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相驗、偵查與司法專業的本質——從「五億高中生」案談起

在近年多起社會矚目的案件中,常可見媒體與社群輿論對檢方偵查進度與結果的質疑。

然而,刑事司法運作並非依情緒與輿論推動,而是建立在程序、證據與專業分工的基礎上。

本文從檢察官相驗程序、偵查不公開原則、遞狀期限與檢察官職責出發,說明司法實務中的運作機制與其背後的理性精神。


一、相驗需要時間:法醫鑑定與專業整合的過程

檢察官進行相驗,不只是「看屍體」這麼簡單。

在實務上,必須整合來自不同專業的資訊與證據,包括:

• 法醫屍體檢驗與解剖報告
• 毒物化學檢驗結果
• 檢警現場勘查紀錄、現場圖、照片
• 消防與救護單位報告、急診紀錄與監視影像

這些資料必須逐一核對、比對與驗證,才能形成完整的事實判斷。

檢察官通常會與法醫、鑑識人員、司法警察及受委託之學術機構專家共同研討,以確保偵查方向符合科學與法律原則。

這樣的程序需要時間。

依案件複雜程度與檢驗項目不同,從採證到完成鑑定,往往需要一至二個月甚至更長時間。

雖然在媒體高度關注或涉及特殊人物的案件中,可能以「急件」方式處理,但即使如此,「精緻偵查」仍無法速成。

要求「今日相驗、明日公布結果」,不僅不切實際,更容易誤導社會輿論。


二、偵查不公開:保障司法公正與人權

刑事訴訟法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

除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依法參與偵查之人員,辯護人與告訴代理人等律師也同樣受到限制,在偵查開始至終結前,不得對外公開案情或揭露偵查內容。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
• 第6條規定律師應「謹言慎行,避免損及律師形象」;
• 第25條第2項更明定,「不得就案件公開或透過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

可見,無論是檢察官或律師,都必須自我約束、恪守分際。

偵查程序不是公關舞台,更不是輿論戰場。


三、遞狀期限的設定:法律程序中的常態機制

近來亦有律師對檢方設定「遞狀截止日」表示不滿,聲稱這在實務上並不常見。

事實上,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

在訴訟實務中,法院或檢察官設定期限要求律師補陳意見或具狀說明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常見的情況包括:

• 辯護人一時無法答覆特定問題;
• 希望回去與當事人討論後,再以書面具狀陳述意見。

因此,檢察官訂定「遞狀期限」是為了程序效率,避免案件無限拖延,確保偵查能順利終結。

這不僅合理,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四、檢察官的角色:依法追訴、守護人權

檢察官不是「追訴狂」,而是代表國家與社會的公權力執行者,肩負保障人權與維護社會秩序的雙重使命。

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檢察官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這意味著檢察官的職責,不只是追究犯罪,更要確保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

當代司法的核心精神在於:

• 依法調查,不憑直覺辦案
• 以證據為本,不迎合輿論
• 以程序確保實體正義的實現

司法不應被戲劇化的想像所取代。它不是《包青天》的夜審陰陽、更不是廖添丁式的私刑報復。
真正的司法,是一套為保障每個人權利而存在的制度。


結語:理性等待,是對司法最基本的尊重

科學辦案需要時間,司法調查需要程序。

在事實未明之前,任何基於情緒的指責或揣測,都可能誤導社會、傷害當事人,也動搖司法信任。

檢察官相驗,是法定程序,不是求神問卜。

唯有尊重程序、信任專業,我們才能擁有一個真正公正而人性的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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