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最沉重的打擊,莫過於在歷經漫長的偵查等待後,收到一張冰冷的「不起訴處分書」。當您依法提起再議,卻再次被上級檢察署駁回時,是否感覺所有的司法大門都已對您關閉?
別灰心。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在近年迎來了重大變革,過去為人詬病的「交付審判」制度已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更能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強力武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今天,謙聖律師團隊就以問答形式,為您深入解析這個您必須知道的最終救濟手段。
Q1:什麼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它跟以前的「交付審判」有什麼不一樣?
A: 簡單來說,這是在您用盡了檢察官體系的救濟途徑(告訴→不起訴→再議→再議被駁回)後,直接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准許您「自己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的制度。
它與舊制「交付審判」最大的不同,在於「訴訟的主導權」:
舊制「交付審判」:就算聲請成功,法院也只是「命令」原本不起訴的檢察官去起訴。但一個從頭到尾就不相信被告有罪的檢察官,您能期待他在法庭上為您奮力作戰嗎?這導致舊制成功率極低,被譏為「跛腳鴨制度」。
新制「准許提起自訴」:一旦聲請成功,您就取得了「自訴人」的資格,可以完全繞過檢察官。您將透過自己委任的律師,親自在法庭上對被告進行攻擊防禦,提出證據、詰問證人,將訴訟的主導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
告訴人接受前條第二項之駁回處分後,得於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Q2:新制度對我(被害人)來說,具體有什麼好處?
A: 好處非常顯著,它徹底改變了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
擺脫消極檢察官:您再也不用擔心遇到「恐龍檢察官」或消極的公訴團隊。案件的成敗,將取決於您和您律師的努力,而非他人的臉色。
訴訟地位的提升:您從一個只能在法庭旁聽、被動等待的「告訴人」,躍升為可以直接與被告對決、主導訴訟節奏的「自訴人」。您的聲音,將能更直接地被法官聽見。
律師價值的完全體現:在新制下,律師不再只是寫狀紙的輔助角色。他將成為您在法庭上的分身與主帥,負責全盤的訴訟策略。一位經驗豐富、善於攻防的刑事律師,其價值將能發揮到極致。
Q3:既然新制這麼好,聲請時我該注意什麼?
A: 請務必注意以下兩個關鍵點:
10天的黃金時效:聲請必須在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的10天內提出。這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權利就永久喪失,絕無寬待空間。
強制律師代理:法律明文規定,提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理由狀,「必須委任律師」。這不是一個可以自己DIY的程序。因為一旦准許,後續的法庭攻防極為專業,立法者認為必須由專業律師來進行,以確保訴訟的順利與品質。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 258-3 條 第 2 項:
法院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者,視為已提起自訴。
謙聖的觀點與結論
從「交付審判」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不僅是制度的革新,更是司法天平向被害人傾斜的重要一步。它賦予了不甘心的被害人一把鋒利的劍,讓正義多了一個被實現的機會。
雖然這也意味著您和您的律師將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但它確保了您的努力不會因為檢方的消極而付諸東流。
如果您正手握著再議駁回的處分書而感到徬徨無助,請不要放棄。立刻尋找一位值得信賴的專業刑事律師,把握住這關鍵的10天,為自己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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