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債務人為了躲避債務,會故意把財產轉移出去,常見的手法包括「贈與」給家人(無償)、或「賤賣」給朋友(有償),讓自己名下看似沒有財產,好讓債權人拿不到錢。其實,法律早有規範,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透過 撤銷權 來維護權益。
以下分兩種情況來說明:
一、債務人用「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脫產
法律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把財產免費送人(例如贈與給親友),這會讓債權人拿不到應得的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行為。
📌 實務見解:
- 判斷是否「有害及債權」,要看債務人「當時」的財產狀況。如果贈與發生時就已經影響清償能力,債權人才有權撤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
- 若債務人雖然贈與了一部分財產,但剩下的財產還足夠清償債務,那就不算真正妨害債權,法院不會支持撤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判決)
二、債務人用「買賣」或其他有償方式脫產
法律依據:民法第244條第2項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簡單來說,如果債務人把財產賣掉(常見的情況是「賤賣」給親友或關係人),而且:
- 債務人自己知道這樣會害債權人拿不到錢,且
- 買受人(受益人)也明知債務人是為了脫產,
那麼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把這個買賣行為撤銷。
📌 實務見解:
- 必須證明債務人在交易時「明知」自己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還故意賣掉財產,導致債權受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90號判決)
- 如果債務人財產已經不夠還債,卻仍把財產賣給他人,而買方也知道這件事,就會成立撤銷的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6號判決)
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時效
債權人並不是隨時都能主張撤銷,法律有時間限制。
依照 民法第245條:
- 必須在「知道有撤銷原因」起 1 年內行使。
- 不論知不知道,最長不得超過「行為發生後 10 年」。
律師提醒
如果您懷疑債務人把財產轉移給親友或低價賣出,企圖規避債務,應立即蒐集證據並在時效內提起撤銷訴訟。這是保障自己債權的重要手段。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債權保障與撤銷權訴訟經驗,能協助債權人爭取權益,避免因債務人脫產而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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