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來說,被告原則上都必須親自到庭應訊,這是司法程序中的基本原則。但其實,有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刑事案件的二審,即使被告沒有到庭,法院仍然可以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這對於人在海外,或因為各種因素無法親自回台開庭的被告來說,是一個可以運用的法律程序,避免案件延宕或錯過關鍵的法律攻防機會。
為什麼二審被告不一定要出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的規定:
「第二審程序時,若被告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也得不待被告陳述即作出判決。」
這條法律的核心概念是,法院認為被告在第一審時已經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因此,到了二審時,即使被告沒有出庭,法院還是可以根據第一審的證據與判決內容,進行審理並作出決定。
這意味著,如果被告沒有提出新證據或新事由,法院通常會依據一審的判決進行審理,而不會因為被告不到庭就讓案件停滯不前。
哪些人適用這個規定?
在實務上,有些當事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回台參與二審程序,例如:
• 人在海外,暫時無法入境台灣,但案件仍在進行中
• 健康狀況不允許長途旅行,回台出庭對身體狀況有風險
• 因工作或家庭因素,無法請假回台開庭
對這些人來說,了解二審的特殊規定至關重要,因為這關係到案件能否順利進行,而不會因為被告無法親自到庭而導致案件被動延宕。
不能到庭,案件該怎麼辦?
雖然法律上允許二審被告不到庭,但這不代表可以放任案件不管,尤其如果一審判決不利,二審仍然是翻盤的重要機會,不能因為無法親自回台而錯失辯護權利。
這時候,專業律師的協助就顯得特別重要,可以代為進行辯護、遞交書狀、整理有利證據,確保案件仍然朝著最有利的方向發展。
對於身處海外,或因特殊情況無法回台的當事人來說,最重要的是及早與專業律師討論策略,確保自己的權益能夠獲得妥善保障,而不會因為程序上的問題,錯失爭取有利結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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