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在新聞中看過,某位毒品案或貪污案的嫌犯,轉為「污點證人」後竟獲得不起訴處分或判決免刑?其實,這並非特權,而是法律明確允許的制度。
本篇文章將帶你一次了解什麼是「污點證人」、其法源依據《證人保護法》第14條內容,以及實際上如何操作與適用。
💡 污點證人,不是口號,是法律明文規定
「污點證人」雖非正式法律用語,實際上是指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配合檢方偵辦犯罪,依法可爭取減輕甚至免除刑責的制度設計。
這項規定,是為了解決重大刑案(如組織犯罪、洗錢、毒品、貪污等)偵查困難的問題,透過鼓勵涉案者揭露他人犯罪行為,協助檢察官追訴更高層級的正犯或共犯。
🔍 污點證人適用的三種類型
✅ 第一種:「共犯供述」──第14條第1項
俗稱「窩裡反條款」。
如果你本身就是毒品、洗錢、貪污等案件的被告或嫌疑人,只要在偵查中供出與案情有關的重要資訊、並有助檢方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經檢察官事先同意,就能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不必等對方被判刑,只要你所提供的內容讓檢方有能力起訴他人,就能適用。
✅ 第二種:「非共犯揭露犯罪網絡」──第14條第2項
即便你不是主嫌或共犯,只要能在偵查中供出上下游的犯罪關係人或整體犯罪網絡,並讓檢方有機會追訴與《證人保護法》第2條相關的重大案件,那麼:
- 若你供出的對象法定刑較你所涉案件更重
- 且檢察官事前同意
- 就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
📌 舉例來說:你被查出收受贓物,但能供出上游強盜犯,就有機會爭取不起訴。
✅ 第三種:「被起訴仍可減刑」──第14條第3項
若你雖已經被起訴,但曾在偵查階段供出犯罪網絡、取得檢察官同意,也可由法院在判決時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類情況類似「補救機會」,讓協助偵辦但仍遭起訴的被告,在審判中得到合理量刑回饋。
⚖️ 《證人保護法》第14條【完整條文】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 小結:污點證人不是投機,而是策略性的合作
如果你或你的親友牽涉到重大刑事案件,不應單純沉默或被動應對。透過律師的專業協助,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採取合適策略供述,可望爭取不起訴或量刑減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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