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安非他命是第幾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也算第二級嗎?
- 2. 二、安毒案件刑責速查:行為不同,結果差距很大
- 3. 三、持有20公克怎麼算?重點是「純質淨重」
- 4. 四、施用案件第一次一定勒戒嗎?處遇要看前案與程序
- 5. 五、沒有收錢也可能成立轉讓,原價交付也要查明
- 6. 六、意圖販賣而持有與販賣,差別在哪裡?
- 7. 七、被控販售時,常見的六項辯護檢查
- 8. 八、自白、供出來源一定可以減刑嗎?
- 9. 九、被通知採尿、搜索或到案,第一時間怎麼做?
- 10. 十、毒品律師可以協助哪些事項?
- 11. 十一、常見問題 FAQ
- 12. 結語:先確認成分、純質淨重與行為,再評估案件方向
- 13. 📢【24h免費法律諮詢】
許多人收到警察通知、採尿通知或搜索票後,才開始查詢「安非他命是第幾級毒品」,並擔心持有會判多久、20公克是不是重罪、第一次施用會不會被送勒戒,或被指控販賣時還有沒有辯護空間。依臺灣現行法規,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均受第二級毒品規範;但案件結果不能只看俗稱或外觀,仍須綜合鑑定成分、純質淨重、持有目的、通訊與金流、交付方式、前案紀錄及搜索採證程序判斷。
🚨同樣查獲一包結晶,有人面臨的是單純持有或施用,有人可能涉及轉讓;若卷內出現交易對價、分裝工具或銷售訊息,偵辦方向還可能升高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販賣。不同罪名的最低刑度相差多年,因此收到通知後,第一步不是套用網路案例,而是先確認警方究竟以何種身分、哪一項事實進行調查。
※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依臺灣現行法規整理,屬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任何個案必然取得相同結果。實際責任仍應以行為時有效法規、正式鑑定、完整卷證及法院認定為準。
一、安非他命是第幾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也算第二級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安非他命列於第二級;實務常見、俗稱「安毒」的甲基安非他命,也受第二級毒品規範。不過,現場查獲的是粉末、結晶、錠劑或液體,不能只憑外觀、氣味、包裝或當事人的俗稱確認成分。刑事責任原則上仍須以送驗後的鑑定報告為基礎,並核對檢體是否與扣案物一致、採樣與封緘是否完整、鑑驗方法為何,以及所驗出的物質是否確實屬於法定品項。
💡第二級毒品並非單純行政違規。依行為不同,可能涉及持有、施用、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運輸或製造,各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均不同。
二、安毒案件刑責速查:行為不同,結果差距很大
| 行為類型 | 主要法律效果 | 判斷重點 |
| 持有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 是否知情持有、鑑定成分與純質淨重 |
| 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法定門檻看純質淨重,不是含袋總重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採尿程序、確認檢驗、前案與處遇紀錄 |
| 轉讓第二級毒品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是否無償交付、共同施用或另有對價 |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 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 是否已產生販售目的但尚未完成交易 |
| 製造、運輸或販賣第二級毒品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 元以下罰金交易、運輸或製造行為及主觀犯意能否證明 |
上表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11條整理。個案還可能涉及未遂、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罪、混合多種毒品、累犯、數罪併罰、沒收及其他加重或減輕事由,不能只看一張表直接預測判決。
三、持有20公克怎麼算?重點是「純質淨重」
持有案件最常見的誤解,是把警方現場秤得的毛重、含袋重量或整包混合物重量,直接當成法律上的20公克門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法定刑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純質淨重」不是扣案物連同包裝的總重量,而是依淨重及純度計算出的毒品成分重量。假設扣案物淨重30公克,鑑定純度為50%,換算後的純質淨重可能為15公克,尚未達20公克;若淨重較低但純度很高,也可能接近或超過門檻。實際計算仍應以鑑定機關採樣方式、純度分析及報告數據為準。
收到鑑定結果時,應至少檢查:扣案物與送驗檢體編號是否一致、包裝重量是否排除、抽樣方式能否代表全部扣案物、純度與誤差如何記載,以及數包物品能否依法合併計算。尤其數值落在20公克附近時,任何採樣或計算問題都可能影響適用條項。
★未達門檻不代表沒有刑事責任,也不代表一定可以易科罰金或獲得緩刑;達到門檻也不是法院必然判處固定刑期。法院仍會依持有原因、數量、期間、犯後態度、前案紀錄與其他量刑事項判斷。
四、施用案件第一次一定勒戒嗎?處遇要看前案與程序
施用第二級毒品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制度同時設有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因此,「第一次一定送勒戒」或「第二次一定起訴」都不是足以處理個案的完整答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及第24條,可能的程序包括: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觀察後如有繼續施用傾向,再進入強制戒治;或由檢察官先依規定作成附條件緩起訴,命完成戒癮治療。是否適用,必須核對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何時執行完畢、是否在三年內再犯、過往是否曾接受緩起訴處遇,以及醫療機構的評估。
戒癮治療緩起訴並不是口頭表示願意戒毒就當然獲准。檢察官作成相關處分前依法應徵詢醫療機構意見;處分後,當事人也必須遵守治療、採尿、報到、支付費用或其他條件。若未履行而遭撤銷,檢察官會繼續偵查或起訴。此外,「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與「完成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不是相同法律事件。三年期間如何計算、案件應走哪一條程序,應調閱前案處分書、執行紀錄與本案犯罪時間後再判斷。
五、沒有收錢也可能成立轉讓,原價交付也要查明
不少人以為沒有賺錢、只是請朋友一起使用,就不會成立嚴重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
實務上必須區分無償交付、共同持有、共同施用、合資購買、代購、借放與有對價交易。沒有當場交付現金,不代表一定沒有對價;抵債、物品交換、虛擬貨幣、代購費或其他利益,也可能成為偵查機關判斷交易關係的材料。反過來說,單純在場、代為保管或轉交,也不能未經證明就一律評價為販售。仍須釐清每個人的出資、聯絡、取得、支配與交付過程,以及當事人是否知道物品性質。
六、意圖販賣而持有與販賣,差別在哪裡?
若檢警認為持有的目的不是自己施用,而是準備出售,可能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偵辦,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交易行為已進入販賣罪的既遂或未遂範圍,則可能適用更重的製造、運輸、販賣規定。
💡判斷販售目的時,常見證據包括:
- 扣案物數量、純度與分裝方式。
- 電子秤、空夾鏈袋、封口機或價目表。
- LINE、Telegram或其他通訊中的數量、價格及交付訊息。
- 銀行轉帳、現金、虛擬貨幣與其他資金往來。
- 交易對象、共同被告或證人的陳述。
- 監視器、定位、通聯及搜索扣押所得資料。
上述證據必須放回具體情境判讀。持有數量多,不必然單獨證明準備銷售;查獲秤具,也要確認用途與其他證據是否相互吻合。相對地,即使未查獲大量毒品,如通訊、對價與交付證據完整,仍可能成立交易相關犯罪。
七、被控販售時,常見的六項辯護檢查
販賣第二級毒品的最低法定刑為10年,警詢與偵查初期的供述、手機扣押及證據保全尤其重要。辯護通常會逐項檢查以下問題:
- 交易對象是否具體:對方身分、時間、地點與毒品種類是否一致。
- 是否存在對價:金流能否確實對應特定交付,而非借款、還款或其他交易。
- 通訊內容是否完整:不能只截取暗語或片段訊息,忽略前後文與其他合理解釋。
- 指述是否有補強:購毒者或共同被告的說法,有無客觀資料支持,前後是否矛盾。
- 扣案物能否連結交易:鑑定出的物質是否就是被指控交付的標的,數量與時間能否對應。
- 搜索取證是否合法:搜索票範圍、手機資料擷取、扣押清冊及證物保管鏈是否完整。
➠若只有單一利害關係人的指述,通訊與金流又無法相互印證,證明力可能受到挑戰;若監聽、交付、鑑定、金流及影像彼此吻合,辯護策略就須依實際證據重新評估。律師的工作不是替當事人編造說法,而是把可驗證的事實、證據漏洞與法律要件清楚整理出來。
📝謙聖過去處理相關案件時,也曾就交易故意與證據鏈提出辯護。可延伸閱讀:涉嫌共同販賣安毒,成功改認持有、載友送貨涉幫助販毒,成功爭取緩刑。案例結果取決於個別卷證,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相同。
八、自白、供出來源一定可以減刑嗎?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兩種常見減刑規定的要件不同:
- 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供出上游」不是只說出綽號或來源就一定減刑,還要因該供述而實際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供述與查獲之間須有因果關係。自白減刑也不是所有毒品罪一體適用;第17條第2項的範圍是第4條至第8條,不包含單純施用與持有。
➠是否自白、承認到何種範圍,以及是否同時爭執交易次數、毒品種類或犯罪角色,都可能影響訴訟結果。當事人應先理解卷內證據與法律效果,不宜在資訊不足時只因聽說「承認會比較輕」就作出無法回復的陳述。
九、被通知採尿、搜索或到案,第一時間怎麼做?
若收到警察通知或地檢署傳票,先確認通知身分是證人、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告,以及案由、時間與承辦單位。若正在搜索,應確認搜索票記載的處所、對象與範圍,並保留扣押物品目錄;不宜阻撓合法執行,也不要簽署與現場實況不符的文件。案件資料應立即保存,包括完整通訊、轉帳紀錄、購買來源、醫療資料、行車或監視影像及可說明資金用途的文件。不要刪除訊息、丟棄物品、補作不實資料或要求他人統一說詞,這些行為可能使原本可以釐清的案件更加不利。
接受詢問時,只陳述自己確實知道或記得的內容;不確定時可以明確表示需要查證,不要用猜測填補空白。對扣案物成分、純度、金流原因或他人角色有爭議時,應要求以鑑定與客觀資料核對,而不是迎合問題中的假設。
📑若屬單純施用且有治療意願,可儘早了解醫療評估與戒癮處遇。相關案例可參考:施用第二級毒品成功獲戒癮治療緩起訴、吸食安毒爭取緩起訴,避免觀察勒戒。
十、毒品律師可以協助哪些事項?
在持有案件中,律師可核對扣案物成分、淨重、純度、純質淨重與保管鏈;在施用案件中,可調閱前案處遇紀錄、檢視採尿與確認檢驗,並評估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程序;在轉讓、意圖販售或交易案件中,則須分析對話、金流、交易對象指述、監視影像與各參與者的實際角色。若案件進入羈押、偵查或審判,還要同步評估供述策略、證據聲請、減刑要件、沒收及刑度風險。越早取得完整資訊並建立時間軸,越能避免第一次筆錄中的誤解持續影響後續程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施用、持有、轉讓、販賣、運輸、製造及相關刑事案件。專業協助的重點不是保證結果,而是讓罪名、證據、程序與可採取的法律方向受到逐項檢驗。
十一、常見問題 FAQ
Q1:安非他命是第幾級毒品?持有少量只會罰錢嗎?
在臺灣屬第二級管制物質。即使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單純持有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不能當成只有行政罰的違規行為。
Q2:警方說查到20公克,就一定適用加重規定嗎?
不一定。法定門檻是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不是含袋毛重,也不是只看現場初秤。應等待正式鑑定,確認淨重、純度、採樣與換算方式。
Q3:第一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定會被送觀察勒戒嗎?
不一定。案件可能涉及觀察勒戒,也可能由檢察官評估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具體處理須查明前案紀錄、三年期間、醫療評估及本案證據。
Q4:沒有收錢,把毒品交給朋友也會犯罪嗎?
可能成立轉讓第二級毒品。是否屬無償轉讓、共同施用、合資購買或其他法律關係,仍須依出資、取得、支配與交付經過判斷。
Q5:持有數量多,就一定會被認定準備販售嗎?
數量是重要證據,但通常不是唯一證據。檢警還會綜合分裝、秤具、通訊、金流、交易對象指述及當事人說法,判斷是否具有販售目的。
Q6:供出毒品來源或承認犯行,一定能減刑嗎?
不一定。供出來源須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偵審自白減刑也有特定罪名與程序要件。應先確認指控與證據,再決定答辯方向。
結語:先確認成分、純質淨重與行為,再評估案件方向
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受第二級毒品規範,但持有、施用、轉讓、意圖販售與實際交易的法律效果差距極大。20公克門檻看的是純質淨重;施用處遇則須結合前案時間、觀察勒戒紀錄、醫療評估及檢察官的程序選擇。
💡若自己或家人收到到案通知、採尿通知、搜索票,或已因通訊、金流與分裝情形被認定涉及交易,不要只用「初犯」「少量」「自己使用」作為結論。應保存資料、確認鑑定與程序,並由熟悉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依完整卷證評估。越早釐清事實與法律要件,越能避免倉促陳述或錯誤判斷進一步影響權益。
ㅤㅤㅤ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 高雄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7號3樓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
詐欺案件處理 |
毒品案件辯護 |
|
車手案件諮詢 |
家事訴訟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