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戶洗錢緩刑成功案例:6罪判10月、緩刑2年並得易科罰金|謙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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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洗錢緩刑成功案例中,本案當事人因接觸網路工作,依照他人指示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並將匯入款項轉進虛擬資產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對方指定的虛擬錢包。相關款項後來被查出涉及多名詐欺被害人,當事人因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合計涉及6次一般洗錢犯行。本案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共同承辦。辯護團隊協助當事人逐筆整理銀行帳戶、虛擬資產交易與轉匯紀錄,釐清實際參與範圍,並於法院審理期間積極處理和解、賠償及量刑資料。

💡法院最終判處各罪有期徒刑6個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宣告緩刑2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罰金得易服勞役。

➟這項結果不代表帳戶案件可以輕忽,也不代表所有類似案件都能取得緩刑,而是顯示即使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多筆金流及虛擬貨幣,只要能依具體卷證釐清責任範圍,並提出完整的和解、賠償與量刑資料,仍可能爭取避免實際入監。


一、案件背景:網路工作要求提供帳戶,卻捲入詐欺金流

本案當事人原本是在網路上接觸工作機會。對方表示,工作內容需要提供個人金融帳戶收取款項,再依指示將款項轉至虛擬資產帳戶,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指定錢包。當事人依照指示操作後,帳戶陸續收到多筆款項。當時看似只是按照工作流程處理資金,後來卻被查出這些款項實際來自不同的詐欺被害人。

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提供帳戶收款,再將資金轉為虛擬資產並匯往指定錢包,已使詐欺所得的流向更難追查,涉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因此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當事人即使沒有直接聯繫被害人、沒有親自傳送詐騙訊息,也沒有參與前端詐術,仍可能因為提供金融帳戶、協助轉匯款項及處理虛擬貨幣,而被認定參與詐欺集團的金流分工。


二、提供帳戶又協助轉匯,為什麼刑事風險特別高?

單純將銀行帳號告知正常交易對象,與提供帳戶協助收取、轉移不明款項,法律風險並不相同。

法院通常會綜合檢視:

  • 當事人如何認識對方。
  • 對方提出什麼工作或交易內容。
  • 為什麼需要使用當事人的個人帳戶。
  • 匯款人是否與聯絡人身分一致。
  • 當事人是否知道款項實際來源。
  • 帳戶收到款項後,是否立即依指示轉出。
  • 是否將款項換成虛擬貨幣。
  • 虛擬資產最終流向哪一個錢包。
  • 當事人是否取得報酬或其他利益。
  • 對方的指示是否具有明顯異常之處。
  • 當事人是否曾經質疑或查證資金來源。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掩飾其來源,或妨礙國家對犯罪所得進行調查、保全、沒收及追徵,都可能涉及洗錢行為。而將款項轉換成虛擬貨幣,再匯往指定錢包,可能增加追查資金去向的困難,因此經常成為檢察官主張洗錢的重要依據。

不過,刑事責任仍不能只因帳戶曾經收到詐騙款項,就直接推論帳戶所有人知悉全部犯罪計畫。當事人的接觸過程、主觀認知、實際操作、報酬情形及每筆交易證據,仍須逐一調查。


三、遭起訴6次犯行,為什麼不能只用一套說法處理?

帳戶案件可能同時涉及多名被害人、多筆匯款及不同時間的轉帳操作。檢察官可能依照被害人、交易時間、款項來源及資金處理方式,認定涉及數次犯罪。

本案經公訴及追加起訴後,合計涉及6次犯行。面對這類案件,不能只概括表示「我只是提供帳戶」或「我完全不知道」,而應針對每一筆交易確認:

  • 款項匯入日期及時間。
  • 匯款人及被害人的身分。
  • 每筆匯入金額。
  • 當事人收到什麼指示。
  • 款項轉往哪一個帳戶或平台。
  • 是否由當事人親自操作。
  • 購買何種虛擬資產。
  • 最後轉入哪個虛擬錢包。
  • 每次操作是否取得報酬。
  • 當時對資金來源具有何種認知。

如果沒有逐筆核對,當事人可能把不同交易混在一起,或在警詢、偵查庭與法院審理時出現前後不一致,進而影響法院對其說法的可信度。


四、提供帳戶洗錢緩刑成功案例的三項辯護核心

  第一項:依交易紀錄釐清實際參與範圍  

辯護團隊檢視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銀行交易明細、虛擬資產紀錄及相關供述,逐筆確認當事人實際進行的操作。

當事人沒有接觸的被害人、沒有參與的詐騙話術,以及無法確認的集團內部分工,都應與其實際提供帳戶、轉匯款項的行為分開判斷。

這不是逃避責任,而是避免將其他集團成員所做的全部行為,不加區分地歸責於當事人。

  第二項:讓供述回到確實知道與親自做過的範圍  

刑事案件中,為了趕快結束訊問而猜測答案,通常只會讓案件更加複雜。

如果當事人不確定某個人是誰、不知道款項來源,或無法記得某次操作的細節,就不應為了配合詢問而自行補充。辯護人應協助當事人區分:

  • 確實親自做過的行為。
  • 從對話中得知的內容。
  • 事後查看卷證才知道的資訊。
  • 完全不清楚或無法確認的部分。

這樣才能避免當事人的供述被擴張解讀為全面知悉詐騙集團的犯罪計畫。

  第三項:同步處理和解、賠償及量刑資料  

如果卷內證據明確,案件處理方向除了爭執犯罪成立範圍,也應同步評估坦承、和解、賠償、犯罪所得繳回、易科罰金及緩刑的可能性;本案當事人在法院審理階段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完成賠償,使法院在量刑時能夠看見當事人面對責任及彌補損害的具體行動。


五、坦承犯行,不代表必須承擔所有指控

本案當事人於法院審理階段坦承犯行,但坦承的範圍仍應建立在明確證據及實際參與事實之上;刑事案件所稱的坦承,不是要求當事人將所有不清楚的事項都承認,也不是把同案其他人的行為全部承擔下來。

即使決定坦承,仍須確認:

  • 坦承的是哪些交易。
  • 是否承認詐欺或洗錢的主觀認知。
  • 對方指示的內容為何。
  • 實際取得多少報酬。
  • 是否參與招募、管理或指揮。
  • 是否接觸被害人。
  • 是否知道其他共犯的身分及分工。
  • 是否符合相關自白減刑規定。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對於自首、自白、繳交犯罪所得、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況設有不同法律效果。但能否適用,仍須確認犯罪時間、新舊法、偵查及歷次審判中的供述內容。本案雖未能在偵查階段取得相關自白減刑,法院仍將審理時的坦承態度,列入整體量刑考量。


六、積極完成和解賠償,是爭取緩刑的重要基礎

本案涉及多名被害人及告訴人。辯護團隊在審理期間協助當事人進行協商,並提出和解文件、賠償憑證及其他可供法院核對的資料;當事人實際取得的犯罪所得有限,但仍努力籌措款項,盡可能彌補被害人的損失。法院特別審酌當事人已與多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部分被害人也表示同意法院給予緩刑。

👨🏻‍⚖️至於未能完成和解的部分,法院仍會綜合考量:

  • 當事人是否主動表達和解意願。
  • 是否實際參與調解程序。
  • 未完成和解的具體原因。
  • 已賠償金額及比例。
  • 是否提出匯款或給付證明。
  • 被害人的意見。
  • 當事人的經濟能力。
  • 犯罪所得與賠償金額的差距。

和解不會使犯罪責任自動消失,也不是只要付款就必然取得緩刑。但真實且已履行的賠償,通常比只有口頭承諾或尚未付款的和解,更能證明當事人積極彌補損害的態度。


七、成功結果:6罪各判6月,應執行10月、緩刑2年

法院最終認定當事人成立6罪一般洗錢罪,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併科罰金;數罪合併後,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

判決同時諭知:

  •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 併科罰金得易服勞役。
  • 緩刑期間為2年。
  • 法院未再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緩刑並不是無罪,也不是把判決撤銷,而是法院認為暫時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只要緩刑期間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事由,原宣告刑即不會實際執行。依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並符合相關前案條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

🔔本案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0個月,並在法院綜合考量參與程度、前案紀錄、犯後態度、和解及賠償等情況後,成功取得2年緩刑。


八、應執行10個月,為什麼仍然可以易科罰金?

許多人看到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會以為超過6個月就一定不能易科罰金。這個理解並不完整;依刑法第41條,符合規定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原則上可能易科罰金。

同條亦規定,數罪併罰的各罪如果都符合易科罰金條件,即使合併後的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仍可能適用易科罰金規定;本案6罪各自均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判決並諭知得易科罰金,因此合併定應執行10個月後,仍保留易科罰金的可能性。

➟不過,本案已經取得緩刑。只要緩刑沒有遭撤銷,原則上不會進入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自然也不需要立即繳納易科罰金。若緩刑日後因法定事由遭撤銷,才可能進一步產生原刑執行與易科罰金問題。


九、法院為什麼沒有另外沒收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是否沒收,必須依判決認定的實際所得、已繳回金額、賠償情形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本案法院考量當事人實際完成的賠償金額,已經高於其取得的犯罪所得。如果再另外宣告沒收或追徵,可能形成重複剝奪及過度苛酷的結果,因此沒有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這項結果顯示,洗錢案件不能只處理刑期,也應一併整理:

  • 實際取得多少報酬。
  • 報酬是否已經繳回。
  • 已經賠償多少金額。
  • 賠償對象是否為本案被害人。
  • 是否留有匯款憑證。
  • 和解書是否記載付款狀況。
  • 是否存在犯罪所得重複計算問題。

相關資料如果沒有在判決前提出,法院可能無法在量刑及沒收判斷中完整審酌。


十、這類帳戶案件有哪些常見錯誤?

1、只強調自己沒有直接騙人

沒有親自聯繫被害人,不代表一定沒有刑事責任。提供帳戶、收款、轉帳及購買虛擬貨幣,都可能被認定為犯罪分工的一部分。

2、還沒有閱卷就急著承認全部事實

案件可能涉及多筆款項及不同被害人。若尚未確認交易明細就全面承認,可能把沒有參與或無法確認的部分也一併承擔。

3、為了配合警方而猜測答案

不知道的事情應明確表示不清楚,不能以推測代替事實。錯誤供述可能造成前後矛盾,也可能擴張被認定的參與範圍。

4、刪除對話或重設手機

對話紀錄不一定只有不利內容,也可能證明當事人是被網路工作話術吸引、未參與前端詐術,或沒有接觸詐欺集團核心成員。

5、只簽和解書,卻沒有實際付款

法院通常會區分「願意賠償」、「簽署和解」與「已經完成賠償」。是否實際履行,往往是量刑及緩刑評價的重要差別。

6、認為初犯就一定能緩刑

初犯是有利因素之一,但不是緩刑保證。法院仍會考量犯罪次數、被害金額、參與程度、報酬、犯後態度及賠償情形。


十一、收到警察或檢察官通知後,應保存哪些資料?

如果因網路工作、代收款、虛擬貨幣或帳戶問題收到通知,建議立即保存:

  • 工作廣告及招募貼文。
  • 與對方的完整對話紀錄。
  • 對方使用的LINE、Telegram或社群帳號。
  • 對方提供的工作內容及報酬方式。
  •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虛擬資產平台交易紀錄。
  • 虛擬貨幣購買紀錄。
  • 鏈上交易編號及指定錢包地址。
  • 登入、驗證及裝置紀錄。
  • 實際收到的報酬金額。
  • 發現異常後的報案或通知銀行紀錄。
  • 和解、調解及賠償資料。

不要刪除對話、修改紀錄,也不要與其他涉案人員討論如何統一說法。完整保存原始資料,才能讓律師依時間軸與交易明細判斷責任範圍。


十二、常見問題FAQ

Q1:提供帳戶洗錢緩刑成功案例可以直接套用在其他案件嗎?

不可以。每件案件的被害人數、金額、轉帳次數、主觀認知、報酬、前案紀錄及賠償情形都不同。本案結果只能說明可能的處理方向,不代表其他案件一定能取得相同判決。

Q2:沒有親自詐騙被害人,也會成立洗錢罪嗎?

可能。法院會判斷當事人是否明知或預見款項可能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帳戶、協助轉帳、提領或轉換成虛擬資產。是否成立仍須依具體證據判斷。

Q3:被起訴6罪,刑期會直接乘以6嗎?

不一定。法院會先對各罪分別量刑,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定應執行刑。本案各罪均判6個月,最後定應執行10個月,並非直接相加成36個月。

Q4:應執行10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嗎?

如果數罪各自均符合易科罰金條件,即使合併後的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仍可能依法易科罰金。本案判決已明確諭知得易科罰金。

Q5:取得緩刑後,還要繳易科罰金嗎?

只要緩刑沒有遭撤銷,原宣告刑暫不執行,通常不需要立即以易科罰金方式替代有期徒刑。但併科罰金是否仍須執行,應依判決主文及執行通知確認。

Q6:只要與被害人和解,就一定可以緩刑嗎?

不一定。和解及賠償是重要量刑因素,但法院還會考量犯罪次數、金額、角色、所得、前案紀錄、坦承態度及再犯風險。

Q7:洗錢案件在法院才坦承,還有幫助嗎?

即使未符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的減刑規定,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仍可能被列為犯後態度的量刑因素。但具體效果仍須依個案判斷。

Q8:網路工作要求提供帳戶,一定是詐騙嗎?

不一定,但如果工作內容要求使用個人帳戶收受陌生人款項,再立即轉帳、提領或購買虛擬貨幣,且不提供正式公司資料、契約及資金來源,法律風險極高,應立即停止並查證。


十三、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哪些事項?

帳戶及洗錢案件經常同時涉及詐欺、金流、虛擬資產、警示帳戶、告誡處分、犯罪所得及民事賠償問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依案件階段協助:

  • 陪同警詢及檢察官偵訊。
  • 檢視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
  • 整理銀行交易及虛擬資產紀錄。
  • 分析當事人的實際參與範圍。
  • 比對歷次供述是否存在矛盾。
  • 評估自白及減刑規定。
  • 協助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
  • 整理工作、家庭及量刑資料。
  • 爭取易科罰金、緩刑或其他適當結果。
  • 處理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爭議。

更多相關內容可參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律文章專區。如果已經收到警察、地檢署或法院通知,可透過法律諮詢頁面提供案件資料,由律師依個案證據評估。


結語:被控洗錢,不代表只能等待入監

提供帳戶、協助轉帳或將款項換成虛擬貨幣,確實具有高度刑事風險。即使沒有親自詐騙被害人,也可能因為參與金流處理而遭起訴。但刑事案件仍須回到具體證據,分別判斷每筆款項、每次操作、主觀認知、實際報酬及參與程度。不能因為帳戶曾經出現詐騙款項,就忽略當事人與其他集團成員之間的角色差異。

本案在涉及6次一般洗錢犯行的情況下,透過交易紀錄整理、參與範圍釐清、審理時坦承、積極和解及完成賠償,最終爭取到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及得易科罰金的結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蔡復吉律師提醒,帳戶案件沒有一套可以直接套用的答辯方式。當事人收到通知後,應儘早保存工作訊息、銀行交易、虛擬貨幣紀錄及對話內容,並依卷內證據規劃答辯、和解與量刑方向。

※本文依本案判決內容及截至2026年9月可查得之法規整理,僅供法律知識及案例類型說明,不代表任何個案必然取得相同結果。案件仍應依犯罪時間、新舊法適用、證據內容、被害人意見、犯後態度及法院判斷個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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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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