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當信任崩解,法律能為您做什麼?
婚姻,始於兩情相悅的承諾,終於法律契約的締結。它不僅是情感的歸宿,更是一份以忠誠、互信為基石的法律關係。然而,當這份關係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出現裂痕,當信任的基石一夜崩塌,心碎與背叛感席捲而來時,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我們不禁要問:法律能為受傷的配偶做些什麼?
在刑事通姦罪走入歷史後,「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成為了維護婚姻尊嚴與尋求損害賠償的主要法律途徑。許多當事人在悲痛與憤怒之餘,心中往往縈繞著一個複雜的問題:「我可以選擇原諒我的配偶,只對那個破壞我家庭的第三人提告嗎?」
這個問題,不僅牽動著當事人的情感抉擇與訴訟策略,更觸及了法律實務的核心爭議。許多人在情感上傾向將矛頭完全指向第三人,認為若非其誘惑或介入,婚姻不致生變。
然而,法律的邏輯與情感的直觀不盡相同。單獨對第三人提告,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法院如何看待出軌配偶與第三人之間的責任劃分?這其中涉及複雜的法律概念與訴訟技巧。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深耕家事法領域多年,處理過無數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我們深刻理解當事人在這段艱難時期的徬徨與無助。
本文旨在結合我們豐富的實務經驗與深入的法律研究,為您深度解析「侵害配偶權是否能只告第三人」此一核心議題,從法律基礎、實務見解、賠償標準到訴訟策略,提供一份全面且專業的指引。
第一部分: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基礎與構成要件
在探討核心爭議之前,我們必須先穩固地建立對「侵害配偶權」此一法律概念的理解。它並非一個空泛的道德指控,而是具有明確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的民事侵權行為。
1.1 法律的守護:民法如何保障婚姻?
我國法律對於婚姻關係的保護,主要體現在民法的相關規定中。當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時,其所侵害的,正是法律所保障的「配偶權」。此權利的法律基礎主要源於以下兩條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從上述條文可知,「配偶權」被歸類為一種「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屬於人格法益的一環。婚姻契約的締結,使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這種因婚姻而生的身分利益,應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任何人均不得任意侵害。
因此,當第三人與有配偶之人發生超出一般社交分際的交往時,即可能構成對另一方配偶「身分法益」的侵害,進而需要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負起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的責任。
1.2 何謂「侵害」?從曖昧訊息到親密接觸
許多人誤以為,必須要有「抓姦在床」的直接證據,才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事實上,自從通姦除罪化後,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遠比刑事通姦罪來得寬鬆。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侵害時,並不僅限於性行為,而是採取一個更為宏觀的標準:行為是否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且其情節已達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
正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所揭示的:「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基於此標準,以下行為在實務上均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1.言語與訊息
頻繁地在深夜互通訊息、電話,內容充滿「寶貝」、「想你」、「愛你」等親暱稱謂,或分享僅有情侶間才會討論的私密話題。這類訊息往往能清晰地呈現雙方超越友誼的親密關係,是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的重要證據。
2.肢體接觸
在公共場合有牽手、擁抱、親吻、摟腰等超出友誼界線的親密舉動。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這類肢體接觸也足以表明雙方已突破一般社交的界限,進入了情侶般的相處模式。
3.共同出遊與獨處
單獨相約出遊、過夜旅行,或頻繁地共處一室,即使無直接證據證明發生性行為,仍可能因營造出情侶般的相處模式而構成侵害。法院會綜合考量出遊的頻率、地點選擇、住宿安排等因素,判斷是否已達破壞婚姻關係的程度。
4.發生性行為
任何能證明雙方發生性關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例如:性愛影片、照片、承認發生關係的對話紀錄、甚至是保險套等物證。性行為無疑是對配偶權最直接、最嚴重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單一行為的強度與多種行為的累積,都會影響「情節重大」的判斷。一個吻可能不足以構成重大侵害,但若伴隨著長期的曖昧對話與頻繁的單獨出遊,整體評價下就極可能跨越法律的紅線。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蒐集證據時務必注意合法性,非法取得的證據(如:偷裝GPS、破門而入)可能無法在法庭上使用,甚至讓自己陷入刑事責任的風險。
第二部分:核心爭議——可以只對第三人提告嗎?
理解了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基礎後,我們回到本文的核心問題。當事人在情感上可能希望將法律責任完全歸於第三人,但在法律上,這是一個涉及「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的複雜議題。
2.1 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結構
在法律評價上,外遇事件並非僅由第三人單方造成。出軌的配偶與第三人,是「共同」對元配的配偶權造成了侵害。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共同侵權行為」。
在此法律結構下,出軌配偶與第三人成為了「連帶債務人」,而受害的元配則是「連帶債權人」。這意味著:
首先,責任具有不可分性。法律上將兩人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的侵權事實,共同對損害結果負責。其次,元配享有廣泛的請求權。元配可以選擇向出軌配偶與第三人「全體」請求賠償,也可以選擇僅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或「一部」的賠償。
這個「連帶責任」的設計,賦予了受害人極大的程序便利性。例如,若法院判決總賠償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元配可以選擇只向較有資力的第三人請求支付全部50萬元,待取得賠償後,再由第三人自行向出軌配偶請求其應分擔的部分。這在法律上稱為「內部求償權」。
2.2 實務上的兩種聲音:肯定說與否定說
既然法律賦予元配可以選擇向其中一人請求賠償,這是否就意味著「可以只告第三人」的答案是肯定的?在訴訟程序上,答案是「是」,但在實體判決上,卻存在著不同的風險與法院見解。
肯定說:程序選擇權的尊重
多數實務見解與律師(包括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主流觀點)認為,侵害配偶權訴訟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將全體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例如:分割共有物訴訟)。
由於侵害配偶權訴訟不具備此特性,因此,元配在程序上完全有權利基於自身的情感考量(例如:為了家庭和諧、給配偶改過自新的機會)或訴訟策略(例如:配偶名下無財產),選擇只對第三人提起訴訟。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並就原告所提起的訴訟範圍進行審理。
否定說的風險:責任歸屬的實質審查
然而,近年來有部分法官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婚姻的忠誠義務首先是課予在「配偶」身上,而非無關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責任,是源於其「明知」對方有配偶,卻仍與之共同破壞婚姻關係。因此,出軌配偶應負擔「主要責任」,而第三人則是「次要」或「從屬」責任。
在這種觀點下,如果元配選擇完全免除主要責任者(出軌配偶)的法律責任,卻只對次要責任者(第三人)提告,在邏輯上可能存在矛盾。曾有判決因此認為,既然元配已選擇原諒負有主要忠誠義務的配偶,其配偶權所受的損害在主觀上已獲得填補或宥恕,若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有違誠信原則,或認為其情節已不重大,最終駁回原告之訴。
雖然此類判決仍屬少數,但它揭示了一個重要的訴訟風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當事人,即使決定只告第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與訴訟策略也需格外謹慎,應強調提告是為了捍衛婚姻的價值與個人的精神損害,而非單純的情感報復,同時也需準備好應對法官對於為何選擇性提告的質疑。
第三部分:賠償的藝術——法院如何衡量一顆破碎的心的價值?
一旦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下一個核心問題便是:賠償金額如何決定?精神慰撫金不像財產損害有明確的單據可以計算,它試圖去彌補一個無形的創傷。因此,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以做出一個「相當」的裁量。
3.1 影響賠償金額的關鍵因素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根據多年辦案經驗及對大量判決的分析,歸納出以下影響賠償金額的關鍵因素:
1.雙方社經地位與資力
侵害方與被侵害方的職業、收入、財產狀況會直接影響賠償金額。通常雙方社經地位越高,判賠金額也可能越高。這是因為法院認為,社經地位較高的人應當更加謹慎地維護他人的權利,而被侵害者的精神損害程度也可能因社會地位而有所不同。
2.侵害行為的態樣與頻率
是僅止於曖昧訊息,還是有親吻、擁抱,甚至是頻繁的性行為?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與賠償金額成正比。行為越嚴重、越多次,對婚姻的破壞越大,法院判賠的金額也越高。
3.侵害行為的持續時間
是一時的意亂情迷,還是長達數年的婚外情?時間越長,對婚姻的破壞越大,賠償金額越高。短期的外遇(如一兩個月)與長期的婚外情(如一兩年以上)在法院的評價中差異很大。
4.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
侵害行為是否直接導致分居或離婚?若造成婚姻無法挽回的後果,賠償金額會顯著提高。法院會特別關注侵害行為與婚姻破裂之間的因果關係。
5.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被害人是否因此罹患憂鬱症、焦慮症等精神疾病,並有診斷證明?這是證明損害嚴重的有力證據。如果被害人能提供醫療診斷、心理諮詢紀錄等客觀證據,將大幅提升賠償金額。
6.加害人的主觀惡性
第三方是明知對方已婚且有子女仍執意介入,還是被欺瞞?出軌配偶與第三人是否高調示愛,對元配造成二次傷害?惡性越高,賠償金額越高。故意、明知的行為比過失行為應承擔更重的責任。
7.加害人的犯後態度
被發現後是真心悔過、道歉,還是矢口否認、態度惡劣?良好的犯後態度有助於降低賠償金額。法院會考慮加害人是否展現悔意,以及是否願意與被害人進行調解。
3.2 實務判決金額區間參考
綜合近年來的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大致落在新台幣1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少數情節極其嚴重的案例可能更高。
10萬至30萬元區間
此區間通常涉及較輕微的侵害情況。例如曖昧對話、偶發的親密舉動,但無直接證據證明性行為,或交往時間較短(如一至三個月)。在這類案件中,雖然侵害配偶權成立,但因情節相對輕微,法院的賠償金額也相對保守。
30萬至60萬元區間
此為最常見的區間,涵蓋了大多數侵害配偶權案件。通常涉及持續一段時間的交往(如三個月至一年),包含親密接觸、共同出遊,或有間接證據顯示可能發生性行為。在此區間內的判決,反映了法院對於中等程度侵害的評價。
60萬元以上
多為情節重大的案件,例如:長達數年的婚外情、頻繁發生性行為、導致被害人罹患精神疾病、或直接導致離婚等嚴重後果。在極端情況下,若加害人的惡性極高、被害人的損害極為嚴重,賠償金額甚至可能超過100萬元。
當事人應對賠償金額有合理的預期,避免提出過於脫離行情的天價請求,這反而可能影響法官對案件的觀感。一個經驗豐富的律師,能協助您根據具體案情與證據,提出一個具說服力且有機會獲得法院支持的賠償金額。
第四部分:訴訟策略與結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建議
面對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情感上的衝擊與法律上的複雜性交織,當事人很容易感到迷失方向。在此,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提供幾點核心的訴訟策略建議:
1.證據為王,合法至上
訴訟的成敗取決於證據。請冷靜地蒐集所有可能的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照片、影片、人證等。但務必謹記,所有證據的取得都必須合法。在採取任何可能涉及隱私的蒐證行動前,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非法蒐集的證據不僅無法在法庭上使用,還可能讓自己陷入侵犯隱私權、妨害秘密等刑事責任的風險。
2.謹慎評估「只告第三人」的利弊
如前文所述,只告第三人雖然在程序上可行,但可能面臨實體判決上的風險。在做出決定前,應與您的律師深入討論,評估自身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官可能的態度,以及此一選擇對家庭關係的長遠影響。有時候,一併對配偶提告反而能強化您的訴訟地位,讓法院更清楚地看到婚姻所受的損害。
3.擬定周全的法庭陳述
如果您決定只告第三人,需要準備一套合理的說詞來解釋您的選擇,例如是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或是配偶已展現最大誠意悔過並積極修補關係。避免在法庭上表現出對出軌配偶的完全豁免,而應將焦點放在第三人行為對您個人造成的傷害以及對婚姻價值的踐踏。法官會仔細聆聽您的陳述,評估您的提告是否出於正當的權利保護,而非單純的報復心理。
4.保持理性的賠償請求
參考實務行情,並根據您所受的實際損害,提出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一份詳盡闡述您身心受創過程的書狀,搭配醫療證明等客觀證據,遠比一個空洞的數字更具說服力。如果您因外遇而患上精神疾病,務必取得醫療診斷證明,這將大幅提升您的賠償請求的可信度與金額。
結語
走上侵害配偶權的訴訟道路,無疑是一段艱辛的旅程。它不僅是對過去傷痛的回望,也是對未來人生的一次重新定位。在這段路途中,您需要的不僅是法律的武器,更需要專業、同理且經驗豐富的夥伴。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團隊,不僅具備深厚的法律素養,更懂得如何傾聽您的故事,理解您的需求,並為您量身打造最有利的訴訟策略。
無論您最終決定如何行使您的權利,是選擇原諒,還是奮力一搏,我們都將以最專業的態度,陪伴您走過這段風雨,協助您在法律的框架內,找到最能撫平傷痛、保障權益的解決方案。
若您正為此困擾,歡迎隨時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聯繫,讓我們成為您最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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