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求職詐騙告誡撤銷案例中,當事人原本應徵遠端行政兼職,後來誤信同一工作群組發布的結算職缺,提供銀行帳戶並依指示將款項轉入虛擬貨幣錢包。刑事案件雖獲不起訴,警方作成的告誡處分卻未自動失效。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整理求職對話、契約、不起訴處分書及帳戶操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撤銷申請。警方重新審查後,認定本案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其他正當理由」,最終撤銷原告誡處分,本案說明,刑事不起訴後,仍應確認行政處分是否存在,並將受騙經過轉化為具體證據,提出相應的救濟理由。
1. 案件背景:從遠端行政兼職,逐步陷入代收轉款騙局
▫️原先工作具備簽約、教學與排班安排
當事人透過人力媒合管道,接觸一份遠端行政兼職。對方說明,工作包含更新訂單與貨運狀態、確認客戶資料,並提供排班及計薪資訊。
➥加入工作群組後,當事人接受操作教學、簽署文件並開始排班。這些安排,使其相信自己已進入正常的公司工作流程。
▫️新職缺出現在原本的工作群組
不久,群組內又發布「數位資產結算助理」職缺。因為先前已在同一群組接受指派,當事人以為這是公司新增的職務,便再次簽約,依指示註冊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後續,自稱公司會計及協助人員的人,以客戶尾款、換匯及結算為由,要求提供銀行帳戶,再將收取款項透過交易平台轉入指定錢包。
▫️帳戶被列為警示後,才發現工作有異
接到銀行警示通知後,當事人才察覺可能受騙,隨即聯繫銀行、撥打165,並前往派出所報案。
➥刑事偵查後,檢察官審酌其求職受騙經過及卷內資料,作成不起訴處分。但警方先前針對帳戶提供行為作成的告誡,仍須另外處理。
2. 不起訴為什麼不會讓告誡自動消失?
刑事案件與行政告誡,處理的法律問題不同。刑事程序須判斷詐欺、洗錢或其他被指控犯罪的構成要件;行政告誡則須檢查是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所規範的帳戶提供行為,以及有無正當理由等事項。
第22條原則上禁止將金融帳戶、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信賴關係、其他正當理由者,另有例外。 law.moj.gov.tw
➥因此,不起訴處分書可以是重要資料,但不能只交出結果,就認為行政機關必須無條件撤銷。應進一步說明不起訴理由中的哪些事實,足以影響告誡判斷。
3. 謙聖的處理策略:把受騙經過整理成可審查的證據
▫️第一,對照不起訴理由與求職紀錄
團隊檢視告誡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以及人力媒合窗口、人資與群組成員的完整對話。
➥本案不起訴理由已記載,當事人因相信結算助理為正當職缺,才提供帳戶資料並處理款項。團隊將這些認定與求職紀錄逐項對照,請警方重新審查當事人提供資料時的認知及交易背景。
▫️第二,說清楚帳戶資料與操作方式
當事人雖提供帳戶資料,但提款卡、網銀登入資料及密碼均由本人保管,每筆轉匯也由本人操作。
💡團隊據此提出帳戶控制與使用方式的辯護主張,具體區分:
- 當事人提供了哪些資料。
- 對方是否能自行登入、提款或轉帳。
- 每筆款項由誰操作、依據什麼指示。
- 當事人如何理解收款來源及轉出用途。
這些資料有助於呈現行為內容,但不能單獨推論「沒有交出卡片或密碼,就一定不會被告誡」。
▫️第三,還原信任如何逐步形成
團隊依時間順序整理人力媒合、工作說明、簽約排班、群組教學及轉款指示,呈現當事人逐步相信對方的原因。本案的重要情節包括:要求帳戶前已有工作安排;第二份職缺來自原工作群組;款項處理又由不同人以會計及協助人員身分說明。這些內容比單純表示「我不知道」更能讓機關審查當時情境。
▫️第四,提出發現異常後的處理紀錄
銀行通知、聯繫銀行、165諮詢及報案資料,也一併用來說明當事人何時察覺異常、之後採取什麼行動。這些紀錄須與先前求職及交易資料共同評價,不能只因事後報案,就認為所有法律責任當然排除。
4. 求職詐騙告誡撤銷的關鍵:本案獲認定有其他正當理由
依本案提供的處理資料,原處分機關重新檢視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卷證後,認定符合第22條所稱「其他正當理由」,並發函確認撤銷原告誡處分。本案的成果,是透過完整證據,讓機關重新評價當事人的求職情境與帳戶提供原因。不能將它簡化為「簽過契約就有正當理由」,或「求職受騙者都一定能撤銷」。
🚨本人操作帳戶,仍可能涉及第22條
司法院公開的11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指出,沒有交出卡片、密碼,仍由本人依指示匯付款項,如果實質上已讓他人支配利用帳戶,也可能符合「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研討結果並認為,行政告誡的有責性判斷可能包含過失。這是研討見解,仍須依個案審理,並非本案撤銷函的理由。 judicial.gov.tw
➥因此,類似案件應同時處理帳戶使用方式、正當理由及注意義務,不能只靠「錢都是我自己轉的」作為全部答辯。
5. 收到告誡後,訴願、職權撤銷與程序重開如何區分?
▫️尚在救濟期間:先確認訴願期限
依《訴願法》第14條,一般訴願期間為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應先核對處分書、送達資料及救濟教示,不宜只等待刑事結果。 law.moj.gov.tw
▫️請求機關依職權審查: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即使已經過法定救濟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可能依法依職權撤銷,但有法定限制。
➥提出陳情或請求重新審查,不代表機關必然撤銷,也不會因此自動延長原有訴願期限。 law.moj.gov.tw
▫️符合特定事由:第128條程序重開
第128條則規範救濟期間經過後,因新事實、新證據等法定事由,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的程序,另有重大過失排除及申請期間限制。原則上有3個月的申請期間,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依法另行起算;並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5年的限制。不能直接認為任何不起訴處分,都當然符合重開要件。 law.moj.gov.tw
➥本案申請書名稱為請求職權撤銷,而機關回函依提供資料記載,另援引第128條辦理。文章應保留這項區別,不宜把第117條與第128條寫成完全相同的制度。
6. 告誡撤銷後,警示帳戶也會一起解除嗎?
不能直接畫上等號。告誡處分、警示帳戶及其他金融功能限制,可能有不同依據與辦理程序。本案成果是原告誡遭撤銷,不應進一步推論所有帳戶已自動恢復。
📝收到撤銷函後,建議確認:
- 被撤銷的是哪一份告誡處分。
- 是否已通知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更新資料。
- 帳戶是否仍有警示或其他限制。
- 銀行要求補充哪些文件及辦理程序。
若還有其他案件或限制原因,也須分別處理。
7. 遭假兼職利用,應保留哪些資料?
- 求職廣告、媒合平台及聯絡窗口資訊。
- 工作契約、計薪、排班與教學資料。
- 群組名稱、成員資訊及完整對話。
- 帳戶入款、轉出及交易平台紀錄。
- 錢包地址、交易識別碼及操作指示。
- 銀行通知、165諮詢及報案紀錄。
- 告誡、不起訴及後續往來函文。
- 各文書的送達日期與信封。
保存時應保留原始檔案及前後文,不要只留下幾張有利截圖。若要求以個人帳戶代收款項,再轉入指定錢包,應先停止未經確認的操作,向銀行及警方尋求協助。
常見問題 FAQ
Q1:求職詐騙告誡撤銷,只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就夠嗎?
不一定。應說明不起訴理由與行政處分要件的關聯,並補充求職、帳戶操作、款項用途及發現受騙後的完整紀錄。
Q2:沒有交出提款卡與密碼,就不會被告誡嗎?
不能這樣保證。本人依他人指示收款、轉款,仍可能涉及提供帳戶的判斷,須進一步審查實際使用方式、正當理由及有責性。
Q3:簽過工作契約,就能證明一定是正常工作嗎?
不能。契約是還原情境的一項資料,仍須與職缺來源、實際工作、報酬、查證情形及交易指示共同判斷。
Q4:訴願期間過了,還有機會處理嗎?
可能仍有依法請求職權審查或申請程序重開的空間,但適用要件與期限不同。應攜帶全部處分及送達資料評估,不能認為隨時重送申請就有效。
Q5:本案成功撤銷,其他兼職代收款案件也會相同嗎?
不一定。各案求職背景、交易流程、注意義務及證據不同。本案結果不能取代其他案件的個別審查。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處理方向
本案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整合刑事不起訴理由與求職資料,分析帳戶提供行為及正當理由,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重新審查申請,最終獲得撤銷告誡的結果;若您因遠端兼職、代收轉匯或虛擬貨幣操作收到告誡,可先準備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送達資料及完整工作紀錄,由律師評估適合的救濟程序。
※ 本文依提供的去識別化個案資料整理,未公開當事人、公司、帳戶、案號及精確日期。個案結果不代表所有求職受騙案件均能撤銷,亦不表示其他帳戶限制已解除;實際仍須依完整文書、證據及適用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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