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當事人會問:「被騙提供帳戶會成立詐欺洗錢嗎?」答案是不一定。帳戶收到被害款項,帳戶所有人又曾依指示提領、轉匯或購買虛擬貨幣,確實是高度不利的客觀事實;但要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或洗錢罪,檢察官仍須證明當事人明知或預見犯罪,並與其他成員具有共同犯意,不能只以帳戶流水取代對主觀故意的證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起投資詐騙衍生的帳戶案件。當事人誤信對方營造的公益及投資形象,為取回已投入的資金而提供帳戶、處理匯款,因而遭起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經徐易呈律師、王聖傑律師、鄧采其律師辯護,法院認為犯罪故意仍有合理懷疑,判決一審無罪。
一、案件結果與重要聲明
本案當事人透過母嬰社群接觸自稱從事公益及投資企劃的人士。對方以贈送物品、關心家庭等方式建立信任,再提出投資計畫。當事人投入自己及向家人籌措的資金後,又被告知必須再籌款才能取回本金與獲利。
當事人因急於取回資金,依對方指示提供帳戶,並處理後續匯入款項。直到相關款項被查出來自其他詐騙被害人,當事人才被捲入刑事程序。
二、被騙提供帳戶會成立詐欺洗錢嗎?關鍵在主觀犯意
本案最重要的爭點,是「客觀上處理過犯罪款項」與「主觀上知道自己參與犯罪」不能畫上等號。
刑法第13條將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及不確定故意。後者是指行為人已預見犯罪結果可能發生,卻認為即使發生也不違背本意。換句話說,法院不能只問當事人有沒有提款,而要進一步查明:他是否知道款項來自被害人?是否預見對方可能是詐騙集團?對款項遭隱匿或移轉是否抱持容任態度?
💡本案沒有爭執帳戶曾收到款項,也沒有否認當事人曾按指示提領、轉匯或換成虛擬資產。辯護重點在於把這些行為放回完整受騙情境,檢驗當事人究竟是犯罪分工者,還是另一名遭操控、利用的被害人。
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與洗錢罪有哪些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要將帳戶所有人認定為共同正犯,仍須證明其與其他行為人有共同犯罪意思,並在犯意範圍內分擔行為。刑法第28條所稱共同正犯,並不是只要客觀上對犯罪結果有所幫助就當然成立。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將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妨礙國家追查,以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等列為洗錢行為;同法第19條設有刑責。但該罪不處罰單純過失,仍須證明故意。案件若橫跨修法,也須依行為時間比較新舊法。
➙因此,即使提款、轉匯客觀上產生金流斷點,檢方仍應證明當事人知道或預見款項具有犯罪關聯。若此一主觀要件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便不能只因結果有利於詐團,就反推當事人必然是共犯。
四、檢察官為何認為當事人參與犯罪分工?
檢察官起訴的主要依據,是被害款項匯入當事人帳戶後,由當事人依指示提領、轉匯、購買虛擬貨幣或交付。這些操作使資金離開原帳戶,也增加後續追查難度,因此被認為可能構成詐欺集團的收款及金流處理分工。常見證據包括帳戶明細、提款監視器、對話、交易所紀錄、錢包地址、交款地點及歷次供述。若只反覆說「我不知道」,卻無法說明認識經過與操作原因,通常難以回應檢方證據。
★本案辯護因此沒有停留在概括否認,而是釐清對方如何接觸當事人、如何建立信任、當事人為何投入資金、為何相信仍能取回本金,以及每次帳戶操作前後收到哪些指示。
五、本案獲判無罪的5大辯護關鍵
1.對方長期營造公益及投資外觀
對方不是一開始就索取帳戶,而是透過母嬰社群、公益活動及關懷家庭建立形象,再用投資改善財務的說法逐步取得信任。
2.當事人自己先投入重要資金
當事人先投入自己或向家人籌措的款項,並承受實際損失。若早已知道對方是犯罪集團,為何仍投入家庭重要資金,是法院評價故意時不能忽略的疑問。當然,「自己也有損失」不會自動等於無罪;仍須與匯款紀錄、對話及整體事件相互核對。
3.投資及籌資過程曾與家人討論
配偶知道投資及追加資金要求,對方也曾與家屬聯絡。這些脈絡顯示,當事人可能確實將事情理解成投資協助,而非刻意隱藏犯罪分工。
4.不能用事後眼光取代行為時認知
事後回看,陌生款項匯入後立即轉出十分可疑;但刑事責任應從行為當時判斷,包括當事人掌握的資訊、既有信任,以及對方如何包裝異常操作。
5.特殊交款方式不當然證明洗錢故意
部分款項曾依指示放在特定地點,確實不尋常,但不能單獨證明當事人知道是贓款。法院仍須查明其對來源、取款人及交付目的有何認知。
六、法院為何認為犯罪仍有合理懷疑?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無罪,犯罪事實也必須依證據認定;同法第161條並明定,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法院綜合當事人投入資金、受有損失、家人知情、對方建立信任的方式、完整通訊脈絡及款項操作原因後,認為當事人遭誤導及利用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即使客觀行為對詐騙金流產生作用,檢方仍未能證明當事人主觀上與其他成員具有共同詐欺及洗錢故意。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這並不是法院認為所有帳戶操作都很合理,而是現有證據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定罪門檻。
七、不是只要說「我被騙」就一定會無罪
成功辯護的核心不是背誦「我不知情」,而是陳述能否被客觀資料驗證。法院通常會檢視:完整對話是否支持受騙經過、是否真的投入資金、家庭成員是否知情、是否收取報酬、款項操作是否反覆、對來源是否有明確認知,以及案發後有無刪除資料或串聯說詞。
如果帳戶所有人取得抽成、反覆接收陌生款項、使用多個帳戶分流、明知交易毫無合理原因仍繼續操作,或刻意刪除通訊紀錄,檢察官仍可能依整體證據認定其至少具有不確定故意。受騙說法須搭配原始對話、匯款、家人訊息、銀行明細、交易所紀錄及時間軸。相關案例可延伸閱讀謙聖的提供帳戶遭控詐欺、成功爭取不起訴案例及虛擬貨幣詐騙無罪成功辯護。
八、現行法對交付帳戶另有哪些規範?
除共同詐欺與一般洗錢外,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另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平台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信賴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則屬例外。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可能先遭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並限制帳戶功能;若有收受對價、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或經告誡後五年內再犯,還可能成立獨立刑責。是否屬於「交付使用」、有無正當理由及應適用何時的法律,仍須依個案判斷。
➙因此,某案獲判共同詐欺與洗錢無罪,不代表提供帳戶永遠沒有其他風險,也不能把本案結果當成借用帳戶的安全保證。
九、帳戶涉案後應立即保留哪些資料?
若帳戶已收到陌生款項,或已接獲銀行、警察或地檢署通知,應先停止提款、轉匯、購買虛擬貨幣及交付款項,並保存下列資料:
- 與對方的完整對話、語音、電子郵件及社群帳號。
- 投資、借款、入金及個人財產損失證明。
- 銀行明細、交易通知、提款及轉帳紀錄。
- 交易所帳號、訂單、錢包地址及交易Hash。
- 與家人或親友討論計畫的原始訊息。
- 對方使用的姓名、暱稱、電話及匯款帳戶。
- 按日期整理的認識、投資、收款及交付時間軸。
不要刪除對話、重設手機、補造文件,或與其他涉案人討論如何統一說法。收到通知後也不宜失聯或無故不到場;可先確認到場身分、案由及管轄機關,再由律師協助準備警詢或偵查庭。
十、謙聖辯護團隊如何重建案件全貌?
本案由徐易呈律師、王聖傑律師及鄧采其律師共同承辦。辯護團隊沒有迴避帳戶收款、提款及轉匯等不利事實,而是逐筆核對款項時間、對方指示與後續去向,避免法院只從帳戶流水推論犯意。
團隊並還原公益形象、投資邀請、追加資金及操作指示的過程,再以財產損失、家庭討論及通訊紀錄,說明當事人可能遭詐團利用。法院最終認為主觀犯意未獲充分證明,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一審無罪。人頭帳戶案件不能只看金流,也要查明當事人在行為時知道及相信什麼。
結語:帳戶涉入犯罪金流,不代表當然有罪
提供帳戶並處理款項風險重大,但不能只靠異常金流或觀感定罪。檢察官仍須證明被告明知或預見犯罪,並與其他人具有犯意聯絡。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本案是依具體卷證取得的一審判決,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得到相同結果。若您或家人因投資、借款、求職或感情詐騙而提供帳戶、提領款項、轉帳或購買虛擬貨幣,應及早保存證據並諮詢刑事辯護律師,依實際行為時間、指控罪名及完整資料擬定策略。
常見問題FAQ
Q1:被騙提供帳戶會成立詐欺洗錢嗎?
不一定。檢察官仍須證明當事人明知或預見犯罪,並具有參與詐欺或處理犯罪所得的故意。若完整證據顯示當事人也是遭投資、求職或借貸話術利用,主觀犯意便可能存在合理懷疑。
Q2:帳戶收到詐騙款項,就會被認定是人頭帳戶嗎?
銀行帳戶可能先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帳戶所有人也可能被列為嫌疑人,但警示或被通知到案不等於已經有罪。刑事責任仍須依取得、提供及使用帳戶的原因與證據判斷。
Q3:自己也有投資損失,就一定能爭取無罪嗎?
不一定。自身損失是判斷是否受騙的重要資料,但仍須與對話、匯款、家人證述及行為經過相互印證。若另有報酬、分工或明確認知犯罪的證據,結果可能不同。
Q4:依指示提款或購買USDT,為什麼風險特別高?
因為這些行為可能使被害款項快速離開原帳戶,甚至轉為難以追查的虛擬資產。檢警通常會調查操作者是否知道資金來源、是否收取報酬,以及與指示者有何關係。
Q5:一審無罪是不是案件已經確定結束?
不一定。檢察官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案件仍可能進入第二審;是否確定應以送達、上訴情形及法院後續程序為準。
Q6:收到警局通知後,最先要做什麼?
先停止所有款項操作,保存完整對話、銀行及交易所紀錄,並整理事件時間軸。不要刪除資料或套用網路筆錄範本,應先確認案由與身分,再評估由律師陪同說明。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與匿名成功案例分享,依2026年9月現行法規整理,不構成個案結果保證。實際責任仍應依行為時間、起訴罪名、完整卷證及後續裁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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