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罪跟傷害罪如何認定?殺人未遂為何改認定為教唆傷害?

近期某起引發社會關注的刑事案件中,警方最初以殺人未遂罪移送嫌疑人,檢方複訊後聲請羈押禁見,但法院在羈押庭上將罪名變更為教唆普通傷害罪,並裁定高額交保。

此一轉折引發外界關注:同樣是被害人受傷,為什麼罪名會從殺人未遂降為教唆傷害?

以下由專精刑事辯護的律師,為您深入解析兩罪之間的差異、羈押與交保的關鍵,以及法律實務的判斷依據。


一、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法律差異

在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中,被害人都可能受傷而未死亡。差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犯意:

  • 殺人未遂:行為人意圖剝奪他人生命,只是結果未遂。
  • 傷害罪:行為人僅意圖造成身體或健康損害,並無殺人意圖。

因此,判斷的重點不在於受傷程度,而在於行為人動手或教唆時,是否具有「殺人故意」。


二、刑法對「故意」的規範

依據《刑法》第13條,故意分為:

  1. 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例:開槍射擊對方心臟)。
  2. 間接故意 / 未必故意: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且發生並不違背本意(例:高速駛車衝向人群,雖非必然想殺人,但不排斥有人死亡)。

只要檢方能證明行為人預見死亡結果且不排斥其發生,即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


三、實務上判斷殺人故意的依據

法院會綜合考量客觀情況判斷是否有殺人犯意,常見評估因素包括:

  1. 犯罪動機與衝突原因
  2. 被害人傷勢部位、傷痕數量
  3. 攻擊部位是否屬致命部位
  4. 使用的兇器種類與攻擊方式
  5. 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有無舊怨)
  6. 行為當下的情緒與刺激程度

舉例:

  • 持刀多次刺向胸口、頸部等致命部位,即便未致死,也可能認定為殺人未遂。
  • 僅劃傷手臂或腿部,且未使用高危險兇器,則較可能構成傷害罪。

四、本案罪名變更與羈押交保原因

在此案件中,法院於羈押庭將罪名變更為教唆普通傷害罪並裁定交保,可能的原因包括:

  • 證據不足以證明有殺人犯意
  • 傷勢屬人身損害但非致命攻擊
  • 行為方式與殺人未遂的典型態樣不符

這類案件中,律師在羈押庭的辯護與法律論述,往往是影響罪名評價與交保結果的關鍵。


五、刑事律師提醒:偵查初期即是防線

許多刑事案件中,初步罪名與最終判決罪名會有落差,原因可能包括證據不足、犯意難認定、法律評價不同。

對被告而言,偵查初期(包含警詢、檢察官複訊、羈押庭)是影響案件走向的重要關鍵。

  • 若律師能及時介入,有機會爭取罪名降低、爭取交保甚至爭取不起訴。
  • 若在沒有律師協助下進行筆錄,後續供詞反覆可能被檢方視為不可信,增加定罪風險。

六、結語

刑事案件中的罪名變更與羈押交保,並非單純的程序調整,而是涉及法律評價與證據判斷的重大差異。

殺人未遂與教唆傷害的界線,在於主觀犯意與客觀攻擊情節的認定。

若您或家人涉及類似刑事案件,務必在偵查初期即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才能在第一時間守住法律防線,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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