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不起訴成功案例|從被誤會到重獲清白,律師如何翻轉命運

在詐騙案件中,被誤認為「車手」是許多人噩夢的開端。
明明只是幫忙代收款項,卻突然被警方逮捕、背上「詐欺共犯」或「洗錢」的罪名。
但法律並非沒有溫度,只要能清楚證明「沒有犯意、沒有獲利」,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重拾清白。


案例分享:被誤認為面交車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

本案當事人(化名:陳某)因在社群軟體上認識一名自稱「JAY」的對象,雙方互動頻繁、甚至發展出情感信任。
某日,對方以「幫忙收款」為由,請陳某到指定地點領取新臺幣30萬元。
然而在當場收款時,警方埋伏逮捕,指控陳某是面交車手,涉嫌詐欺與洗錢。

陳某當場崩潰,他從未想過自己只是「被拜託拿錢」,竟會變成犯罪嫌疑人。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介入後,律師團隊從三個面向出發——證據、主觀心態、行為結果——一步步翻轉檢方的認定方向。


從懷疑到釐清:檢方偵辦車手案件的核心重點

在「車手不起訴」的爭取過程中,首先要理解檢察官調查的三大關鍵問題:

  1. 被告是否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或分工?
  2. 是否主觀上知道該筆款項為詐騙所得?
  3. 是否有證據顯示將款項交付他人或獲取報酬?

若上述三點皆缺乏積極證據,檢方就難以認定有詐欺或洗錢之「主觀故意」。
而本案中,陳某即是因「缺乏犯意、無得利」的事實,被檢方最終裁定不起訴。


法律比較表:車手刑責與不起訴條件一覽

法律類別 相關法條 成立要件 可能刑責 不起訴關鍵
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有意圖使人交付財物之詐術行為 5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 無犯意、未得利、被利用
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4、15條 知悉財物為犯罪所得仍予以處理、收受或隱匿 7年以下徒刑 不知來源、未參與分工
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證據不足或行為欠缺構成要件 無刑責 檢方認證據不足或無犯意

律師如何協助爭取「車手不起訴」

1️⃣ 系統化蒐集證據

律師協助當事人提供所有與「JAY」的通訊紀錄、聊天截圖與匯款對話,
依時間順序整理,重現「被害→被要求→代收」的完整脈絡,凸顯其被利用的情境。

2️⃣ 強調未得利、未交付事實

透過警方筆錄與現場查扣證據,證明當事人尚未轉交款項、也未從中獲益。
這對「車手刑責」的認定極為關鍵,因為未完成金流轉移者,多屬被利用角色而非主動犯意者。

3️⃣ 運用法律原則「疑罪從無」

律師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與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
若檢方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主觀故意,即應對被告作有利認定。

4️⃣ 呈現人格背景與受騙脈絡

律師團隊透過當事人社會背景、教育程度與生活狀況,說明其易受情感操縱的心理狀態,
藉此降低法院與檢方對其主觀惡意的評價。


法律論證:被騙的「車手」不等於共犯

法律上,要成立詐欺或洗錢共同正犯,必須同時具備犯意聯絡與具體協力行為。
若行為人只是基於信任被指示代收,且客觀上無證據顯示其參與犯罪分工或獲利,則應認定為被利用的受害者,而非犯罪共犯。

在本案中,律師持續與檢方溝通,以書面意見書清楚呈現「證據不足」、「事實被誤會」、「主觀無故意」,最終促使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裁定不起訴處分。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建議

若您或親友因被詐騙集團利用而遭控為「車手」,請務必記得三件事:

1️⃣ 保全所有證據:包括聊天記錄、轉帳明細、收款截圖。
2️⃣ 勿自行交涉:切勿與對方或被害人私下聯繫或交付款項,以免引發不利推論。
3️⃣ 盡早諮詢律師:專業辯護能協助釐清犯意,並在偵查階段即介入溝通,降低誤判風險。

在實務上,律師的角色並非只是陪同,而是協助檢方理解被告的真實立場,將「被利用」與「共犯」清楚區分,這是爭取「車手不起訴」的關鍵所在。


車手刑責常見問題 FAQ

Q1:如果我只是幫忙拿錢,也算詐欺車手嗎?
👉 若不知道錢的來源,且沒有獲利或轉交他人,通常可主張「無犯意」,爭取不起訴。

Q2:被查扣的錢會沒收嗎?
👉 若能證明非犯罪所得或未流入詐騙集團,律師可協助申請返還。

Q3:車手刑責最重可以判幾年?
👉 若成立詐欺共犯,可處5年以下徒刑;若含洗錢罪,最重可達7年。

Q4:第一次被查到當車手,會被判刑嗎?
👉 若能證明被利用或證據不足,多能以不起訴或緩起訴方式結案。

Q5:律師介入的時機重要嗎?
👉 極其重要。早期介入可影響檢方方向,保存證據、爭取不起訴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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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或親人遭警方指控為詐欺車手、面交取款人或洗錢共犯,請立即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
我們在處理「車手不起訴」案件上,擁有豐富的辯護經驗,將協助您保存證據、釐清事實,讓真相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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