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聽過:
「毒品案件只要供出來源就能減刑。」
小心!這句話不適用於栽種大麻的案件!
以下用 5 點懶人包,帶你快速了解:
1|栽種大麻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 第17條只適用: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施用等罪(第4~8、10、11條)
- 栽種大麻是第12條,根本不在範圍內!
- 就算供出毒品來源,法院依法也不能用第17條減刑
2|不能用第17條,還有其他減刑方法嗎?
有!律師團隊會根據案情評估其他可能:
- 《證人保護法》第14條是關鍵!
- 偵查中供出共犯,經檢察官同意,可合法爭取減刑
- 必須有完整證據流程與主動配合,不能事後才補救!
3|我們怎麼操作?提前部署才是關鍵!
- 偵查初期與檢方協調,取得證人資格與適用同意
- 協助當事人坦承錯誤,配合調查、協助釐清整體結構
- 設計緩刑方案:繳款、義務勞務、法治教育課程
4|實際成功案例分享
小張是某大學學生,因課餘對植物有興趣,誤信網路謠言「大麻是天然無害草本植物」,便網購種子,在自家陽台小規模種植3株大麻。
鄰居聞到異味報警,警方查獲現場栽種中的大麻植株,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小張移送法辦。
- 案件: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
- 原法定刑度:5年以上重罪,原則上不能緩刑
- 最終結果:法院採信律師團隊策略
→ 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不必入監!
5|提醒:這類案件不能靠運氣,必須靠專業!
毒品案件每一條適用法規都不同,
不是每件都能用第17條,也不是每次配合都會緩刑!
你需要的是:
- 熟悉毒品法規與司法實務的刑事律師
- 從偵查階段就介入、佈局、說服檢方與法院
我們是專辦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師團隊,已成功處理多起重罪緩刑案件。
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狀況,請即刻諮詢,我們會幫你找到真正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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