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經在新聞上看到:「民眾不配合警方攔查,被依妨害公務罪送辦」?很多人會以為只要遇到警察不配合、不停車、不回答,就可能觸法。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我們帶你用一個真實案例,看清楚法院怎麼認定「妨害公務」的界線。
案件背景:酒駕逃跑、員警受傷,卻判妨害公務無罪?
一名男子在台南酒後騎機車,遇到警方攔查時逃逸,過程中與員警發生接觸,導致警察手腳擦挫傷。
檢察官認為他妨害員警執行職務,將他以「妨害公務」罪起訴。但法院卻做出讓人意外的判決──酒駕成立,妨害公務無罪。
原因是什麼?關鍵在於「他沒有故意攻擊警察」,也沒有明顯的「暴力行為」。
什麼才是妨害公務罪?
根據《刑法》第135條,如果對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強暴或脅迫,就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這個罪的重點有兩個:
- 第一,你必須知道對方是公務員,並且故意對他施加暴力或威脅。
- 第二,你的行為必須是直接阻止或干擾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動作,例如推他、打他、搶奪執法器材等。
如果只是不配合、逃跑、掙脫、躲避,但沒有主動攻擊或威脅,通常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妨害公務。
法院怎麼說?不配合不等於妨害!
這起案件的判決書指出:「人民在面對警方執行職務時,並不是非得全然配合不可。只要不是積極、直接對公務員施加攻擊或威脅,就不能輕率認定為強暴行為。」
法院進一步補充,假如每一次閃躲或不聽從命令都要判妨害公務,法律就會變得過度嚴苛,反而壓縮到人民的權利。刑罰不能太輕率,更不能擴張解釋。
小提醒:逃跑不建議,但不等於犯刑事罪
雖然這起案件中,男子成功在妨害公務部分被判無罪,但法院也強調,這樣的行為還是危險且不妥。他被認定酒駕成立,仍須負擔相對法律責任。
換句話說,「不構成妨害公務」≠「沒事」。但若要判定為刑法上的罪名,還是必須符合嚴格的構成要件,而不是只看結果是否造成員警受傷。
結語:每次警察執法都要配合到底嗎?
答案是:應該理性配合,但若真的因緊張、害怕或逃跑造成後續衝突,也不代表一定會構成妨害公務罪。刑法處罰的,是有「主觀惡意」與「客觀暴力行為」的人,而不是每一個在現場情緒失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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