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碰過這種情況:被詐騙、被傷害、被誣賴,氣得報案提告,結果案件查了幾個月後,收到一張「不起訴處分書」。一看愣住:「什麼?這樣就沒事了?」
放心,你還有機會。
只要你是正式提起刑事告訴的「告訴人」,就有兩道法律途徑可以再試一次:
✅ 第一招:聲請再議(請高檢署再查一次)
✅ 第二招: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說OK,你自己來告)
而且這套制度在 2023年已經大改版,想翻案、討公道,一定要跟上最新玩法!
🔍 什麼是「再議」?先讓高檢署幫你再看一次
你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有10天時間可以聲請再議。意思是:你請地檢署原本辦案的檢察官把案子送去高檢署,請上級檢察官再看一遍:
1.有沒有調查不夠?
2.法條用錯了沒?
3.有沒有哪個細節沒注意到?
如果高檢署覺得地檢署辦得不夠好,會把案子退回請另一位檢察官重新調查;
但如果覺得原本不起訴沒問題,那就「駁回再議」。
🧾 再議失敗,還有最後一招: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以前你可能聽過「交付審判」,但現在已經取消了!
2023年起,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全新的制度叫做: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意思是:你可以請法院判斷你提的案件夠不夠格自己提告。只要法院說OK,你就可以直接用「自訴」的方式把對方告進法庭,不用再經過檢察官!
✅ 要滿足什麼條件?
你要是「告訴人」
(不是只有報案,有清楚表明「我要提告」才算)
再議被駁回了,才能申請
必須由律師幫你寫理由狀聲請(這是強制規定喔)
⚠️ 法院准不准你自訴,有哪些效果?
如果法院覺得你提的聲請不合法,或沒什麼道理,會直接「駁回」,這時候就真的結束了。
如果法院覺得你說得有道理,就會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並給你一段時間(例如14天)讓你自己提起訴訟。
注意:就算法院准了,還是要你自己去告。如果你在期限內沒提,就失去這個機會,不能再告第二次。
如果你有依期限內提起自訴,法院會通知檢察官把卷宗、證物全數交出來,讓你的自訴審判能順利開始。
法律還規定,裁定准許提起自訴的法官,不能參與後續的審判,避免球員兼裁判,這點設計得很細膩。
被告如果不服法院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也可以「抗告」救濟。但你這邊如果被駁回,就不能再提了。
👩⚖️ 常見誤會你一定要知道!
「我有報案,應該算告訴人吧?」
➤ 不一定。要看你有沒有在筆錄中明確表示「我要提刑事告訴」,這點差很多。
「我可以自己寫聲請書吧?」
➤ 不行!聲請自訴是律師強制代理的制度,一定要委任律師處理。
「10天內寄出就好?」
➤ 不夠,要10天內送達法院或地檢署才算數!別搞錯時間。
⚖️ 2023修法的幾個重點,你應該知道
以前法院可以「交付審判」,等於自己決定要不要起訴、又自己審,容易讓人覺得角色衝突
現在改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只負責幫你把關,是否允許你親自起訴
如果准許提起自訴,檢察官就要交出所有資料,由法院審理你的自訴案件
要在指定時間內提起,不然視為放棄權利,不能再告
被告可以對准許裁定提抗告,但你這邊一旦被駁回就沒得再提
✅ 總結一下:如果你對不起訴不滿意,可以怎麼做?
1️⃣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天內聲請再議
2️⃣ 再議被駁回後,再10天內找律師幫你聲請法院准許自訴
3️⃣ 法院准了,就進入自訴程序,把案件帶進法庭審理
如果你真的有證據、真的覺得檢察官錯判了,這兩條路就是你翻案、爭回尊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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