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咪酯菸油加甘油算製造毒品嗎?8大重點解析士林地院無罪判決

依托咪酯菸油加甘油算製造毒品嗎?不能只看是否添加、攪拌或分裝,就直接認定成立製造毒品罪。物理加工可能構成犯罪,但仍須依實際處理過程、物品原有狀態、主觀犯意及相關證據,判斷是否符合製造的法律要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對一名將既有含毒品菸油加入非毒品物質、供自己使用的被告,就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判決無罪。這份判決的參考價值,在於要求具體審查行為,而不是宣告添加甘油、香精一律合法。

💡本文分享的是公開裁判分析。該案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也不是本所成功案例;本次未確認判決是否上訴或確定,不能將一審結果當作其他案件的保證。


一、依托咪酯菸油加甘油算製造毒品嗎?本案法院如何判斷

依2026年8月26日的判決,被告取得的物品原本就是含依托咪酯的菸油,後續加入丙二醇、甘油及香精,並注入菸彈殼。被告說明,處理目的是稀釋後方便自己使用,並非轉售。法院確認相關混合、分裝事實,也確認扣案菸彈含有依托咪酯。但這些事實成立,仍不等於製造罪已經成立。

📑判決理由主要包括:

  • 添加的丙二醇、甘油及香精,在本案認定中都不是毒品。
  • 依現有證據,未形成新型態的毒品混合物,亦難認有改變原毒品成分、效用或型態。
  • 本案自用稀釋的處理方式,難認達到改善毒品特性的優化加工。
  • 檢方引用的其他裁判,與本案既有菸油的處理情形存在重要差異。

➠法院綜合判斷後,認為不足以確信被告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因此判決無罪。完整理由可參閱士林地院115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這些理由必須放回本案整體證據理解。不能只抽出「添加物不是毒品」或「為了自用」,就認為所有類似處理都不會犯罪。


二、依托咪酯目前是第一級,為什麼判決仍寫第二級?

本案涉及2025年的行為;依托咪酯則已自2026年6月27日起升列第一級毒品。閱讀判決時,應區分行為當時的分級與現在的分級。dtdo.gov.taipei

製造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第一級毒品,同條規定的法定刑則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個案仍須審查犯罪成立、減刑事由及刑罰適用限制。law.moj.gov.tw

依《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變更,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律;後來法律較有利時,才適用最有利的法律。不能因為審判時已提高分級,就直接將事後較重的處罰套用於先前行為。law.moj.gov.tw

➠分級影響刑責,但不取代製造要件的審查。即使涉及第一級毒品,檢方仍須證明符合製造罪的行為與主觀要件。


三、沒有化學反應,也可能構成製造;單純混合則須整體判斷

⚠️毒品製造並不限於化學合成或從原料提煉。

本案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等判決意旨,說明製造可能包括改變成分、效用、型態,或混合數種毒品形成新型態混合物等加工行為。但對封口、包裝、添加非毒品物質,以及分裝、混合自行施用的毒品等情形,仍須觀察整體過程,不能一概認定都是製造。

因此,兩種說法都過度簡化:

  • 「沒有化學變化,所以一定不是製造。」
  • 「只要攪拌、分裝,就一定成立製造罪。」

➠更重要的問題是:當事人取得的物品原本是什麼?後續處理是否具有法律上重要的改變?相關工具、對話及鑑定,能否支持檢方對行為的評價?

➠單靠「調配」「加工」這些名稱,不能代替具體事實與證據。


四、自用、合法添加物與咖啡包案件,應如何區別?

4.1 自用目的,不是製造罪的豁免條件

本案法院將自用稀釋納入整體判斷,不代表只要主張自用就能排除製造罪。若客觀處理已符合製造要件,仍可能成立犯罪。供他人使用或販賣,也不是製造罪必須具備的條件。不能因為查不到買家,就認為製造指控一定不成立。

4.2 添加物合法,不代表加工結果一定合法

非毒品物質也可能被用來製成含毒品的另一種使用型態。因此,甘油或香精本身不屬毒品,並不足以單獨排除製造責任。另外,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的加重規定,與毒品摻入非毒品物質不同。未符合混合毒品加重要件,也不代表製造罪本身必然不成立。相關規定可參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4.3 引用其他判決,要比較完整案件事實

本案檢方援引毒品果汁粉包、混合製品等裁判,主張增香、添味與方便施用屬於製造。士林地院則認為,那些案件的加工方式、原有材料與供應情形,和本案既有菸油的自用稀釋不同。辯護時,應具體比較這些差異,而不是只引用某份無罪判決的結論。法院是否接受,仍取決於本案證據。


五、驗出毒品、承認分裝,是否足以證明製造?

5.1 鑑定確認成分,還要證明製造行為

檢出依托咪酯,可以證明受檢物含有該成分;但當事人是否製造、做過哪些處理,仍是其他待證事項。律師應核對鑑定範圍、扣案物與現場資料,確認證據能回答哪些問題。例如,鑑定是否只有成分檢驗?其他資料能否證明加工前後的狀態?實際操作者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否清楚?

➙不過,沒有加工前後的比較鑑定,也不代表必然無罪。通訊、影像、證人或其他證據,仍可能支持製造指控。

5.2 承認動作,仍可爭執罪名的法律評價

承認曾添加、攪拌或分裝,不等於法院必須接受「這就是製造」的結論;本案被告承認具體處理事實,法院仍進一步判斷該行為是否該當製造罪。這說明事實陳述與法律評價應分別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也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律師應核對筆錄與客觀資料,提出有依據的主張,而不是要求當事人任意改口。law.moj.gov.tw

➙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認定。合理懷疑是否存在,必須由法院綜合全部證據判斷,並非被告只要否認就一定無罪。law.moj.gov.tw


六、製造無罪,不代表持有、施用與沒收都沒有責任

本案主文有三個不同結果:

  • 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 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公訴不受理。
  • 扣案依托咪酯菸彈:沒收銷燬。

製造部分的無罪,是法院未能認定製造指控成立。

持有部分則涉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第二級毒品、後續施用,以及另案觀察勒戒程序。法院認為,本案持有行為受相關施用行為吸收,並為另案觀察勒戒案件效力所及,不應再單獨追訴,因此判不受理;這不是「持有毒品合法」,也不是所有持有案件都能套用。持有數量、目的與施用的關係不同,法律結果可能不同。

★此外,即使製造罪判無罪,毒品仍可能依法沒收銷燬;施用案件也可能另有刑事程序或戒癮處遇。閱讀判決應分別確認各項結果。


七、被控調配毒品菸油,應先整理哪些辯護資料?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認為,這類案件應先確認罪名與證據,再決定是否以無罪、罪名爭執或減刑作為主要方向。

👨🏻‍⚖️建議由律師依案件資料逐項核對:

  1. 行為時間:確認當時分級與新舊法適用。
  2. 原始物品:釐清取得時的狀態,以及後續實際處理。
  3. 鑑定內容:確認成分、純度或其他檢驗能證明的範圍。
  4. 通訊與金流:核對用途、往來對象及是否存在其他交易。
  5. 現場與扣案物:確認工具、容器與各人的實際參與。
  6. 筆錄內容:區分具體動作與訊問中使用的法律名稱。
  7. 裁判差異:比較檢方引用案件與本案的重要事實。
  8. 其他責任:評估持有、施用、轉讓或販賣等問題。

不要為了配合某份判決,事後將所有行為一律描述成自用;也不要刪除對話、搬移物品或與他人統一說詞;可先保存搜索扣押文件、傳票、起訴書及既有交易資料,由律師協助確認哪些證據需要調查。對不理解的問題,不應猜測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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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見問題FAQ

Q1:依托咪酯菸油加甘油算製造毒品嗎?

不一定,要依原物品狀態、實際處理、主觀犯意及全案證據判斷。本案製造部分雖判無罪,但不能據此認定所有添加、稀釋或分裝都合法。

Q2:我只是自己使用,是否一定不成立製造?

不是。自用可能是判斷因素,但不會自動排除製造罪。客觀行為符合要件時,仍可能成立犯罪。

Q3:沒有製造罪,是否就沒有其他毒品責任?

不是。持有、施用、轉讓、販賣及沒收等問題,仍須分別審查。本案也有另案觀察勒戒程序及毒品沒收銷燬。

Q4:現在查到依托咪酯,都應以第一級處理嗎?

應確認行為時間、物質品項及適用規定。依托咪酯已自2026年6月27日起升列第一級,但先前行為不能只因後來提高分級,就直接適用較重處罰。

Q5:已在警詢承認「調配」,還能答辯嗎?

可以核對實際陳述及證據,爭執法律上的製造要件是否成立。但應忠於事實,不能任意改口或捏造自用理由。

Q6:這是謙聖協助取得的無罪案例嗎?

不是。本文是公開裁判分析,該案非本所承辦。本次未確認是否上訴或確定,也不保證其他案件獲得相同結果。若您或家人因毒品菸油、煙彈或分裝行為,被指控製造毒品,可攜帶搜索扣押資料、傳票及起訴書,尋求刑事律師協助,先釐清行為時間、製造要件與證據,再評估適合的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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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判決分析以公開一審理由為限;實際責任仍應依行為時規定、完整卷證及後續裁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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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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