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羈押修法重點,在於擴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列舉的犯罪範圍,包含不能安全駕駛、特定兒少侵害、性影像、詐欺、槍砲及組織犯罪等規定。但罪名被列入,不代表一經指控就會羈押;法院仍須確認犯罪嫌疑重大、存在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具體風險,以及羈押的必要性。
💡本次修正於民國115年4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5月13日公布,並自5月15日施行。三讀、公布與施行是不同時間,不能把4月17日直接當成新法生效日。tph.moj.gov.tw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以下整理適用範圍、聲押審查、交保及救濟方式,協助當事人與家屬理解新制。
1. 預防性羈押修法重點:擴充罪名,沒有取消個案審查
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法律列舉的犯罪,在符合條件時,為防止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而採取的強制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法院須在法官訊問後,確認:
- 涉及條文明列的犯罪。
- 犯罪嫌疑重大。
- 有事實足認存在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 有羈押必要。
➥這些條件必須一起審查。不能只因涉案罪名屬於酒駕、性影像或詐欺,就省略對具體風險與必要性的判斷。law.moj.gov.tw
➥羈押也不是有罪判決。法院在羈押程序中的審查,與審判後認定犯罪、決定刑罰,是不同問題。
2. 新制新增或擴充哪些犯罪範圍?
這次修法是在原有列舉犯罪基礎上擴充,並非所有詐欺、性犯罪或槍砲犯罪都是首次納入。主要變動可分為以下類型。tph.moj.gov.tw
▫️不能安全駕駛:包含酒駕與毒駕
刑法第185條之3納入適用範圍,不能只理解成酒精超標案件,也包括符合法定要件的毒品或其他相類物質影響駕駛案件。
但不是只要檢出酒精或毒品反應,就當然符合犯罪、再犯風險與羈押的全部條件。
▫️殺害幼童與凌虐未成年人
新增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等規定。
其中,第272條之1針對未滿七歲之人受殺害的情形,原稿所稱「未滿十四歲」並不正確。未成年人受虐案件則須依第286條的具體行為及結果判斷。mojlaw.moj.gov.tw
▫️性影像及特定兒少性剝削犯罪
新增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8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等特定規定。
這不代表兒少性剝削條例的所有犯罪都一律納入,仍須核對起訴或聲押所指的條號、項次。
▫️加重剝奪行動自由
新增刑法第302條之1。它有特定加重構成要件,不能籠統以「限制別人自由」概括全部適用情形。
▫️特定詐欺及組織犯罪
增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組織犯罪部分須特別注意「前段」的限制,不能直接擴張成所有參與犯罪組織的情形。
▫️槍砲犯罪範圍擴充
除既有規定外,新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第13條及第13條之1等罪。
以上適用範圍均應以現行條文為準,不能只看新聞使用的概括罪名。law.moj.gov.tw
3. 與一般羈押有何不同?沒有逃亡風險,也可能聲押嗎?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一般羈押,主要處理逃亡、滅證、串證等風險;第101條之1則另外針對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風險設計。web.law.ntpc.gov.tw
因此,當事人即使提出固定住處、工作及願意到庭的資料,也不表示已經完整回應預防性羈押的問題;例如,法院若關心的是持續操作詐欺設備、反覆接觸被害人或再次危險駕駛的可能,辯護就需要針對該風險提出事實與安排,而不只是表示「我不會逃跑」。
➠反過來說,存在前案或曾被調查,也不能直接取代具體判斷。仍應分析事件間隔、行為模式、目前狀態及其他資料,說明為何足以預測再次實行同一犯罪。
4. 酒駕、性影像或詐欺案件,法院會如何看再犯風險?
法律要求的是有事實支持的風險,不是對某一類犯罪的概括印象。
🚨案件中可能需要釐清:
- 是否有短期內接連實施相同行為的資料。
- 先前接受處理後,是否仍持續相同模式。
- 犯罪所需設備、帳號、車輛或其他工具,目前由誰控制。
- 是否持續接觸特定被害人或涉案網絡。
- 有無具體可執行的治療、管理或監督安排。
➠這些只是可能的調查方向,不是法律規定的自動羈押清單。個別資料能證明什麼、能否降低風險,都須接受檢驗;例如,設備已扣押,可能影響再次使用同一設備的風險,但不代表一定排除透過其他設備繼續行為的可能;是否足以替代羈押,仍須法院綜合判斷。
➠原稿所稱酒駕或兒少性剝削「再犯率相對較高」,若沒有明確統計來源、期間與定義,不宜作為個案羈押的直接理由。
5. 被聲請預防性羈押,還能爭取交保嗎?
可以提出替代羈押的具體方案,但不保證法院准許;辯護應回應法院關心的風險,說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依法可採取的附加條件,是否足以達到目的。
💡依案件情況,可以整理:
- 穩定住居及可聯繫資料。
- 工作、就學與家庭支持安排。
- 就醫、治療或專業評估資料。
- 降低接觸特定對象或工具風險的方案。
- 配合法院報到及其他命令的可行安排。
➠科技設備監控也可能是評估的措施之一,但配戴設備不代表所有再犯風險都能消除,仍須確認是否適合個案。此外,羈押與禁見也應分開判斷。以反覆犯罪風險為由羈押,不代表當然可以禁止所有接見或通信;禁見仍須另有法定依據及必要性。
6. 被告有哪些防禦與救濟權利?
▫️羈押審查中,可以請律師提出意見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未選任辯護人時,法院原則上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法律另有特定例外。這與一般警詢是否已自行委任律師,是不同階段。law.moj.gov.tw
➥辯護人可針對犯罪嫌疑、再犯風險、必要性及替代措施提出具體主張。是否認罪,仍應依真實事實與證據決定,不能把「表現悔改」當成爭取自由的必要條件。
▫️不服羈押裁定,可以依法抗告
一般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十日,應依裁定救濟記載確認並及時處理。抗告不是重新重複一句「希望交保」,而應指出原裁定的事實、理由或必要性判斷有何問題。web.law.ntpc.gov.tw
▫️原因消滅,可聲請撤銷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羈押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並釋放。新證據或風險狀態改變,可能影響判斷,但不能僅以在看守所表現良好,就推論羈押原因已經消失。law.moj.gov.tw
▫️也可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第110條另設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途徑。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的理由、法律效果不同,應依案件狀況選擇。law.moj.gov.tw
7. 家屬得知聲押或羈押消息,應先準備什麼?
首先確認當事人所在單位、案件階段,以及法院是否已經作成裁定。檢察官聲請羈押,不等於法院已經准許。
⚠️接著整理:
- 警方通知、傳票、羈押裁定或押票。
- 裁定送達日期及救濟記載。
- 工作、住居、就學與照顧家屬資料。
- 就醫、用藥及治療需求。
- 可以合法保存的對話、交易與行程紀錄。
- 能回應具體再犯風險的支持或管理方案。
➥家屬不要自行刪除設備資料、聯絡證人改口或替涉案人統一說法。這些行為可能增加滅證、串證疑慮,反而擴大程序風險。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案件階段,協助檢視羈押理由、安排律師接見、提出替代措施及評估抗告。您可參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服務介紹,並攜帶完整文件進行個案分析。
常見問題 FAQ
Q1:預防性羈押修法重點,是不是酒駕都可以直接收押?
不是。罪名納入只是適用範圍的變動,法院仍須確認犯罪嫌疑重大、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具體風險及羈押必要性。
Q2:沒有前科,就一定不能預防性羈押嗎?
不是。前科並非唯一判斷標準,法院仍可能依其他具體事實認定風險;但不能只憑罪名或抽象推測羈押。
Q3:被害人撤告,就一定不能羈押嗎?
不一定。須先確認罪名是否告訴乃論,以及有無其他羈押依據。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對其中須告訴乃論的犯罪設有未告訴、撤告或逾告訴期間的排除規定,不能擴張套用到所有案件。
Q4:願意認罪、賠償,就一定能交保嗎?
不一定。認罪或賠償可能具有案件處理上的意義,但不能取代對再犯風險與羈押必要性的判斷,也不能保證交保。
Q5:被羈押後,只能等待判決嗎?
不是。可依裁定及案件變化,評估抗告、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並持續確認延押理由與程序是否合法。新制擴充的是法院可以依法審查的犯罪範圍。真正影響個案的,仍是證據、具體再犯風險、替代措施及比例原則。收到聲押消息時,應及早取得文件,針對裁定理由準備資料與法律主張。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任何案件必然羈押或交保,也不取代律師依完整卷證提供的個別意見。
參考法規與官方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 臺灣高等檢察署: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偵查中羈押審查辯護
-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撤銷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具保停止羈押
-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抗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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