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刑事判決不服,想提起上訴,卻不確定「上訴期間到底是幾天?怎麼算?」
其實,錯過時間就等於自動放棄上訴權利,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 上訴期間怎麼算?原則是這樣: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20天,自收到判決書起開始計算。
✅ 判決送達後 20 天內提出上訴為限
✅ 判決宣示當天就提起上訴,也會被法院視為合法有效
這 20 天內沒有動作,就等於放棄上訴權利。
不過,這 20 天的計算方式有幾個關鍵小細節,一定要特別注意:
🧮【一】遇到假日怎麼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計算期間時遇到週末或國定假日,最後一天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範例:
判決書於5月1日送達,+20天應為5月21日,但剛好是星期日,則順延至5月22日(星期一)為最後期限。
🧭【二】居住地不在法院所在地?要加「在途期間」
如果被告的地址不在法院所在地,法院會依據司法院公布的「在途日數」,加在上訴期間後面。
✅ 範例:
住在桃園中壢的某乙於5月3日收到判決書,加上20天是5月23日,加計1日在途時間為5月24日;5月25日才遞狀就算逾期,上訴會被駁回。
🚨【三】家人代收也算送達!別以為會延後起算
實務上,法院判決書只要「合法送達」,不論是本人親收還是家人代收,上訴期間都照樣計算,不會延後!
✅ 小結重點整理:
- 上訴期間為20天
- 從收到判決書當天開始算
- 最後一天遇到假日順延
- 外地收件人要加在途日數
- 無論誰收件都視為送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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