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手一機的時代,偷拍案件頻傳,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是偷拍,就會構成重罪,並在人生中留下不可抹滅的前科紀錄。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不同的偷拍行為,在法律上有著截然不同的評價與後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透過一則真實判決,為您深入剖析刑法第315條之1與第319條之1的關鍵差異,並點出為何爭取以較輕的罪名論處,對您的未來至關重要。
一、案件回顧:為何檢察官起訴重罪,法官卻輕判?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03號」這起案件中,被告因偷拍了告訴人僅穿著內衣褲的背影,而被檢方以刑責較重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刑法第319條之1)起訴。
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拍攝的畫面,雖已侵犯隱私,但尚未達到「性影像」的程度,因此主動變更法條,改以刑度較輕的「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刑法第315條之1)論處。
二、核心關鍵:到底什麼才算是「性影像」?
法院在本案中給出了關鍵的法律見解,明確區分了兩種罪名的「身體隱私部位」概念:
- 刑法第319條之1(妨害性隱私罪)的「性影像」:
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這裡的「身體隱私部位」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部位」,例如裸露的乳房、下體、肛門等。法官認為,此案中穿著內衣褲的背影,與一般商業廣告或媒體內容相似,難以認定在客觀上會引起性慾或羞恥。
-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身體隱私部位」:
此罪的定義較為廣泛,只要是他人不願公開的身體部位,例如更衣、如廁時的狀態,即使沒有裸露,也可能包含在內。因此,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構成攝錄「性影像」,但仍舊成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妨害秘密罪。
三、罪名之差,為何對被告如此重要?
從重罪變更為輕罪,其意義遠不止於刑期的減少。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律後果,特別是關乎「前科」的認定,這也是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客戶極力爭取的重點。
- 刑罰種類的差異:拘役的重要性
最大的不同在於,刑法第315條之1的法定刑包含「拘役」,而第319條之1則無。「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通常在60日以下。 這看似微小的差異,卻是能否保有清白之身(俗稱「良民證」)的關鍵。
- 前科紀錄的豁免條款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規定,如果法院判處的是「拘役」,即便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該項紀錄在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時,將不會被記載。
換句話說,如果成功爭取到法院以刑法第315條之1論處,並最終獲判「拘役」(可易科罰金),那麼在繳納罰金後,這次的案件將不會在您的良民證上留下任何痕跡,對您未來的求職、移民或申請各類執照的影響能降到最低。
反之,一旦被依刑法第319條之1判刑,由於法定刑只有「有期徒刑」,無論刑期多短,都必然會留下前科紀錄。
- 未遂犯的處罰與否
如前次分析所述,刑法第315條之1不處罰未遂犯。若您僅是舉起手機,尚未拍攝成功就被發現,在此罪名下有爭取無罪的空間。但若被認定為企圖拍攝性影像,則未遂行為依然會受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承諾
面對偷拍指控,許多細節都可能成為影響判決的關鍵。影像內容是否「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拍攝行為是否既遂?這些法律上的爭點,都需要專業律師為您在法庭上據理力爭。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隊,精通妨害秘密與妨害性隱私案件的辯護策略,我們能為您深入分析案情,找出對您最有利的切入點,全力爭取以刑法第315條之1論處,並以獲判「拘役」為目標,為您保住清白的未來。
若您不幸深陷相關案件,請立即與我們聯繫,讓專業的法律協助成為您最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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