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強制採尿怎麼辦?6大自保重點與10日救濟解析

文章目錄 隱藏

被警察強制採尿怎麼辦?先確認警方依據哪一部法律、你是否已被拘提或逮捕,以及採尿是自願、事前許可,還是以急迫情況為由實施。警方不能只用「配合驗一下」代替法定程序,但符合要件時,也不會因當事人不同意,就當然不能採取尿液。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對警方採尿取證的程序提出限制;2025年修法後,《刑事訴訟法》已明定許可、急迫採尿及救濟規則。本文整理6大自保重點,說明許可書、非侵入方式、24小時報請許可,以及特定急迫採尿的10日撤銷程序。


一、憲法判決保障什麼?採尿涉及身體權與資訊隱私

尿液可以透露個人的生理狀況及其他資訊,強制取得尿液也涉及身體自主。即使目的在偵查犯罪,仍需要法律授權與適當程序,不能只由執行人員單方面決定。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指出,當時規定對警方非侵入性採尿,欠缺充分的許可、事後監督及救濟機制,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並要求相關機關修法。憲法法庭網站

判決也為修法前設置過渡規則,包括檢察官事前許可、急迫情況的事後報請及法院救濟。但現在介紹採尿權益,應同時查看現行條文,不能把過渡規則直接當成所有情況的完整答案。

🔎判決全文可參閱►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


二、警方什麼情況下可以違反意願採尿?

(一)刑事偵查採尿有特定對象與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第2項,警方等機關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尿液可作為犯罪證據,並有鑑定必要,才能依法違反其意思採尿。web.law.ntpc.gov.tw

因此,僅被路邊盤查、接到一般通知或自願到警局說明,與經拘提或逮捕到案,是不同情況。不能只因人已在警局,就省略強制採尿對象及要件的判斷;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不是被逮捕,就絕對不可能依法採尿」,因為其他採驗制度可能有不同授權。

(二)原則上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

符合前述要件後,原則上仍應先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犯罪嫌疑、鑑定必要與許可程序,是需要分別確認的事項。

🔎現行規定可參閱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三)自願採尿仍須檢視實際同意情形

警方詢問是否自願提供尿液時,應先了解採樣目的與文件內容。若實際不同意,卻被要求簽成「自願」,應清楚表達並要求記錄;有簽名不代表爭議必然消失;是否受到壓力、如何被告知、現場能否自由選擇,都需要依具體過程判斷。

(四)列管採驗可能適用不同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對特定保護管束或執行完畢後一定期間內的人,另有尿液採驗與強制採驗規則。mojlaw.moj.gov.tw

➥收到採驗通知時,要確認身分、通知與許可依據。不能將刑事偵查、列管採驗及交通採驗全部混為一談。


三、警方應出示什麼文件?許可書要看哪些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3規定,第205條之2第2項的許可應以許可書作成,記載案由、受採取人、鑑定事項、執行機關及期間,並由檢察官簽名;依事前許可程序採尿時,執行人員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身分的文件。執行期間屆滿後,不能再依該許可書執行。web.law.ntpc.gov.tw

🚨確認文件時,可注意:

  • 受採取人是否為本人。
  • 案由與採尿目的是否相符。
  • 執行機關及期間如何記載。
  • 是否有檢察官簽名。
  • 實際採樣方式是否符合許可與法律範圍。

若未見到文件,可詢問是事前許可,還是主張急迫採尿,並請求將答覆與自己的異議記錄。急迫採尿有例外程序,不能只因現場沒有事前許可書,就立刻判定所有採尿違法。


四、非侵入方式是什麼?拒絕排尿就能強制導尿嗎?

第205條之2所授權的強制採尿,限於非侵入方式。憲法判決討論的是,在保障健康與尊嚴的前提下,等待自然排尿取得尿液,不能把該條擴張成任意侵入身體的授權。憲法法庭網站

警方不能僅憑這項規定,就因當事人不同意或尿不出來而改用導尿管,也不能直接把強迫灌水、施打藥物或暴力迫使排尿,視為該條當然允許的手段;但「本條沒有授權」與「任何情況都絕對禁止」不同。若涉及鑑定人進行身體檢查或其他侵入性採樣,須另行確認法律依據、許可、執行人員與必要性。若等待期間出現疼痛、暈眩、尿滯留或其他不適,應立即告知,要求記錄並評估醫療協助。也應說明既有疾病及用藥,不要勉強進行可能傷害健康的行為。

💡更多說明可參閱拒絕採尿會被強制導尿嗎?非侵入性驗尿程序。


五、被警察強制採尿怎麼辦?6大現場自保重點

(一)詢問採樣依據與目前身分

可以詢問:「這是請我自願提供,還是依法強制採尿?依據哪一條規定?我目前是否已被拘提或逮捕?」

➥確認身分與程序,有助於判斷適用規定。單純詢問與表達異議,不等於承認施用毒品。

(二)確認事前許可或急迫理由

若依一般許可程序執行,可要求依法出示相關文件。若警方表示情況急迫,則詢問為什麼不能等待事前許可,並記錄實際時間。

➥不要把所有問題都簡化成「有沒有一張紙」,而應一併檢視法定要件與實際執行方式。

(三)將不同意及程序異議留下紀錄

若不同意自願採尿,可清楚表示:「我不同意以自願採尿記載,請說明法律依據,並將我的意見記錄。」

➥也可具體指出未見許可、對急迫理由有疑問或身體不適等情況。避免只留下口頭爭執,卻沒有任何可供後續核對的紀錄。

(四)要求聯絡律師並說明健康狀況

涉及毒品指控時,可請求聯絡律師,讓律師了解拘捕、訊問與採尿的經過。身體狀況、既有疾病及用藥,也應如實提出。

➥緘默權主要涉及陳述,不能直接解讀成拒絕一切合法身體採樣的權利;提出異議後,仍須由法律程序判斷是否合法。

(五)仔細核對筆錄與採尿文件

簽名前確認是否如實記載自願或強制、許可情形、採樣時間及你的說明。若不符原意,要求更正或附記。

➥不記得的事情應表明不確定,不要因希望趕快離開,就猜測施用時間、來源或其他案件細節。

(六)保存資料並儘速確認救濟期限

整理盤查、到案、許可出示、開始等待、實際採尿及離開的時間,保存手邊文件與相關紀錄。

➥若重要資料由警方或醫療機構持有,可向律師說明資料種類與保管單位,評估依法取得或請求保存。不要等檢驗報告或傳票送達後,才開始確認期限。


六、急迫採尿的24小時、3日與10日,如何區分?

(一)24小時:執行機關報請檢察官許可

第205條之2規定,有不即時採尿就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急迫情況時,得先以非侵入方式採尿,並應於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web.law.ntpc.gov.tw

➥這是執行機關的程序義務,不是民眾提出救濟的期限。是否急迫,也必須回到當時具體情況分析。

(二)3日: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時撤銷

若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依法應於3日內撤銷。這是檢察官事後審查的規則,不代表民眾必須等滿3日才尋求協助。

(三)10日:特定急迫採尿的法院撤銷程序

第205條之4明定,對警方等機關依第205條之2第2項後段所為的急迫採尿不服,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期間為10日,自採取之日起算。web.law.ntpc.gov.tw

➥這項程序不能直接套用所有採尿。自願採樣、事前許可或其他法規採驗,須另外確認救濟依據。

💡條文也規定,法院不得只因已執行完畢、沒有實益而駁回,且對該條所作裁定不得抗告。詳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4。

(四)其他處分可能涉及準抗告

若爭議涉及檢察官所為的特定身體檢查等處分,可能須評估第416條的撤銷或變更程序。其原則期限同為10日,有送達者另依送達起算規定處理。web.law.ntpc.gov.tw

➥但不能只因有檢察官許可,就認為每案當然適用第416條。應依處分性質、文件與程序判斷,儘速確認適當救濟方式。


七、採尿程序違法,檢驗結果就一定不能使用嗎?

不一定。採尿處分是否合法,與檢驗結果有沒有證據能力,是相關但不同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其證據能力應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web.law.ntpc.gov.tw

因此,不能保證只要指出一項程序瑕疵,就一定不起訴或無罪。律師可依違法情形提出證據能力爭議,並同時檢視其他案件證據;除了採樣合法性,也應確認檢體是否確屬本人、編號及封緘是否一致、送驗流程是否完整,以及報告檢驗了哪些物質。若有用藥或檢驗疑問,應提出完整資料,由適當專業人員評估,不宜自行推定陽性一定是誤判。


八、常見問題FAQ

(一)被警察強制採尿怎麼辦,可以直接拒絕嗎?

先區分自願採樣與依法強制採尿。自願採樣可以表達不同意,但符合強制採尿要件時,警方仍可能依法執行。可要求說明依據、記錄異議並聯絡律師,不宜以推擠或暴力阻止。

(二)沒有檢察官許可書,警方一定違法嗎?

不一定。法定急迫情況有先採後報的例外;其他採驗制度也可能適用不同規定。需確認理由、對象、時間及後續許可程序。

(三)尿不出來,就可以直接導尿嗎?

不能只因尿不出來,就依第205條之2改用侵入手段。應說明健康狀況,確認任何其他採樣是否有獨立的合法依據。

(四)所有採尿都可以在10日內依第205條之4撤銷嗎?

不是。該條針對特定急迫採尿。其他程序須另行確認法律依據及期限,不能只用同一份聲請概括處理。

(五)10日從收到檢驗報告開始算嗎?

第205條之4規定自採取之日起算,不是收到檢驗報告、傳票或起訴書才開始。應儘速確認期限。

(六)採尿完成後,還能聲請撤銷嗎?

符合第205條之4適用範圍及期限時可以。法院不能僅以已執行完畢、沒有實益為由駁回。

(七)檢驗陽性就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仍須綜合採樣程序、證據能力、檢體與檢驗資料及其他證據判斷,並確認適用的犯罪要件與案件處理程序。


九、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採尿爭議?

毒品採驗案件,需要同時處理取證程序與犯罪證據。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檢視拘捕、採尿同意、檢察官許可及急迫理由,整理時間軸與文件,評估撤銷、準抗告或證據能力爭議。若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也應持續分析筆錄、檢體與檢驗資料,避免只爭執採樣方式,卻忽略其他重要證據。

👨🏻‍⚖️相關服務可參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業領域。諮詢時建議準備通知書、採尿文件、許可書、筆錄及檢驗報告;尚未取得的文件,也可先說明經過與日期,優先確認是否有救濟期限。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能代替個案法律意見。採樣是否合法、如何救濟及證據能否使用,仍須依行為時間、適用法律與完整資料判斷;不保證撤銷處分、不起訴或無罪。

ㅤㅤ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 高雄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7號3樓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詐欺案件處理

毒品案件辯護

車手案件諮詢

家事訴訟服務

個人頭像照片
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文章: 110