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常有被告想「耍小聰明」,以為只要不到庭或故意裝傻不配合,就能拖延甚至逃避審判。但真的是這樣嗎?
實際上,法律早就對這些情況做了明確規範,法院也有一套完整的對應機制。本文由專辦刑事案件的律師團隊,幫您解析「被告不到庭」相關的法律問題,讓您一次看懂!
一、被告沒到庭,法院就不能審嗎?
很多人以為:只要不到庭,法院就無法審理。事實並非如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1條,原則上審判時被告要到庭才能進行。但如果被告是「經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依第75條發出拘票,拘提被告到場。
即使被告人不在法院轄區內,例如案件發生在台北、但人住在屏東,也沒關係,法院可以「囑託當地檢察官」進行拘提。這點常讓人誤會,以為法官會囑託法官,其實法律規定:不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發出的拘票,都是囑託被告所在地的檢察官來執行。這與一般直覺不同,但確實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作法。
二、被告有來但拒絕發言,法院還能審嗎?
有些被告雖然來報到,但在開庭時一句話都不說,甚至開庭到一半中途離開,想藉此讓案件卡住,這樣真的有用嗎?
答案是:沒有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5條,如果被告拒絕陳述,法院可以不等他說話就直接判決;若被告「未經許可就自行離開法庭」,結果也一樣,法官依然可以繼續審判並作出判決。這代表,沉默與臨陣脫逃,都不會影響法院審理程序。
三、哪些案件法院可以「被告不到也照判」?連二審也適用!
如果是一些輕罪案件,例如只會判拘役、罰金,或是法院打算宣告「無罪」或「免刑」的案件,那就不必拘提被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如果被告經合法通知卻無故不到,法院可以直接進行判決,不需等他出庭。例如:
酒駕被判罰金,
刑度極輕,
或本來就要判無罪,
這些情況下,法院為了節省程序資源,會直接做出判決結果,不必拘提被告來出庭領個無罪。
不只一審是這樣,在案件進入第二審之後,也就是地方法院判決後上訴到高等法院,被告一樣不能靠缺席來逃避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也就是說,在二審階段,只要法院合法通知開庭,被告卻無故缺席,法院就能照常進行審判並做出判決,不必等待被告出現或發言。
✅ 總結:故意缺席、逃避開庭,沒那麼簡單!
法律針對被告不到庭的各種情況早有對應規定,無論是拒到庭、到庭不講話,還是開庭途中溜走,法院一樣可以照樣審理,照樣判決。
如果被告想靠這種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很可能反而讓自己陷入更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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