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裡,很多人常聽到「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這兩個名詞,但卻不清楚它們真正的意思。
其實,這兩種罪的差別,會直接影響檢察官能不能起訴,也關係到被害人是否能撤回告訴。換句話說,搞懂這兩個觀念,對於保護自己的權益非常重要。
一、先搞懂兩者差別
- 非告訴乃論之罪
- 這類案件,檢察官就算沒有收到被害人的告訴,只要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能主動展開偵查並提起公訴。
- 常見的例子有:竊盜、詐欺、侵占、背信。
⚠️ 注意:如果最後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而被害人之前沒提出告訴,就沒有資格聲請再議。
- 告訴乃論之罪
- 這類案件一定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有辦法起訴。
又可以分為:
- 絕對告訴乃論之罪:像是傷害、車禍中的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無故侵入住宅。沒有告訴就完全無法追訴。
-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但如果發生在特定親屬關係之間,就需要告訴才能追訴。舉例來說:兄弟姊妹之間的竊盜或侵占。
⚠️ 告訴乃論罪有六個月內必須提告的限制,超過時效就算檢察官想辦也沒轍。
二、什麼是「告訴」?
簡單來說,告訴就是被害人向檢察官或警察表達「有人犯罪,請你追究」的意思。
- 只能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不能直接跟法官說。
- 只要說明犯罪事實即可,不需要自己判斷罪名,也不用一定要指明犯人是誰。
- 重點是要有「請求追訴」的態度,否則只是單純的報告,不能算有效告訴。
三、告訴乃論罪的特色
- 可以撤回告訴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效力會擴及所有共犯。
- 告訴是必備要件
沒有告訴,檢察官就算有證據也不能起訴。
- 有提告期限
從被害人知道犯人身分起算六個月內必須提告。
四、誰可以提出告訴?
- 原則上,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才有告訴權。
- 若只是間接受害(例如因偽證而受影響的人),只能告發,不能算告訴。
- 如果被害人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等狀況,檢察官可以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指定代行告訴人。
五、撤回告訴的效力
撤回告訴不是只對一個人有效,而是會擴及所有共犯。
舉例:甲、乙、丙三人一起打傷A,A只告甲,法律上同時也算對乙、丙告訴;如果後來A只跟甲和解並撤回告訴,乙、丙也能一併受惠。
六、總結
差別重點:
- 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以自己主動追訴,不必等被害人提告。
- 告訴乃論罪:一定要被害人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不能起訴。
因此,如果您遇到刑事案件,先弄清楚案件性質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再正確行使告訴權,才能避免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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