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偵查過程中,許多人會有這樣的疑問:
「律師陪同偵訊真的有必要嗎?」
事實上,律師在偵訊現場的角色,遠不只是「陪伴」,而是透過專業法律判斷,為當事人提供即時防禦建議、釐清案情、確保程序合法,並有效避免因誤解、表述不當或情緒失控而造成的不利結果。
充分理解律師陪偵的角色與重要性,能讓您在面對刑事程序時更有信心,也能更全面地維護自身權益。
一、律師陪偵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收到警局或檢察署的偵訊通知,並不代表已被認定有罪。這只是表示您與某起刑事案件相關,可能身分是被告,也可能只是證人。
在這個敏感時刻,尋求律師陪同偵訊,不是因為「心虛」,而是行使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確保自己免於程序風險。
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 第27條第1項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依據法律規定,律師陪偵是指在刑事偵查階段,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警方或檢察官的訊問,提供即時法律協助與程序防禦意見。此舉能確保當事人正確理解每一個問題的意涵,避免遭受誘導性提問或作出矛盾陳述。
二、律師在偵訊中的角色與功能
部分人誤以為律師在偵訊中只能被動旁聽,無法介入。事實上,雖然律師不能代替當事人回答問題,但其存在價值在於全程監督、及時制止違法程序、並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在偵訊前,律師會先接見當事人,確認其瞭解自身權利與案件風險。在偵訊中,律師的職責包括:
- 觀察整體程序是否合法
- 在遇到誘導、誤導、重複或強迫性訊問時提出異議
- 要求筆錄修正或補錄
- 建議當事人行使沉默權,避免回答對自己不利的問題
律師也會警覺偵訊中是否存在「疲勞訊問」或「不當逼供」的情形,並在必要時主張中止或更換訊問人員。這些程序上的防線,往往直接影響日後案件的判斷與裁量。
三、律師陪偵對案件結果的影響
偵訊並非「只是初步了解案情」的例行程序,而是可能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階段。
在此階段的陳述,若因疏忽而承認不實事實,即使事後翻供,也可能被檢察官視為供詞反覆,損害可信度。
律師在場的作用包括:
- 減少不當引導與錯誤陳述的風險
- 協助正確行使沉默權
- 根據案情與證據方向,提前與檢方溝通,爭取緩起訴、不起訴或輕判的可能
在部分案件中,律師的即時介入甚至能使案件在檢察階段獲得「無罪結束」,避免進入冗長的法院程序。
四、律師陪偵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 接到偵訊通知後的應對步驟
- 確認身分:通知書會載明「被告」、「告訴人」、「證人」,不同身分有不同應對策略與權利。
- 第一時間聯繫律師:由律師評估是否需陪同出席,並針對案件風險提出建議。
- 準備資料:將通知書、事件經過與相關證據提供律師,利於制定策略。
- 避免私下聯繫偵辦人員:防止提前暴露立場或造成誤解。
- 律師陪偵的三階段流程
- 事前準備:模擬可能問答、釐清可回應與應緘默的範圍。
- 陪同偵訊:全程監督程序合法性,適時提出異議或聲請暫停。
- 偵訊後回顧:檢視筆錄準確性,提出後續應對建議。
五、偵訊過程中的注意要點
- 行使沉默權:對不利自己的問題,有權保持沉默或不作答。
- 避免推測性回答:對不確定的事實,應明確表明「不記得」或「不確定」。
- 必要時要求休息:防止疲勞影響判斷力。
- 逐字審閱筆錄後簽名:確保內容與原意一致,如有錯誤當場更正。
- 避免與相關人員討論案情:防止被指控串供。
六、結語
偵訊室內的每一句話,可能在日後審判中成為關鍵證據。律師陪偵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選項,而是您在面對國家刑事追訴力量時,最重要的防線與保障。
在偵查階段尋求專業律師陪同,是保護權益、降低風險、爭取最佳結果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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