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公開法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分析,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內容經去識別化與法律專業整理,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
一、案件背景:虛擬貨幣詐騙與面交車手爭議
近年詐騙集團經常以「虛擬貨幣投資」為名誘騙民眾交付現金,詐騙結構多半層層分工,最末端的「面交車手」往往是第一個被警方逮捕的人。
在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21號案件中,一名被告依上游指示到現場收取現金,被控「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罪」。然而,法院最終認為該被告未參與詐術核心行為、也未明知詐騙情節,因而判決無罪。
這起案件,為實務上「詐騙面交車手」的無罪認定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
二、法院見解:沒有共同犯意,就不該定罪
法院指出,雖然被告實際到場收款,但以下情節顯示他並非詐騙共犯:
1.未參與詐術過程——被告並未與被害人接觸或傳遞虛偽投資訊息
2.不知詐騙內容——沒有證據顯示他了解整體詐騙架構
3.未獲不法利益——被告僅執行上游指令,沒有分贓或額外報酬
法院因此認定,行為雖涉及金錢收取,但屬於被上游利用的「機械性行為」,並不具備詐欺共犯的主觀故意。檢察官若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明知」,依法應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三、法律依據與原則
本案法院依據《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等條文,強調以下重點原則:
1.舉證責任歸屬於檢方:無證據不得認定有罪
2.無罪推定原則:若被告未明知金流或詐術內容,不得以推測定罪
3.共同犯意須具體存在:若僅限執行收款行為、未參與策劃,不屬詐欺共犯
因此,法院明確指出,「收錢」並不等同於「詐欺共犯」。
四、實務啟示:面交車手常見的誤會
現實中,許多年輕人因網路徵才訊息或臨時打工而誤成「面交車手」。
這類案件常見的法律爭點包括:
1.行為人是否知道金錢與詐騙有關;
2.是否參與詐術或幫忙聯繫被害人;
3.是否有分贓、報酬或與上游有持續聯繫;
4.金流是否已進入他人帳戶(涉及洗錢未遂問題)。
若這些關鍵環節皆未被證實,法院通常不會輕易認定共犯。
五、辯護重點與策略方向
辯護律師在這類案件中,會針對下列幾點進行主張:
1.強調被告僅臨時受雇、並不知情
2.檢視通訊紀錄,排除與詐術內容有直接聯繫
3.分析報酬結構,證明無參與詐騙動機
4.若被捕時金錢尚未交付上游,可主張僅屬未遂階段
這些辯護方向,都是爭取無罪判決的關鍵。
六、結語:司法的界線——被利用與共犯的差別
高雄地方法院此判決再次提醒社會:
刑事責任必須建立在「明知」與「故意」上,不能因被利用、出現在現場就被推定有罪。
在虛擬貨幣詐騙案件中,車手常是最前線被捕的角色,但真正的詐騙核心往往在海外或暗網。如果行為人沒有參與詐術、沒有分贓、也沒有主觀故意,就應受到法律保障,免於被錯誤定罪。
📌 法律參考條文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未遂亦罰)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證據原則與無罪推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3條第3項(洗錢罪與自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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