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日本入境表格問的不是「有沒有坐過牢」
- 2. 二、台灣有前科,不代表一定不能進入日本
- 3. 三、日本特別重視哪些犯罪紀錄?
- 4. 四、台灣有前科入境日本勾選沒有的後果:7項可能風險
- 5. 五、緩刑、易科罰金及罰金,需要申報嗎?
- 6. 六、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也算有犯罪紀錄嗎?
- 7. 七、日本是否一定查得到台灣的紀錄?
- 8. 八、已經填錯,但還沒抵達日本,應該怎麼辦?
- 9. 九、已經進入日本後才發現申報錯誤,怎麼處理?
- 10. 十、入境前建議準備哪些文件?
- 11. 十一、哪些情況應在訂機票前先做法律評估?
- 12. 十二、常見問題FAQ
- 13. 十三、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
- 14. 結語:誠實申報不等於一定被拒絕,隱瞞卻可能放大風險
- 15. 📢【24h免費法律諮詢】
台灣有前科入境日本勾選沒有的後果,可能包括被帶往進一步審查、要求補充判決資料、拒絕上陸;若已利用不實內容取得上陸許可,特定情況下還可能涉及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的刑事責任或在留資格撤銷。
先說結論:在台灣曾經被判有罪,不代表一定不能進入日本;但日本官方的外國人入國紀錄詢問範圍,比許多人理解的「會不會直接被拒絕入境」更廣;日本官方表格的問題是:「您是否曾在日本或日本以外的國家,因刑事案件受到有罪判決?」因此,即使某項判決未必構成日本法定的拒絕上陸事由,也不能直接據此勾選「沒有」。
💡真正需要分開判斷的是:
- 表格是否應勾選「有」;
- 該項有罪判決是否構成拒絕上陸事由;
- 如實申報後,日本是否仍可能准許入境;
- 如果曾經填寫不實內容,是否已經影響上陸許可;
- 是短期旅遊,還是工作、留學、依親等長期居留申請。
這些問題的法律效果不同,不宜只用「有沒有前科」一概判斷。
一、日本入境表格問的不是「有沒有坐過牢」
▪️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的外國人入國紀錄,犯罪紀錄問題為:您是否曾在日本或日本以外的國家,因刑事案件受到有罪判決?
▪️官方英文版本則使用:Have you ever been found guilty in a criminal case in Japan or in any other country?
因此,表格的重點是「是否曾受刑事有罪判決」,並不是只問:
- 是否曾經入監服刑;
- 是否被判一年以上;
- 是否仍在緩刑期間;
- 良民證上是否仍會顯示;
- 日本是否一定查得到;
- 該判決是否必然導致拒絕入境。
日本官方表格的原文可參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的外國人入國紀錄。換句話說,曾受罰金、拘役、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判決的人,不能只因自己沒有實際入監,就自行認定應勾選「沒有」。是否屬於表格所稱的有罪判決,應依判決性質、確定情形及表格原文判斷。
➠相反地,單純接受警察調查、遭檢察官偵查、獲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原則上不等同法院作成的刑事有罪判決。但若簽證申請書或其他文件另外詢問逮捕、起訴、處分或違法紀錄,仍須按照該份文件的實際問題作答。
二、台灣有前科,不代表一定不能進入日本
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採取法定上陸條件及個案審查制度。持有台灣護照可以在符合條件時免簽短期入境,不代表抵達日本後一定會取得上陸許可。免簽的意義,主要是免除事前申請短期停留簽證的程序;旅客抵達日本後,仍須接受入國審查,並證明自己符合日本法律所定的上陸條件。
💡因此,應區分兩個問題:
▪️第一,旅客是否應該誠實申報曾受有罪判決。
▪️第二,該項判決是否屬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規定的上陸拒否事由。
「應勾選有」不等於「一定被拒絕入境」。部分較輕微、未達法定門檻且不屬於特殊犯罪類型的判決,未必當然構成拒絕上陸事由,日本入國審查機關仍會依案件與入境目的進行判斷。反過來說,即使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案件很輕,也不能自行把「可能不會被拒絕」理解成「可以填寫沒有犯罪紀錄」。
三、日本特別重視哪些犯罪紀錄?
依日本現行《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5條,可能構成拒絕上陸事由的犯罪紀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 曾受一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刑罰
曾經違反日本或其他國家的法律,並受一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刑罰者,可能構成拒絕上陸事由,但政治犯罪另有例外;日本自2025年起將原有的懲役與禁錮制度整合為拘禁刑。台灣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是否屬於相當刑罰,須依日本法進行評價,不能只依中文名稱判斷。
此外,法律所重視的不一定是實際入監多久。若原判決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附帶緩刑、部分執行或其他特殊安排,仍不宜自行認定不在日本法規範範圍。
2. 毒品犯罪沒有一般的一年門檻
曾因違反日本或其他國家關於麻藥、大麻、鴉片、興奮劑或精神藥物管制法律而受刑者,可能另行構成拒絕上陸事由;毒品案件不能只看刑期是否達一年。即使是較短刑期、緩刑或其他刑事處罰,也可能受到日本入境法規的特別審查。
因此,曾涉及施用、持有、運輸、販賣、轉讓、栽種大麻或其他毒品犯罪的人,建議在購買機票及填寫資料前,先依判決書確認罪名、刑度與日本法的適用風險。
3. 性交易及相關仲介行為
曾從事賣春、媒介、引誘、提供場所或其他與賣春直接相關業務者,也可能受到上陸限制。是否符合拒絕事由,仍應依具體行為及日本法律的定義判斷。
4. 人口販運
曾從事人口販運,或教唆、幫助他人從事人口販運者,可能構成拒絕上陸事由。
5. 武器、爆裂物及其他公共安全風險
槍砲、刀械、弩、火藥、爆裂物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也可能引起日本入國審查機關的高度注意。是否直接構成拒絕上陸,應依犯罪內容、所適用的法定事由及個案資料判斷。
6. 曾被日本遣返或拒絕上陸
如果當事人曾被日本退去強制、依出國命令離境,或曾遭拒絕上陸,可能受到一定期間的上陸限制。期限須依先前處分原因、次數及日本入管法規定判斷。
📑現行條文可參閱日本官方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四、台灣有前科入境日本勾選沒有的後果:7項可能風險
1. 被帶往進一步入境審查
如果入國審查官發現申報資料與掌握資訊不一致,可能要求旅客前往進一步審查區域,詳細詢問:
- 曾犯的罪名;
- 判決日期與確定日期;
- 宣告刑及實際執行情形;
- 是否宣告緩刑;
- 是否涉及毒品或其他特殊犯罪;
- 本次入境目的;
- 預定停留時間、住宿及返國安排;
- 為何在申報資料中勾選「沒有」。
進一步詢問不代表必然遭到拒絕,但可能造成長時間等待、錯過轉機、住宿或預定行程;如果當事人無法使用日文溝通,應清楚表示需要翻譯,不要在不了解問題或文件內容時任意簽名。
2. 被要求提出台灣判決及執行資料
入國審查官可能要求當事人提供判決書、確定證明、緩刑資料、刑期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資料、不起訴處分書或其他能說明案件結果的文件。
只有良民證未必足以完整呈現案件。日本機關可能需要確認的,是原始罪名、事實、刑度及判決結果,而不是只看台灣目前能否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文件只有中文,也可能需要準備日文譯本。是否必須公證、驗證或由特定人翻譯,應事前向日本駐外單位或日本入管專業人士確認。
3. 遭拒絕上陸
如果入國審查機關認定當事人符合第5條的上陸拒否事由,或無法證明符合其他上陸條件,可能不准許進入日本;在此情況下,旅客可能被安排搭乘原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離境。相關機票、住宿、行程取消及其他費用,也可能造成實際損失。
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的統計顯示,2025年被拒絕上陸者中,確實有人是因曾受一年以上拘禁刑或其他法定拒絕事由而未獲准入境。相關資料可參閱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的上陸拒否統計。
4. 不實申報可能成為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的問題
如果當事人明知自己符合表格詢問範圍,仍故意填寫不實內容,並藉此取得上陸許可,日本機關可能進一步判斷是否屬於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許可。
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0條對部分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的行為設有刑事處罰,法定刑最高可能包括三年以下拘禁刑、三百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拘禁刑及罰金。
但並不是每一次誤勾、漏填或理解錯誤,都會直接成立犯罪。仍須判斷:
- 填寫內容是否客觀不實;
- 當事人是否明知並故意隱瞞;
- 不實內容是否與上陸條件有關;
- 是否因此取得上陸許可;
- 是否符合第70條的具體處罰要件。
單純填錯與故意以不實資料取得許可,法律評價並不相同;但不應抱持「先填沒有,被發現再解釋」的心態。
5. 在留資格可能遭撤銷
如果當事人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並以工作、留學、依親、經營管理或其他在留資格居留日本,日本機關可能依第22條之4,進一步處理在留資格撤銷問題。在留資格撤銷不是只影響一趟旅行,還可能直接影響:
- 在日本工作的資格;
- 學校就讀與留學身分;
- 依親或家庭生活;
- 在留期間更新;
- 在留資格變更;
- 未來永久居留申請。
是否撤銷及後續如何離境,仍須經日本法定程序處理,不是發現資料不一致就必然立即失去全部資格。
6. 可能衍生退去強制或逾期停留風險
當事人若在留資格遭撤銷,或已被命令於一定期間內離境,卻沒有依法處理,可能進一步衍生非法停留、退去強制及再入境限制。因此,如果人已經進入日本後才發現先前申報錯誤,不宜繼續隱瞞,也不宜自行猜測補救方式。應儘速找熟悉日本入管法的律師或行政書士,依當時的在留資格及程序狀態評估。
7. 未來簽證及入境可能受到更嚴格審查
即使當次沒有被拒絕入境,曾經提供不實資料仍可能影響後續程序;日後再次前往日本、申請簽證、更新在留期間、變更在留資格或申請永久居留時,日本機關可能要求說明過去申報不一致的原因,並要求提出更多證明文件。這不代表一定會被永久禁止進入日本,但誠信問題可能使未來每一次申請都增加審查時間及不確定性。
五、緩刑、易科罰金及罰金,需要申報嗎?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日本入國紀錄詢問的是是否曾經在刑事案件中受到有罪判決,而不是是否曾實際入監。因此,下列情況不能只因沒有坐牢就直接勾選「沒有」:
- 有罪判決並宣告緩刑;
- 判處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
- 判處拘役;
- 法院判處罰金;
- 簡易判決處刑;
- 有罪判決已經執行完畢;
- 台灣良民證因特定法律規定未記載該案件。
是否構成日本第5條的拒絕上陸事由,是另一個問題。
例如,一般犯罪只被判處罰金,未必符合「一年以上拘禁刑或相當刑罰」的門檻;但表格仍可能要求申報曾受有罪判決。若是毒品案件,又可能適用不以一年刑期為門檻的特殊規定。因此,不能用「不會被拒絕」反推「不必申報」。
六、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也算有犯罪紀錄嗎?
一般而言:
- 警察移送不等於有罪判決;
- 檢察官偵查不等於有罪判決;
- 不起訴處分不是法院有罪判決;
- 緩起訴處分原則上也不是法院有罪判決;
- 無罪判決不是有罪判決。
但仍應注意,簽證申請書、工作許可文件或其他國家的表格,可能不只詢問有罪判決,也可能另外詢問是否曾遭逮捕、起訴、處分、遣返或拒絕入境。
➠所以,應逐字閱讀當次使用的表格,不能把不同問題一律理解成「有沒有前科」。
七、日本是否一定查得到台灣的紀錄?
答案是:不能假設一定查得到,也不能假設一定查不到。
日本入國審查可能透過本人陳述、證明文件、過往申請資料、國際執法合作、遣返或通報紀錄,以及其他審查資訊發現疑點。外國人入境日本時,原則上也須依法提供指紋、照片等個人識別資料,但特定身分及年齡另有例外。
即使日本機關當次沒有立即掌握紀錄,也不代表不實申報因此成為合法。日後申請工作、留學、在留資格更新或再次入境時,如果前後資料出現矛盾,仍可能被要求說明,「以前勾選沒有也成功入境」不能證明下一次仍可採取相同做法,更不能消除先前不實申報可能造成的風險。
八、已經填錯,但還沒抵達日本,應該怎麼辦?
如果已經在Visit Japan Web或其他系統填寫完成,但尚未接受日本上陸審查,建議依下列順序處理:
- 先確認系統是否仍可編輯或重新登錄資料。
- 保存原申報內容及修改紀錄。
- 準備判決書、確定證明與刑罰執行資料。
- 確認表格原文是否確實涵蓋自己的案件。
- 向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或熟悉日本入管法的專業人士詢問。
- 抵達日本後若仍有錯誤,應在取得上陸許可前主動向審查官說明。
➠主動在許可前更正,與取得上陸許可後才被查出故意隱瞞,法律風險可能不同;不要為了補救一項錯誤,再製作不實判決譯本、竄改刑期、刪除申報紀錄或編造案件已經撤銷。這些行為只會讓問題更加嚴重。
九、已經進入日本後才發現申報錯誤,怎麼處理?
如果當事人已經取得上陸許可並進入日本,處理方式必須更為謹慎。
應先整理:
- 當時使用的申報表及問題文字;
- 自己填寫的答案;
- 台灣刑事案件的完整結果;
- 是否涉及第5條拒絕上陸事由;
- 當時為何勾選「沒有」;
- 是誤解問題,還是明知後故意隱瞞;
- 目前是短期停留還是持有其他在留資格;
- 是否已收到日本機關的通知或詢問。
此時不宜直接依網路文章自行向不同機關反覆陳述,以免前後說法不一致。應優先諮詢日本入管律師或合格專業人士,確認是否需要主動說明、如何提出資料,以及是否涉及刑事或在留資格風險。台灣律師則可以協助整理台灣判決、確定日期、執行情形及處分性質,必要時再與日本專業人士共同確認。
十、入境前建議準備哪些文件?
如果曾經有刑事案件,尤其案件涉及毒品、一年以上刑期、緩刑或特殊犯罪類型,可事前準備:
- 刑事判決書;
- 判決確定證明書;
-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 刑期執行完畢證明;
- 緩刑期滿資料;
- 罰金繳納證明;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案件內容的簡要時間軸;
- 必要的日文譯本;
- 住宿、回程機票及入境目的證明;
- 工作、留學或依親相關文件。
應攜帶哪些資料,仍須依個案決定。準備大量文件不代表一定可以入境,但在被詢問時,有完整且一致的資料通常比只用口頭解釋更容易釐清。
十一、哪些情況應在訂機票前先做法律評估?
出現下列情況時,不建議僅依親友經驗決定如何填寫:
- 曾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 曾獲判緩刑,但原宣告刑達一年以上;
- 曾因毒品、大麻、興奮劑或管制藥物案件受刑;
- 曾涉及性交易、人口販運、槍砲或爆裂物案件;
- 曾被日本或其他國家遣返或拒絕入境;
- 曾經在日本入境資料中填寫與事實不符的內容;
- 目前要申請工作、留學、依親或長期居留;
- 不確定台灣處分是否屬於刑事有罪判決;
- 已收到日本入國管理機關要求補充說明;
- 過去不同次申請所填資料互相矛盾。
如果案件同時涉及台灣刑事紀錄與日本入管法,最穩妥的做法,是由台灣律師先確認判決性質,再由日本入管專業人士判斷上陸及在留風險。
十二、常見問題FAQ
Q1:台灣有前科入境日本勾選沒有的後果一定是拒絕入境嗎?
不一定。是否拒絕上陸,要看犯罪類型、刑度、是否涉及毒品等特殊犯罪,以及日本第5條是否適用。但如果申報內容不實,可能增加進一步審查、拒絕上陸及後續不正取得許可的風險。
Q2:有緩刑就可以勾選沒有嗎?
不能只因為沒有實際入監就勾選沒有。緩刑仍以法院作成有罪判決為前提,應依表格原文及判決內容確認如何申報。原宣告刑是否達一年,也可能影響上陸拒否事由的判斷。
Q3:只被判罰金,也要申報嗎?
日本官方入國紀錄詢問是否曾在刑事案件中受有罪判決,並未將問題限於監禁刑。罰金判決可能仍屬應回答「有」的範圍,但是否因此構成拒絕上陸,則要另外判斷。
Q4:台灣的緩起訴算有罪判決嗎?
緩起訴是檢察官作成的處分,原則上不是法院有罪判決。但如果其他簽證文件另外詢問是否曾受刑事處分、遭逮捕或遭起訴,仍須依問題內容回答。
Q5:毒品案件刑期不到一年,也可能不能入境嗎?
有可能。日本入管法對麻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精神藥物犯罪設有特別規定,不能只用一年刑期門檻判斷。
Q6:以前填「沒有」並成功入境,這次可以照填嗎?
不建議。先前順利通關不表示答案正確,也不代表日本機關已經確認所有資料。再次填寫不實內容,可能增加被認定為持續或故意隱瞞的風險。
Q7:誠實勾選「有」,是不是一定會被帶去問話?
不一定,但可能被要求補充說明。是否進一步審查,取決於案件內容、刑度、入境目的、文件準備及審查官判斷。
Q8: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直接決定日本是否讓我入境嗎?
不能。最終是否准許上陸,由日本入國管理機關依法判斷。台灣律師可以協助確認台灣判決、刑度、確定及執行情形,整理案件文件,並建議當事人向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或日本入管專業人士進一步確認。
十三、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
有刑事紀錄並不當然失去出國、旅遊或申請居留的機會。真正的風險,通常來自沒有分清楚「應否申報」與「是否構成拒絕上陸」是兩個不同問題。
如果您曾因詐欺、洗錢、毒品、傷害、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或其他案件受判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整理:
- 判決是否已經確定;
- 處分是否屬於刑事有罪判決;
- 原宣告刑與實際執行情形;
- 緩刑、易科罰金及執行完畢資料;
- 適合提供給日本專業人士的文件;
- 是否需要日文翻譯或進一步跨境法律評估。
您也可以查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刑事案件法律文章與成功案例,或透過聯絡我們提出個案資料。
結語:誠實申報不等於一定被拒絕,隱瞞卻可能放大風險
台灣有刑事有罪紀錄,不代表一定不能前往日本。是否構成拒絕上陸,須依日本入管法、犯罪類型、原宣告刑、特殊犯罪規定及入境目的個別判斷。
但日本官方入國紀錄詢問的是是否曾在日本或其他國家受刑事有罪判決,並不是只問有沒有坐牢,也不是只問有沒有被判一年以上。如果明知問題涵蓋自己的判決,仍故意勾選「沒有」,原本可能只是需要說明的一項紀錄,可能進一步變成不實申報、拒絕上陸、不正手段取得許可、在留資格撤銷或未來嚴格審查等問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免簽不代表免審查,誠實申報也不等於當然拒絕入境。出發前先確認判決內容、表格原文及日本法規,遠比抵達機場後才臨時解釋更能降低風險。
※本文依截至2026年9月21日可查得的日本官方法規及公開資料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日本入管法的個案法律意見。日本法規、入境表格及審查實務可能調整,實際案件仍應由日本合格律師、行政書士或主管機關依最新規定判斷。
ㅤㅤㅤ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 高雄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7號3樓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
詐欺案件處理 |
毒品案件辯護 |
|
車手案件諮詢 |
家事訴訟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