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法律觀點】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的蒐證手段,不一定構成妨害秘密罪
在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時,當事人常常擔心:如果我用手機定位、擷圖或錄音來蒐證配偶外遇,會不會反而被告「妨害秘密」?
這次法院的實務判決提供了明確答案:只要行為具備正當理由,並非惡意或無故蒐證,就不一定構成犯罪。
以下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的案件重點與專業觀察,供大家參考。
一、案件背景:使用共用iPad查配偶定位,遭控妨害秘密
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其妻(小美,化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同住台北。2022年5月,阿德使用家中共用的iPad登入「尋找裝置」功能,查詢妻子持用的iPhone位置,並擷取9張畫面作為日後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的證據。
檢察官認為,阿德未經同意擷取妻子的行蹤資訊,涉嫌犯下以下兩罪:
-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 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利用電腦設備取得的他人秘密
二、被告說法:是為了照顧孩子與訴訟舉證,非惡意蒐證
阿德在法院表示,事發時因疫情期間全家居家隔離,孩子不斷詢問媽媽去哪裡,他才會查詢定位安撫孩子情緒。
他發現位置異常才擷取畫面存證,並不知道該位置是妻子上司住所。他強調自己沒有安裝任何追蹤工具,也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會觸法,當時只是為了準備日後的訴訟舉證。
三、法院見解:具正當性與家庭脈絡,不構成犯罪
法院在審理後,做出以下幾項重點判斷:
- 該iPad屬家庭共用設備,雙方與孩子皆知密碼。
- 阿德並未安裝任何額外監控設備或追蹤程式。
- 查詢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地點為夫妻共同住所。
- 擷取資料的目的與家庭照顧、法律訴訟有關,不是出於無故監控或惡意。
- 此外,民事法院也已判決小美與其上司須連帶賠償阿德30萬元,顯示阿德主張侵害配偶權並非無中生有。
因此,法院認為,阿德的行為不具備「無故蒐證」的犯意,最終判決無罪。
四、實務提醒:哪些蒐證行為可能會被認定合法?
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與法院本案見解,若符合以下條件,蒐證行為較不容易構成妨害秘密罪:
- 使用的是家庭共用設備(如共用手機、平板、電腦)
- 密碼是配偶同意或公開的,非破解或偷裝軟體
- 蒐證目的與家庭照顧、訴訟舉證有關
- 沒有安裝特殊追蹤或監控程式
- 蒐證內容未公開或散佈,只用於法庭用途
但提醒大家,每個案件情況不同,若處理不當,仍可能被認定違法。
五、謙聖觀點:合法蒐證要靠正確策略,勿輕忽法律風險
在我們實務中,常遇到當事人因為想自保而蒐證,卻因手段不當而反被提告妨害秘密。
本案就是最典型的提醒:
不是所有擷取行蹤、對話紀錄的行為都會被判有罪,重點在於動機、設備來源、與使用目的。
若您正在經歷婚姻衝突、懷疑配偶外遇,或正在處理侵害配偶權訴訟,請一定先諮詢律師,確保您的蒐證方式不會觸法。
六、我們可以幫助你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是全台知名的刑事訴訟與侵害配偶權處理專家,擁有大量成功案例與抗辯經驗。我們了解當事人的焦慮與急迫,也擅長從策略規劃出發,協助合法蒐證、有效舉證、爭取最大權益。
無論你是要提告外遇、被提告侵權、或擔心蒐證手段違法,我們都能提供專業建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刑事訴訟與侵害配偶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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