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陷阱交出三個帳戶?洗錢防制法新制下如何爭取詐欺不起訴

當因求職陷阱交出金融帳戶而涉及詐欺與洗錢指控時,如何證明「欠缺主觀犯意」是爭取詐欺不起訴的關鍵。本文深入剖析《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提供多個帳戶之處罰規定與實務辯護策略。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憑藉豐富的辯護經驗,提供關鍵法律剖析,協助當事人洗清冤屈、重獲新生。


詐欺案律師解析:求職為何會變成詐欺與洗錢共犯?

律師觀點摘要:詐騙集團常以合法公司招募、高薪兼職或虛擬貨幣結算為佯稱,誘使求職者交出金融帳戶。若未在第一時間釐清事實與法律邊界,極易遭檢警認定為具備幫助詐欺與洗錢之不法意圖。

一語道破:交出帳戶遭移送的法理本質

求職者因聽信假公司指示交付帳戶,本質上屬於「求職詐騙陷阱」。但檢警在調查時,往往會以「一般人應有保護帳戶之常識」為由,認定行為人具備「不違背本意」的間接故意,進而以《刑法》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移送法辦。

法律條文解析:提供多個帳戶的刑責與例外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新制)規定,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警察機關得裁處告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更大幅提升刑責:

  1. 期約或收受對價(販賣帳戶)。
  2. 交付或提供之帳戶、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3.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條規定為告誡後,五年內再犯

許多人誤以為提供「三個以上帳戶」就必然構成犯罪。然而,法條立法理由特別強調:若行為人係因受騙而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犯罪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 這也是專業詐欺案律師爭取不起訴的突破口。

比較表格:求職交付帳戶涉犯法條與法律效果

涉嫌罪名 / 條文 構成要件與裁罰內容 實務辯護突破點(爭取不起訴關鍵)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明當事人完全未取得犯罪所得,且對於詐騙集團之詐術毫不知情。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一般洗錢罪)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明當事人無協助洗錢、製造資金斷點之主觀犯意。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提供帳戶罪) 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提供 3 個以上帳戶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主張因求職受騙而交付,符合立法理由「欠缺主觀故意」之例外,不構成本罪。

謙聖成功案例:交付三個帳戶仍成功逆轉,獲判詐欺不起訴!

律師觀點摘要:本案當事人小雪應徵虛擬貨幣公司客服,因受騙交出 3 個帳戶被列為詐欺與洗錢被告。謙聖律師團隊精準運用通訊紀錄與《洗錢防制法》立法理由,成功為其爭取詐欺不起訴處分。

案件經過:精心設計的求職圈套

社會新人小雪(化名)在網路上應徵一家「虛擬貨幣投資公司」的客服人員。該公司不僅有完善的官網、正式的面試流程,錄取後還簽署了勞動合約、提供排班表與後台系統。

一個月後,主管陳經理以表現優異為由,調升小雪為「數位資產結算人員」,聲稱需協助將客戶貨款轉為虛擬貨幣。小雪不疑有他,依指示交付了名下的 3 個銀行帳戶。豈料,該公司竟是詐騙集團,將小雪的帳戶作為收取贓款的工具!當被害人報警後,小雪瞬間從努力工作的上班族,變成涉嫌詐欺、洗錢及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罪名(《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的刑事被告,面臨重刑危機。

謙聖詐欺案律師團隊的辯護策略

小雪在恐慌中找到專辦刑事案件的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聖傑與蔡承諭律師接手後,迅速展開以下辯護攻防:

[還原完整求職脈絡] ➔ [整理合約/排班表/對話紀錄] ➔ [舉證主動報案紀錄] ➔ [引用洗錢防制法立法理由] ➔ [獲判不起訴]

  1. 還原求職真實脈絡,證明形式極度逼真

律師團隊梳理小雪與詐騙集團的所有對話紀錄、合約書、排班表及後台截圖,向檢察官展現詐騙集團手法精密,連一般具備社會經驗者都難以察覺,小雪實屬無辜受害者。

  1. 提出主動報案證明,展現無犯罪意圖

律師提出小雪在察覺公司異狀後,第一時間主動前往警局諮詢報案的紀錄,充分證明她並非同流合污,絕無幫助詐欺與洗錢的犯意。

  1. 引用《洗錢防制法》立法理由擊破「提供三個帳戶」之指控

針對提供 3 個帳戶的重罪指控,律師特別引據《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3 項之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因應徵工作受騙而提供帳戶者,因欠缺構成要件之主觀故意,不該當本條處罰」。

最終勝訴結果:成功獲判「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完全採納謙聖律師團隊的辯護意見,認定小雪係因求職陷阱受騙而交付帳戶,主觀上欠缺詐欺、洗錢及非法提供帳戶之犯意,最終依法對小雪作成不起訴處分,讓她擺脫牢獄之災,順利重獲新生!


遭遇求職詐騙與帳戶警示?詐欺案律師給您的實務應對 SOP

律師觀點摘要:不幸落入求職詐騙圈套時,切忌慌亂撕毀資料或與對方私下談判。請按照專業律師建議的 4 步驟 SOP 處理,才能為自己保留爭取不起訴的關鍵證據。

Step 1:立即凍結/掛失帳戶並保存對話紀錄

發現帳戶異常或懷疑公司有問題時,第一時間將與對方的對話紀錄(LINE、Telegram 等)、求職廣告截圖、對話語音完整備份,切勿刪除對話框。

Step 2:蒐集正當求職的客觀證據

整理所有能證明「你是來找工作」的資料,包括:徵才廣告、勞動合約書、排班表、薪資轉帳承諾、公司名片或工作交辦紀錄。

Step 3:尋求專精詐欺案律師陪同做筆錄

警訊筆錄是檢察官判斷是否起訴的初次關鍵依據。切勿獨自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應在律師陪同下進行,避免因用語不當被解讀為「事前知情」或「具不確定故意」。

Step 4:委任律師撰寫辯護狀,爭取不起訴

由專業律師將客觀證據與法律論述結合,撰寫精準的辯護意旨狀呈交檢察官,鎖定「欠缺主觀犯意」與「求職受害者」立場,全力爭取不起訴處分。


關於求職詐騙與詐欺不起訴 常見問題 FAQ

Q1:我只是找工作交出帳戶,真的會被判刑坐牢嗎?

如果無法證明自己是受騙交出帳戶,檢警可能會認定你具備「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間接故意,進而遭到起訴甚至判刑。因此,儘速委任詐欺案律師舉證爭取不起訴至關重要。

Q2:什麼是《洗錢防制法》中的「提供三個以上帳戶」?處罰有多重?

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交付 3 個以上的金融帳戶予他人,將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但若能證明係「求職受騙」,則可排除處罰。

Q3:如果我發現被騙後有主動去警察局報案,這對案件有幫助嗎?

非常有幫助! 主動報案紀錄是證明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情且未與詐騙集團同流合污」的強烈客觀證據,能在偵查階段作為爭取不起訴的重要基石。

Q4:收到傳票後,可以直接去地檢署跟檢察官解釋清楚嗎?

不建議自行前往解釋。一般民眾不熟悉檢察官的問案邏輯與法律用語,容易在緊張下說出「我當時也覺得有點怪怪的」等語句,這常被檢察官認定為具備「間接故意」。建議由專業律師陪同應訊。

Q5:為什麼發生人頭帳戶案件,一定要找專精詐欺案的律師?

詐欺與洗錢案件的實務見解瞬息萬變,檢察官對於人頭帳戶的認定標準極為嚴苛。專精詐欺案的律師能精準捕捉剖析法條立法理由,針對對話細節進行實質攻防,大幅提高爭取不起訴處分的機率。


擺脫求職詐騙陰霾,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全力為您捍衛清白

一次誤信求職陷阱,不該成為毀掉您一生前途的枷鎖。面對嚴苛的檢警調查與洗錢防制法重罰,您需要最懂詐欺刑事辯護的律師團隊。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擁有承辦超過 6,000 刑事案件 的深厚資歷,在詐欺、人頭帳戶與毒品等重大刑案領域,已累積 超過千件不起訴、無罪與緩刑 的勝訴案例。我們的服務據點遍及 台北、桃園、高雄,提供全台灣最即時、專業且堅實的法律支援。

面對刑事追訴與人生危機,謙聖律師團隊始終堅持「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結果」的信念。若您或您的家人不幸落入求職陷阱、面臨詐欺或洗錢指控,請立即聯絡謙聖,讓我們成為您最堅強的法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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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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