴戒癮治療。切記,這通常需要主動爭取,而非被動等待檢察官給予。
常見問題 FAQ
Q1:什麼是安非他命?被抓到會怎樣?
A1: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若被抓到施用,依法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是初犯,通常有機會透過律師爭取戒癮治療或勒戒。
Q2:如果我選擇「戒癮治療」,還需要被關嗎?
A2:不需要。戒癮治療最大的優點就是「保有人身自由」,你只需要定期去醫院報到與驗尿,可以繼續上班、上學。
Q3:戒癮治療的費用由誰負擔?
A3:相關醫療評估與門診費用通常需由當事人自行負擔,這也是獲取緩起訴處分的附帶條件之一。
Q4:戒癮治療期間如果驗尿又沒過會怎樣?
A4:若在緩起訴期間再次施用被抓或未按時報到,檢察官極大機率會撤銷緩起訴,並改為直接起訴或聲請觀察勒戒。
Q5:毒品案件找一般的律師跟找「毒品案律師」有差嗎?
A5:毒品法律實務細節繁瑣,專精此領域的律師對偵查節奏、醫療評估指標及檢察官的裁量準則更為熟悉,能更精準地規劃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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